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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4044
- 條形碼:9787562084044 ; 978-7-5620-8404-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第三版) 內容簡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修訂。這次修訂的范圍較大,內容較多,如對原來的受案范圍、管轄、當事人的確定、審理程序以及判決等都作了修改;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再次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增加了公益訴訟。 《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第三版)》本次對教材內容的修訂正是基于上述變化而進行的。
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第三版) 目錄
**節 行政法概念
第二節 行政法律關系
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行政法主體
**節 行政主體
第二節 公務員
第三節 行政相對人
第三章 行政行為
**節 行政行為概述
第二節 行政行為分類
第三節 行政行為效力
第四節 行政程序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為
**節 行政立法
第二節 行政規定
第五章 具體行政行為
**節 行政許可
第二節 行政處罰
第三節 行政強制
第六章 行政復議
**節 行政復議概述
第二節 行政復議范圍
第三節 行政復議主體與管轄
第四節 行政復議參加人
第五節 行政復議程序
第七章 行政訴訟概述
**節 行政訴訟概念
第二節 行政訴訟原則
第三節 行政訴訟基本制度
第四節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
第八章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管轄
**節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第二節 行政訴訟管轄
第九章 行政訴訟參加人
**節 行政訴訟原告
第二節 行政訴訟被告
第三節 行政訴訟第三人
第十章 行政訴訟證據
**節 行政訴訟證據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
第三節 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證據的處理
……
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審理
第十二章 行政訴訟裁判
第十三章 行政賠償
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第三版) 節選
《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第3版)》: (3)行政關系與監督行政關系在未被行政法調整之前,不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它是不受法律約束的,因而往往是任意、無序的,或者只是受道德、宗教等其他力量的約束。而一旦被行政法調整成為行政法律關系之后,便是具有法定權利義務內容的關系,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二)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與其他法律關系比較,行政法律關系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化性。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因為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關系得以發生的客觀前提,沒有行政職權的存在和行使,行政關系就無從產生,基于行政關系的行政法律關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體是行政職權的行使者,行政法律關系總是在行政主體和另外一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的法律關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關系。 但是,行政主體一方具有恒定性并不意味著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具有恒定的管理主體的法律身份。行政主體的恒定性只表明它們是任何行政法律關系中都不可缺少的一方,至于它們在不同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身份卻可以是多樣化的,如行政立法主體、管理主體、服務主體、行政司法裁判主體、接受監督的主體、賠償主體等。 同時,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作為行政權力享有者與行使者的行政主體,與作為行政權力作用對象的行政相對人之間是不能相互轉化或互換位置的,行政主體不能由另外一方當事人代替,各自的法律角色和法律地位是確定的。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只能是發生行政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發生行政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這不同于民事法律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雙方可以互換,在民事訴訟關系中雙方可以互為原被告。 2.行政法律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對應性和不對等性。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對應,是指主體雙方相互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不允許存在一方只行使權利而另一方只履行義務的情況。但這種權利義務的對應性并不是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權利義務的對等是指主體雙方相互的權利義務是等值的或基本等值的。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無論是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法律關系、行政裁決法律關系還是行政訴訟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事實上都是不對等的。 3.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的法定性和重合性。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都由法律予以規定,主體之間不能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不能自由選擇權利和義務。主體的相當一部分都是國家機關,其擁有并行使的國家權力是不能由它們自身隨意處分的,如不能放棄、轉讓等。如行政主體征稅,對納稅人來講,它是行政主體對其行使的一種權力;對國家來講,它又是行政主體對國家應盡的責任即義務。行政主體不能放棄這種權力,放棄就是對國家的失職。由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權利中屬于國家權力的一部分不能處分,因而又使得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通常對權利義務的許多問題不能相互約定,如不能約定權利義務的多少、不能約定權利義務的實現方式、不能約定權利義務的具體種類等。例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應納的稅種、稅率以及向哪個稅務機關納稅等均由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不能自由選擇,也不能與稅收機關協商,雙方只能依法辦事。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由于行政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法定性,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職責是統一的或重合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行政主體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對行政相對人體現為權利主體,行政管理權是行政主體的職權;而對于國家而言則體現為義務主體,該職權則體現為行政主體的職責。例如,維護治安既是公安機關的職權,又是公安機關的職責。這種行政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法定性決定了行政職權的重合性,當公安機關放棄治安職權時,就意味著失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律關系爭議解決的特殊性和有限性。大多數的行政爭議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加以解決。而進入法院系統,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裁判的行政爭議要受到行政訴訟范圍的限制,并非所有的行政爭議都可以被提起行政訴訟。這不同于民事訴訟,幾乎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裁判。另外,由于行政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法定性,行政主體不能自由地處分行政職權,因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 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公民一方權利的行使不具有完全的自由性。公民一方的權利雖屬于其個人,但其在行政活動中的運行,由于涉及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的關系,因而只是相對自由的,即在一定條件下應受行政主體的制約。行政主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制約公民的人身,如在公民違法時行政主體可以對其拘留;在特定環境中行政主體可以對公民進行合法的強制性人身檢查,如機場安檢和衛生檢疫等。 ……
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第三版) 作者簡介
謝祥為,男,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導師,江西省教學名師,江西省中青年學科帶頭人。著有《法律原理與技術》(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行政救濟法原理》(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國家追償標準研究》(《江西社會科學》2006年第12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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