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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200790
- 條形碼:9787520200790 ; 978-7-5202-0079-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知識產權法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研究法律和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學者;研究中國當代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的學者;對中國知識產權法感興趣的讀者 本書分為文化解構、專題剖析、國際博弈、歷史回溯和總體評判等幾個部分。從文化、歷史、經濟等角度對中國知識產權進行深入探討。
中國知識產權法 內容簡介
本書共譯介美國、荷蘭、澳大利亞、日本等國有名專家學者和青年才俊的10 篇研究成果,內容涵蓋文化、知識產權法學、法經濟學、法史學等領域,是交叉領域研究的范本。本書通過對傳統以及新興知識產權法議題的比較探究,從更為宏觀的層面揭示知識產權法的特質,展現外國學者在觀察中國法時的獨到見解。外國學者對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專題研究并不多見,但也不乏精品。雖然知識產權法只是眾多部門法中的一個子集,但其蘊含的潛能無限,希望本書能夠展現其中之一二。
中國知識產權法 目錄
中國知識產權法 節選
書摘1 值得注意的是,暫且不論其經濟力量以及其增長中的專利申請的份額,當談到在知識產權法領域中的政策行動方案的規劃時,中國還未找到自己的位置。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與學說,仍有待于在中國商業文化中淬煉并升華。正當巴西和阿根廷在不斷努力前行,并使他們的有關知識產權對發展中國家的作用之觀點為人所知時,中國仍在專注于知識產權的本地執行。為了培養知識產權保護在本地商業社群以及人民之中的認可度,巴西及阿根廷的做法或許有可借鑒之處。然而,考慮到中國既是個經濟上的巨人,也是個發展中國家的事實,中國在國際政治舞臺上的相對缺席是不尋常的。中國若要成功保持其經濟增長,就需要對內投資以及技術轉讓。知識產權法以及知識產權的執行,對于培育一種吸引創新的投資環境來說起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中國需要去探索TRIPS協定中所固有的靈活性,以確保其可提供基本藥品以及獲取教育材料。此外,當涉及保護傳統藥物以及文化等領域的新舉措時,中國將會是扮演領導角色的*佳選擇。 書摘2 中國被稱為“山寨”的文化,以模仿能力聞名。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中國政治文化的特性,古代中國并未能發展出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儒家教條的影響,以及古代中國缺乏正式法律之事實,“導致個人權利,特別是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個人權利的缺失”。當相信作者及發明家在其作品中有甚至可與國家對抗的這一財產利益的觀念,正在歐洲悄然發展的同時,中國在20世紀前為知識產權類權利提供保護的努力,則主要以維護帝國權力為重心。事實上,直到19世紀末期,政府還為那些完美地復制了西方技術的行為提供獎勵。 知識產權首次在中國得到承認是在20世紀初,那時中國的港口剛開始向西方世界開放,而知識產權侵權現象漸漸成為一個值得嚴重關注的問題。盡管中國分別于1910年、1912年以及1923年頒布著作權法、專利法以及商標法,但這些法律并未對外國人提供多少保護,而盜版現象卻呈現愈演愈烈之勢。1949年后,私人財產權概念在中國并不太受歡迎。在那段時期,國家會自動獲得任何發明的財產權利以及相應的經濟開發權。在當時,任何發明都將會被視為集體財產。 知識產權保護于1978年在中國重新出現。隨著鄧小平走上國家領導人的位置,中國與西方世界的聯系也得到了恢復。1979年,中國與美國達成《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要求雙方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商標以及版權保護。在1980年代,中國迅速贏得世界工廠的稱號。稅收減讓、政府補貼以及廉價勞動力,吸引了許多欲降低成本并提高產量的公司,它們紛紛將其生產部門移至中國。與之相應,在1980年代中期,中國有關知識產權的對外策略漸漸改變,也加入了許多主要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1985年,中國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了《馬德里議定書》,其要求成員國提供互惠商標注冊。中國于1992年成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一員,同年加入《世界版權公約》。1994年,中國簽署加入《專利合作條約》;1995年,中國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1年,中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由此中國也就受制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設定的標準。 隨著中國開始加入國際協定并追趕西方國家,其采用的知識產權法律,常常與西方國家的同類法律具有驚人相似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于1982年頒布,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施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通過,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于1998年成立。這些知識產權法律被頒布后,又被頻繁修正,并輔以各種實施條例、法律解釋以及其他措施,由此創設出讓人費解的、由法律和相關指導意見組成的復雜拼接品。中國的領導人不斷發表文章及講話,強調知識產權在中國的經濟發展中將會扮演的重要角色。在2009年以及2010年,*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系列白皮書,以宣傳其在知識產權裁判方面取得的進展,并提供數據來展示其執行效率的提高。 除了所有這些明顯的進步之外,在2005年,即中國加入WTO 4年后,美國認為中國在履行WTO義務上存在問題,而將中國列入重點觀察名單。根據美國貿易代表的說法,“從總體來說,中國的知識產權執行制度仍是低效且無威懾力的。大范圍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在持續地影響著許多產業的產品、品牌以及技術……” 直至2011年,中國仍在美國的重點觀察名單上,并受到第306條的監控。 許多學者都曾推測過中國知識產權執行記錄不佳的原因。有人將其歸因于中國的低收入水平,認為這推動了對奢侈品的廉價復制件的需求;也有人將其歸因于中國是知識產權產品的凈進口國,因而中國并沒有將知識產權保護放在國家的優先考量事項之列。還有人認為,在“中國政府部門與機構之間、地方保護主義與腐敗之間、開展調查與提起訴訟案件的高門檻之間、缺少培訓與行政處罰的不足之間都缺乏協調”。還有人辯稱,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是西方國家所強加的,其并沒有考慮到那些法律與中國的價值與道德并不匹配這一事實。 本文回顧了中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以闡明“法律文本”所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權利所有人所能利用之保護之間的異同。本文將會對為數不多的存在英文翻譯版本的既有案例進行評估,以確定在事實上,中國是如何適用知識產權法的。*終,本文為知識產權所有人提供了應對之策,并就中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作出論斷。
中國知識產權法 作者簡介
陳夏紅 甘肅岷縣人。法學博士。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副編審,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歐洲破產協會(INSOL Europe)、國際破產協會(INSOL)會員。在《法治周末》開設專欄《方寸正義》。 何天翔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知識產權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歐盟刑法。 謝晴川 南開大學法學院講師,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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