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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增訂2版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6421
- 條形碼:9787509396421 ; 978-7-5093-9642-1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增訂2版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 本書特色
*民訴法及解釋逐條對應權*適用解讀 *院首次對保全、執行*熱點疑難問題專題系統解答 增訂2版根據新法全面修訂,增加關聯新法解讀 *人民法院《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一書由*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帶領的*法院專家法官傾力編寫,撰稿人多為新民訴法解釋的起草人員,是*法院*次分專題對保全、執行法律規范和疑難問題進行深入系統適用解讀,直接體現*法院對執行問題的裁判觀點和司法導向,透析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關于保全、執行制度的新規定、新導向。 增訂2版根據新出臺和新修訂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全書內容進行系統修訂,并在目錄中新增【關聯新法解讀】進行標示。
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增訂2版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 內容簡介
為幫助廣大法官、律師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更加準確理解和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程序,我們組織編寫了這本《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保全、執行條文關聯解讀》。本書按照執行工作流程涉及的保全、先予執行、執行一般規定、執行的申請和移送、執行措施、執行中止和終結為篇章順序,對民事訴訟法涉及的每一個條文相對應的解釋條文依次逐條進行全面、系統、深入闡釋,不僅注重對條文涵義的準確解釋、立法背景的深度透析,還注重緊密結合實際,全面歸納總結條文理解和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力求為執行工作實務操作提供切實可行的路徑和指引。參與本書編寫的作者多為*人民法院長期從事執行工作的法官,既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又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部分人員還深度參與了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調研、論證以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具體起草工作。 在《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保全、執行條文關聯解讀》增訂2版中,筆者根據新出臺和新修訂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全書所有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并在目錄中新增【關聯新法解讀】進行標示。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有的是對過去一些成熟作法的總結和固定,有的是對一些過時或者不完善依據內容的修正,有的是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創設的新制度和新理念(如法院財產處置以網絡司法拍賣為主,辦理財產保全擔保可提供保險,變更追加當事人必須法定,案外人可以對惡意仲裁、虛假仲裁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等),因此,本書在進行修訂時,不是簡單地將司法解釋規定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條文進行替換或者粘貼,而是保留原有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并根據新的或者新修訂后司法解釋制定的原則、依據以及背景,重點突出新的或者新修訂后司法解釋相關內容修改、補充的比較,重點突出新的或者新修訂后司法解釋所修改、補充條文涉及內容的理解,重點突出新的或者新修訂后司法解釋修改、補充內容在司法實踐中的把握,以便讀者全面對全書所涉及新的或者新修訂后司法解釋相關內容的整體理解和把握。
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增訂2版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 目錄
**章保全
**節訴訟保全
【民訴法】**百條訴訟保全
【民訴法解釋】
**百五十二條保全擔保
**百六十一條上訴期間保全
**百六十二條二審再審保全實施
**百六十三條執行前保全
**百六十八條訴訟保全與執行措施的銜接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節訴前保全
【民訴法】**百零一條訴前保全
【民訴法解釋】
**百五十二條保全擔保【存目第7頁】
**百六十條訴前保全的移送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節保全范圍
【民訴法】**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民訴法解釋】
**百五十三條特殊物品保全
**百五十七條擔保物保全效力
**百五十八條保全到期收益
**百五十九條保全到期債權
**百六十四條擔保財產保全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第四節財產保全措施
【民訴法】**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措施
【民訴法解釋】
**百五十四條保全財產保管
**百五十五條保全財產的適用
**百五十六條保全方法和措施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節保全的解除
【民訴法】**百零四條保全的解除
【民訴法解釋】
**百六十五條保全措施解除
**百六十六條解除保全裁定
**百六十七條變更保全標的物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節保全申請錯誤的處理
【民訴法】**百零五條保全申請錯誤的處理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章先予執行
**節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民訴法】**百零六條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民訴法解釋】
**百六十九條先予執行時間、范圍
**百七十條先予執行的緊急情況
第二節先予執行的條件
【民訴法】**百零七條先予執行的條件
第三節對保全或先予執行不服的救濟程序
【民訴法】**百零八條對保全或先予執行不服的救濟程序
【民訴法解釋】
**百七十一條當事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百七十二條利害關系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百七十三條先予執行回轉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章執行一般規定
**節執行依據和執行管轄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執行依據和執行管轄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六十二條特殊案件裁判的執行
第四百六十三條執行依據確定原則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節對違法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違法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節變更執行法院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變更執行法院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節案外人異議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異議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六十四條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期限
第四百六十五條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第四百二十三條執行中案外人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因案外人申請而裁定再審的處理
第三百零四條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
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
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
第三百零九條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一十條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執行異議之訴舉證責任分配
第三百一十二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
第三百一十四條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第三百一十五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第三百一十六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節執行機構和執行程序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機構和執行程序
第六節委托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委托執行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執行事項委托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節執行和解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條執行和解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六十六條執行和解后當事人對執行程序的選擇
