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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責任論 本書特色
【匠心打造經典再版】本書學術價值高,是法學領域的經典名著,廣受讀者認可,常銷不衰。再版精心設計,既是思想盛宴,也是視覺享受。
【精心修訂完善譯本】忠實于原文,精心修訂完善。本書根據*德文第五版翻譯。文后附有術語索引及翻譯說明,以便于讀者理解。
【內容經典封面精美】本書屬于外國法學名著叢書,是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教授羅森貝克的代表之作,是關于證明責任問題的經典論述,對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及司法實踐有著巨大的影響,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 封面為幻彩系列白幻雅梭特種紙,襯紙為飄雪系列金砂特種紙,內文為70g純質紙,適合收藏。
證明責任論 內容簡介
本書屬于外國法學名著叢書,是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教授羅森貝克的代表之作,是關于證明責任問題的經典論述,對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及司法實踐有著巨大的影響,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本書共分為五章,分別是:證明責任的概念和意義,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法律推定,所謂限制自認——對法律行為的成立、有效和內容產生爭議時的證明責任分配,一般意義上的具體證明責任問題。其中,*核心的內容是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及論述。
證明責任論 目錄
第五版前言/ 001
第四版前言/ 001
第三版前言/ 001
縮略語/ 001
*章 證明責任的概念和意義
第 一 節 證明責任問題概述 001
第 二 節 法律適用與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規范的適用范圍 006
第 三 節 證明責任與確認責任 014
第 四 節 主張責任 054
第 五 節 主張和證明是權利、義務還是責任? 067
第 六 節 證明責任在民事訴訟中的意義和價值 075
第 七 節 證明責任規范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095
第二章 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
第 八 節 證明責任的分配及其根據概述 111
第 九 節 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 120
第 十 節 續——權利消滅和權利妨礙規范 146
第 十 一 節 先決的(預設的)權利和法律關系、事實狀態 175
第 十 二 節 構成要件的完整性 185
第 十 三 節 具體訴訟對證明責任的影響 201
第 十 四 節 續 217
第三章 法律推定
第 十 五 節 事實推定 240
第 十 六 節 權利推定或權利狀態推定 271
第四章 所謂限制自認
第 十 七 節 限制自認的概念及討論概述 292
第 十 八 節 對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有效性產生爭議時的證明責任分配 303
第 十 九 節 對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發生爭議時的證明責任基礎 314
第 二 十 節 原告承擔證明責任的情況 336
第二十一節 主要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的情況
首先探討與任意性法律和解釋規則不同的情況 353
第二十二節 主要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的其他情況 369
第二十三節 基于訴爭合同提出反請求時的證明責任 380
第五章 一般意義上的具體證明責任問題
第二十四節 導論 393
第二十五節 否定的證明 394
第二十六節 欠缺行為能力 404
第二十七節 履行·積極的違約、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 410
第二十八節 無過錯和有過錯 427
第二十九節 當事人為數人時的證明責任分配 444
第 三 十 節 對個人情況尤其是財產情況的證明 449
第三十一節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證明責任分配 459
第三十二節 訴訟法的構成要件中的證明責任分配 466
術語索引/ 478
翻譯說明/ 515
譯后記/ 519
證明責任論 節選
一、在任何訴訟中,法官的任務均是將客觀的法(objektives Recht)如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
客觀的法,作為人們彼此之間外在聯系的規則(Ordnung),將其規范與假定已經發生的外在的事實相聯系。也就是說,客觀的法以一個假定的、在其規范中抽象表述的構成要件(Tatbestand)為出發點。只有當此等抽象的構成要件得以具體實現時,才知相關命令已被執行。易言之,當法秩序(Rechtsordnung)規定的、作為其法律命令(Rechtsbefehl)的前提條件的事實已經發生時,才知相關命令已被執行。法律命令是否已被執行,以及是否產生了法律效果(不管該效果何時發生,針對誰發生),均須根據被法律規定為構成要件的事實(Tatumstände)的存在與否來決定。
二、鑒于我們的認識手段的不足以及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在每個訴訟(Rechtsstreit)中均可能發生當事人對事件真實過程的闡述(Darstellung)不能達到使法官獲得心證的程度的情況。這種情況在法院幾乎每天都會發生,不僅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如此,行政法庭也同樣如此。因為不管判決所依據的材料是由當事人提供的,還是委托法院調查的,當事人或者法院均必須對在訴訟中采用的事實情況的真實性進行確認(Feststellung),并對此負責,所以,不管確認程序(Feststellungsverfahren)*終是受制于所謂的形式真實(formelle Wahrheit)還是受制于所謂的實體真實(materielle Wahrheit),都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作為訴訟基礎的事件不可能在每個細節上均能得到澄清(aufgeklärt),對于法官的裁決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既不能查明已經發生,也不能查明沒有發生。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又將如何裁判呢?
法官不可能因對事實問題(Tatfrage)懷有疑問而使相關法律問題真偽不明(non liquet)。只要作出判決的程序上的前提條件(prozessuale Voraussetzungen)基本具備,法官總是要么對所請求的法律效果(Rechtswirkung)已經發生予以肯定,要么對該法律效果的發生予以否定,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要么對被告作出判決,要么駁回起訴。法官的判決不可能包含其他的內容。
下面這個例子或許有助于解釋該問題[1]。原告委托被告為其代銷生豬,風險由原告承擔;被告可以允許顧客賒購,而且被告不對顧客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在為期數年的業務往來中斷后,原告為索要到期應付款項(Saldo)提起訴訟。雙方對其中一筆6366馬克的款項有爭議。被告主張,他將由原告送來的一批生豬用賒購的方式以6366馬克賣給了X,X不久便逃往美國,因而,要款不成。于是,被告主動提出將對X的債權轉讓給原告。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原告否認被告將生豬賣給了X。沒有證據方法(Beweismittel)可供使用。有爭議的主張未能得以澄清。但是,法官總不能不對訴訟作出裁判就打發當事人回家;他要么判決被告支付6366馬克,要么駁回原告支付價款的請求。法官應如何判決并以何等原則來判決呢?因對事實主張(tatsächliche Behauptung)的真實性的懷疑所生之不利后果由哪方當事人承擔?
證明責任論 作者簡介
萊奧·羅森貝克(1879年—1963年),德國著名法學家,主要著作有《證明責任論》、《德國民事訴訟法教科書》等。其代表作《證明責任論》是著名的經典傳世之作,其證明責任分配學說被多國包括我國的法律所采納。
莊敬華,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學、環境資源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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