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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6612
- 條形碼:9787509396612 ; 978-7-5093-9661-2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實用版) 本書特色
權威出版,法律文本規范,條文解讀詳致(理解與適用精選、提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典型案例指引均來源于*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及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附錄實用,附贈電子版增補內容(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全文等)。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實用版) 內容簡介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糾紛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靠前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法的性質和基本原則做了規定。本書以《人民調解法》為主體法,輔以注釋、案例等,幫助廣大讀者學法用法。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實用版)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人民調解定義】
第三條【人民調解工作基本原則】
[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不收費】
第五條【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
[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支持和保障]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
第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與人員構成】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形式]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員構成]
第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第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情況的統計與通報】
第十一條【健全工作制度與密切群眾關系】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人民調解員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的構成】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與業務培訓】
[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
[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罷免或者解聘人民調解員的情形】
[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范]
[人民調解員違反行為規范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待遇】
[人民調解員的誤工補貼]
[人民調解員救助]
[人民調解員犧牲后的撫恤]
第四章調 解 程 序
第十七條【人民調解的啟動方式】
[當事人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當事人拒絕調解的處理]
第十八條【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員的確定】
第二十條【邀請、支持有關人員參與調解】
[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調解]
[支持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工作要求】
[堅持原則]
[明法析理]
[主持公道]
[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調解程序與調解方式】
[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用多種方式調解]
[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
[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
[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
[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人民調解活動中的當事人權利】
[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人民調解活動中的當事人義務】
[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調解過程中預防糾紛激化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調解終止】
[調解不成]
[終止調解后的其他救濟]
第二十七條【人民調解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調 解 協 議
第二十八條【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
[制作調解協議書]
[口頭協議]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的事項]
[調解協議書的生效]
[調解協議書的留存]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的生效】
第三十一條【調解協議效力】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內容或履行發生爭議的救濟】
[達成調解協議后發生爭議]
[對達成調解協議后發生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三十三條【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參照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鄉鎮、街道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節錄)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節錄)
(2009年6月27日)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9年6月17日)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
(1990年4月19日)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2002年9月26日)
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調解辦法
(1994年5月9日)
中央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2018年4月)
*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
(2017年5月8日)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
(2016年6月28日)
司法部關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的幾點意見
(1990年3月31日)
司法部關于城市街道辦事處代行民間糾紛處理權的批復
(1992年9月18日)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9月1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07年8月23日)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4年9月16日)
*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2009年7月24日)
*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18年6月5日)
司法部、衛生部、保監會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0年1月8日)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2011年3月23日)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4年9月30日)
實用附錄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卷宗
卷內目錄
人民調解申請書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人民調解記錄
人民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卷宗情況說明
封底
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存根)
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正本)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匯總登記表
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計表
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二維碼獲取)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2011年11月30日)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月9日)
全國工商聯、司法部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8年3月27日)
*人民法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2016年11月4日)
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2007年7月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
(2017年3月2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5年6月3日)
司法部關于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
(2011年5月12日)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實用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理解與適用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國際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的性質和基本原則作了規定。1989年國務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進一步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在組織規范、程序規范和協議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維護穩定、促進和諧方面的“*道防線”的作用。在這個大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法共6章35條,主要內容是: *,完善了人民調解組織形式 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基礎。隨著日益發展的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調解組織的形式也有了新發展,人民調解法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完善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 一是《人民調解法》第7條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二是進一步規范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推選程序!度嗣裾{解法》第8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3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第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是進一步擴大了人民調解組織的范圍。《人民調解法》第34條規定: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第二,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范圍、條件、行為規范和保障 為了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優化人民調解員的隊伍結構,以適應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要求,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員規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范圍和條件!度嗣裾{解法》第13條規定: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第14條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是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范。《人民調解法》第15條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侮辱當事人的、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以及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三是《人民調解法》第16條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誤工補貼和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致傷致殘或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及其家屬的國家救助和撫恤制度。 …… *條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理解與適用 本條規定了《人民調解法》為便于閱讀,本書中相關法律文件標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都予以刪除。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據。《人民調解法》共有四個立法目的,分別是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立法依據為國家根本法,即憲法。 條文參見 《憲法》第111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條;《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1條 第二條人民調解定義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理解與適用 本條規定的是人民調解的含義,在理解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的一種群眾性活動。群眾性、自治性和民間性是人民調解的本質特征。根據本法第7條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員來自于群眾、服務于群眾;人民調解堅持平等自愿原則;人民調解程序靈活便捷、不拘形式等,都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的群眾性、自治性和民間性特征。保持人民調解的這種特征,有利于糾紛當事人自愿選擇和接受調解,不妨礙在調解不成時另行行使訴訟權利,從而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優勢和作用。 (2)通過說服、疏導促使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工作主要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通過人民調解員積極地在矛盾雙方當事人之間說服、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糾紛的建議,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的方式方法是多樣的,調解程序是靈活的,有利于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及時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解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達到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目的,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如果人民調解的程序和方式強求模式化、程式化,反而會導致人民調解制度失去生命力。 (3)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為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制度自產生以來,調解的范圍基本上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婚姻、繼承、贍養、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一般民事糾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在目前的社會轉型期,人民調解的范圍,從糾紛主體到糾紛內容,都有了較大的拓展和變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工傷、物業管理、醫療糾紛、催討欠薪等社會熱點、難點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根據近年的實踐,一般認為,凡是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涉及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人身、財產權益的糾紛,都屬于民間糾紛,都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處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糾紛或者禁止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除外。這樣理解,符合憲法及有關法律對人民調解的規定,也是人民調解區別于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明顯特點。 條文參見 《繼承法》第15條;《婚姻法》第43-44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第7條;《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13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第5條;《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2條、第3條 ……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優秀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中國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書10種左右,涵蓋法律法規、法律工具書、法律基礎知識讀物、法律考試、法律實務及案例、法學學術、法律教材教輔、社科經管、人文歷史、心理益智等領域。出版形式包括圖書、活頁、音像、電子出版物、數據庫及網絡互聯網產品等。發行渠道遍及全國各省市新華書店、法律專業書店和網上書店。連續多年在法律圖書市場總體占有率、品種規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業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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