第四百六十七條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六十八條執行和解后恢復執行期間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節執行擔保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執行擔保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六十九條暫緩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擔保方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擔保財產的執行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節被執行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執行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七十二條因分立、合并、注銷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條對其他組織的執行
第四百七十四條因名稱變更而變更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因死亡而變更被執行人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節執行回轉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回轉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七十六條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后的執行回轉
第十一節調解書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調解書執行
第十二節對民事執行的法律監督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對民事執行的法律監督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節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零一條到期債權的執行
第五百零八條參與分配的一般條款
第五百零九條參與分配申請
第五百一十條參與分配程序中的清償順序
第五百一十一條參與分配方案
第五百一十二條分配方案異議處理
第五百一十三條執行轉破產程序
第五百一十四條破產申請審查處理
第五百一十五條破產程序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第五百一十六條不同意移送或不受理破產案件的處理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節仲裁裁決的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仲裁裁決的執行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七十七條部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第四百七十八條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救濟
第四百七十九條仲裁裁決對執行的影響
第四百八十一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的期限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節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八十條公證債權文書錯誤情形及處理
第四百八十一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的期限【存目第314頁】
第四節申請執行期間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四十二條申請執行支付令期限
第五百四十七條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裁決期間
【關聯新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五節執行通知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八十二條執行通知內容及發出時間
第四百八十三條期間屆滿后申請執行的處理
下冊
第五章執行措施
**節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八十四條對被執行人適用拘傳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節被執行人存款等財產的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存款等財產的執行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八十五條被執行人身份和財產信息查詢
第四百八十六條處分被執行財產的條件
第四百八十七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
第三節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
第四節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的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的執行
第五節查封、扣押財產的程序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財產的程序
第六節被查封財產的保管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財產的保管
第七節拍賣、變賣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拍賣、變賣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八十八條拍賣主體
第四百八十九條拍賣評估程序中強制檢查、勘驗
第四百九十條變賣
第四百九十一條以物抵債
第四百九十二條執行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處理
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裁定、以物抵債裁定的物權變動效力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
第八節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六條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的處理
第四百九十七條搜查程序
第四百九十八條搜查措施具體要求
第四百九十九條搜查中發現財產的處理
第五百條搜查筆錄
第九節強制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票證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強制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票證
【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四條特定物執行
第四百九十五條他人持有執行財物或票證的處理
第十節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條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第十一節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零二條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辦理
第十二節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零三條行為義務的替代履行
第五百零四條代履行費用
第五百零五條拒不履行行為義務的處理
第十三節遲延履行的責任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的責任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零六條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起算點
第五百零七條遲延履行金計算標準
第十四節繼續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繼續執行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一十七條繼續執行不受時效限制情形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十五節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一十八條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六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節執行中止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
第二節執行終結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第五百二十條撤銷后再次申請執行的處理
第五百二十一條執行終結后對妨害執行標的物的處理
【關聯新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三節執行中止、終結裁定的生效
【民訴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執行中止、終結裁定的生效
【關聯新法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一: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對應表
附錄二:相關規定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018年3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執行事項委托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
(2017年9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
(2017年7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7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17年1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11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11月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11月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8月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6年4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5年7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5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15年1月6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14年12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節錄)
