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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579911
- 條形碼:9787030579911 ; 978-7-03-05799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 內容簡介
本書采用廣義經濟法的概念, 介紹了民法基礎知識, 商法基礎知識和狹義經濟法基礎知識。結合經管類專業特點, 全書共分為十二章: 民法基礎知識: 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 第四章訴訟時效, 第五章物權法, 第六章合同法商法基礎知識: 第七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 第八章公司法, 第九章破產法, 第十章票據法狹義經濟法基礎知識: 第十一章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各章前均有導入案例, 章后均備有知識邏輯圖和習題部分。
經濟法 目錄
**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產生
二、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二、民法的特點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二、商法的特點
三、商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部門經濟法概述
一、部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二、部門經濟法的特點
三、部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民法、商法和部門經濟法的關系
一、商法和民法的關系
二、商法和部門經濟法的關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征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第三節 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法律效果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節 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 代理
一、代理概述
二、代理的分類
三、代理權的行使
四、無權代理
五、表見代理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第四章 訴訟時效
**節 時效制度概述
一、時效制度的概念和種類
二、時效制度的意義
第二節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種類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三、訴訟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四、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第五章 物權法
**節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概念與種類
二、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三、物權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第二節 物權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原因
二、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第三節 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類型
二、共有
三、善意取得制度
四、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第四節 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節 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二、抵押權
三、質權
……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公司法
第八章 合伙企業法
第九章 企業破產法
第十章 票據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文獻
經濟法 節選
《經濟法》: 四、留置權 1.留置權的概念與性質 (1)留置權的概念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在此法律關系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例如,甲為乙有償保管某物,乙取回該物時拒絕向甲支付保管費,此時甲即有權扣留該物不還,直至乙向其支付該物的保管費;若乙一直拒絕支付,則甲有權將該物變賣,并將該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該物的保管費后返還給乙。 (2)留置權的性質 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不必有當事人之間的擔保合同,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但是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留置權。 2.留置權的成立 依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留置權的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行使留置權,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己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己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為防止物的占有人濫用留置權,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還占有物昀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例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車,到期乙要求甲歸還,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還為由將自行車留置,其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車應予返還與乙欠甲100元分別屬于兩項不同的法律關系。 能夠產生留置權的法律關系不限于合同關系,但以合同關系為典型,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費,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貨人拒付運費,承運人留置運輸物;定做人拒付加工承攬費,加工承攬人留置定做物。 另外,依據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3.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范圍 1)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物的范圍。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例如,甲為乙保管一批鋼材,乙前來提取時拒付保管費,甲所留置的鋼材價值應當相當于保管費,而不得就所有鋼材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留置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權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而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6)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4.留置權的實現 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當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另外,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5.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消滅的原因如下。 (1)債權消滅 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于寬展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混同、抵銷、免除等原因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也隨之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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