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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能源法研究報告2017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959096
- 條形碼:9787542959096 ; 978-7-5429-5909-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能源法研究報告2017 內容簡介
中國能源法研究會在2017年8月以“新形勢下的能源立法”為主題召開能源法年會。年會論文與刊物中的部分論文的優秀作品, 經專家評審與遴選, 結集成為本報告的基礎。全書共分為六篇, 主要內容包括: 能源法立法與能源法制建設、電力法與電力體制改革、清潔能源與節能法治建構等。
中國能源法研究報告2017 目錄
在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2017年年會開幕式上的講話
在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2017年年會開幕式上的講話
能源法事業方興未艾同志仍需砥礪前行
——為紀念能源法研究會成立20周年而作
能源立法與能源法學科的發展
——在能源法研究會2017年年會上的發言
論《能源法》的理性及其法律邏輯
能源監管立法與實踐考察
——以國家能源局2014-2017年監管報告為樣本
以能源價格管制推動能源體制革命
——兼論完善《能源法(送審稿)》第71條、第72條
智慧能源時代期待一部智慧的《能源法》
資源配置市場化改革的法律邊界與制度抉擇
論能源產權制度改革與完善
推動能源法“立改廢”,加強能源法學科建設
——能源法研究會2017年年會綜述
第二篇 電力法與電力體制改革
電力市場建設對《電力法》修改的影響
芻議《電力法》立法理路及體例劃分
電力體制改革后電網企業法律定位及變化研究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思考與重構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利益沖突與制度完善
電力市場模式下電網企業應急處置義務、責任分擔研究
英美電力事故應急管理政策法律及啟示
第三篇 清潔能源與節能法制建構
我國地方政府“棄風限電”的法律規制研究
困境與超越:新能源產業技術創新的財稅激勵制度變革
京津冀一體化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立法研究
我國可再生能源綠證交易基礎權利探析
“能源三難選擇”視角下“棄風棄光”問題法律研究
清潔能源由替代走向獨立的制度選擇
論綠證交易與碳交易的制度邊界及其法律銜接
氣候變化背景下《節約能源法》面臨的挑戰、應對及其延伸思考
論用能權的法理屬性及其立法探索
用能權交易制度研究
光伏產業產能過剩的制度反思
第四篇 化石能源與核能法制建設
論我國《核安全法》的調整范圍
從油氣體制改革意見的“五個放開”看油氣法律制度的設計與變革
我國油氣行業政府監管模式之轉型
油氣探礦權出讓合同法律性質探析
我國頁巖氣管網壟斷破冰的制度抉擇
美國監管制度對我國CCS管道運輸的啟示
我國《煤炭法》修改研究
第五篇 能源國際合作法制建設
中國與周邊能源共同體的構建:法律基礎與實現路徑
“一帶一路”建設與我國同沿線國家能源國際合作法律制度之重構
中國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能源合作關鍵問題研究
城市政府與氣候變化治理框架的構建
比較法視野下中國海外能源投資保障法律機制的構建
我國能源經濟安全的法律路徑
——以能源管制與市場化的協調為切入點
第六篇 能源法學科建設
論能源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和理論體系
我國能源法學科建設研究:基于實證數據
能源法和能源法哲學的演進
——能源分析和研究人員的見解
現代能源法的演進:個人回憶錄
國際原子能法的國際法分支屬性研究
近一年來國內能源法學研究綜述
中國能源法研究報告2017 節選
《中國能源法研究報告2017》: (三)建立更高層級的部門監管,完善頂層設計 9號文提出,目前電力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第三類問題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各類規劃協調機制不完善。各類專項發展規劃之間、電力規劃與能源規劃之間、全國規劃和省級規劃之間難以有效協調,電力規劃的實際執行與規劃偏差過大”。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電力行業發展尚屬“幼稚期”,為此,可以在電力法立法組織機構規制環節,考慮獨立建制電力行業監管的全國性協調部門,直接向國務院負責,受國務院監督,統籌橫向和縱向的電力監管事宜,消除原先由于機構建制、地區差異等原因導致的電力行業監管與地方監管沖突等“條塊分割”局面。三、《電力法》立法體例劃分 立法利益平衡前提下,立法主體多元化,博弈動態平衡過程中,以功能為導向的體例結構(而非機構建制或行業環節為導向的)均衡的立法體例,對立法過程的高效性和立法結果的總體合意性都有良性促進作用。具體而言,電力法立法體例可以兩部分呈現:電力市場法部分與電力監管法部分。按照統一原則主線(電力效率與安全原則)、統一標準,整合兩部分,并能夠完全覆蓋電力生產、消費、分配的各個環節。 (一)劃分的主要原因 電力作為特殊商品,其首先具備商品的一般屬性,因此,商品無法離開市場環境進行討論,電力市場法的體例建制是電力商品化市場化立法調整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電力作為自然壟斷特性的特殊商品,其需要國家管制的一面,電力市場監管法作為國家對電力市場進行調節的方式,必須在立法中有體例分配。綜觀目前電力體制改革進程中所遇到的電力市場運營和監管中所有的問題,在一部“良法”中都應當被全面“覆蓋”。另外,在《電力法》立法修改操作過程中應當注意,本次《電力法》修訂應以9號文為基本依據,9號文未明確的內容、沒有形成經驗的探索性改革均不宜寫入《電力法》。 (二)電力市場法部分需規定的內容 9號文對電力市場化的呼聲決定了《電力法》的修改繞不開對電力商品市場化的規制問題。電力市場化仍是改革重心。市場結構塑造,培育多元資本主體與國電份額抗衡,或制度上促進國電內部分解破除壟斷。必須說明的是,市場化是改革的方向,而改革的目的是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不應簡單地把電力市場化作為改革的目標,只能作為手段。因此,電力改革應堅持市場化方向,形成*佳市場化。保障中國電力工業的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向社會提供優質的電能和服務,而不是*大市場化,*大市場化可形成充分的競爭性市場。 根據電力市場發展實際狀況,《電力法》修改尚待完善或解決的問題:統一全國交易機構的建立和可行性保障;用電銷售環節問題;發電側和終端銷售實現自由定價問題實施方法;供電營業區取消,供電競爭性經營方案;交易結算方式、電力普遍服務責任主體等。應當以問題導向為立法修訂索引,區分問題解決的優先及劣后順序,涉及電力產業發展的諸多階段,涵蓋發電、輸電、配電和售電等環節。 (三)電力監管法部分需規定的內容 電力經濟學基本原理表明,電力工業領域中只有輸電和配電呈現自然壟斷的特征。發電和電力零售并不呈現自然壟斷特征,可以在競爭的環境中實行效率。管制目標在于維持一種管制下的*優制度安排,管制經濟學理論通過*小化社會成本和*大化社會收益實現*大的社會福利。電力企業的經濟力量被管制機構的管制力量和司法機構的監督力量及爭端解決力量所平衡。管制機構應當獨立于與其他政府部門,獨立于電力企業。獨立性非常重要,利益沖突法案不應當忽視。[21] 管制政策參數為管制價格,決定價格結構;發輸配領域準許投資;準人規則為進入非公用發電廠商,進入面向批發商的輸電系統和進入面向零售用戶的配電網絡。服務質量要求:包括可靠性和電壓波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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