(2014年12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2014年10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2014年10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流程公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4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活動中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7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整治“六難三案”問題加強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節錄)
(2014年6月9日)
*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切實保障執行當事人及案外人異議權的通知
(2014年5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節錄)
(2013年11月21日)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節錄)
(2013年9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節錄)
(2013年9月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1年3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8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04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1年6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4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2000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998年7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1994年12月22日)
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增訂2版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 節選
第三節 對保全或先予執行不服的救濟程序 【對應關系】 民事訴訟法條文民訴法解釋條文 第108條第171~173條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立法背景】 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雖然涉及當事人民事權利和義務,但不是對民事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后決定,其主要功能仍在于解決訴訟程序上發生的事項,保證案件審理和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故兩者仍屬于訴訟程序的范疇,民事訴訟法規定用裁定的方式作出處理。民事訴訟法對于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規定了不同的救濟途徑。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即屬于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但民事訴訟法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賦予當事人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 【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當事人對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序的規定。 對民事裁定的復議和對民事裁定的上訴不同。當事人提起復議的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上訴的裁定則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需待上一級法院審理后,根據上一級法院的審理結果決定原裁定是否生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法院應當是作出原生效民事裁定的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民事裁定上訴案件的法院,則是作出原民事裁定的上一級法院。對于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上訴或復議程序的民事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或提出復議。 一、當事人應向作出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 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復議由原作出裁定的法院審查處理。這里的復議應與終局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就執行行為的合法性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后,不服執行法院的處理結果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的程序區分開來。前者是在訴訟開始前或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規定的救濟程序;后者屬于人民法院對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具體實施過程中,以及終局執行程序中,法律針對強制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設置的救濟程序。對執行程序開始前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當事人只能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不能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直接申請復議。 二、當事人應向作出裁定的法院及時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期限,但當事人不能過分拖延。如果待案件審結后才申請復議,也不利于其自身權益的維護。為便于當事人及時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中載明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這也屬于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的方式。 三、復議以一次為限 對當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僅審查一次。對同一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當事人再次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如果保全裁定或先予執行裁定的內容是可分的,當事人僅對裁定中的部分內容申請復議后,又對其他內容申請復議的,或者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多份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當事人僅對部分裁定申請復議后,又對其他裁定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只對重復申請的部分或者已經復議審查的部分裁定不再審查,但對裁定的其他內容或其他未經復議審查的裁定仍應在復議程序中作出處理。 四、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屬于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因此,復議不對裁定的效力造成影響,當事人申請復議,不能阻卻生效裁定的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糾紛案件,如果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裁定解除保全。 五、復議的處理方式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1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復議裁定應當送達當事人。復議期間,當事人申請撤回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對于當事人撤回復議申請后是否可以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復議,實踐中存有爭議。 【適用指導】 當事人對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對復議申請應當受理并及時審查 申請復議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發現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問題,及時糾正。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復議申請應及時審查。實踐中,部分法院對當事人的復議申請并沒有做到及時審查,而是置之不理,導致當事人不能及時得以救濟。很多問題留到判決生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才得以處理,錯過糾正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錯誤的*佳時機,給當事人權利造成損害。對當事人復議申請的審查由原作出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法院辦理,上一級法院在復議程序中不能對原受訴法院的裁定進行審查,缺乏監督下級法院審判行為的有效手段,對受訴法院不處理或拖延處理復議申請的行為難以實現有效監督。如果受訴法院的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確有錯誤,只能通過復議程序糾正,或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因此,受訴法院對當事人的復議申請必須及時審查處理,保證權利救濟渠道暢通。 二、注意區分當事人對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復議和對保全、先予執行實施行為的異議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的規定,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申請由相關審判機構審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移交執行局執行。也就是說,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制作與實施分別由審判機構和執行機構負責。審判機構對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制作,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章的規定;而執行機構對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相關規定。因此,對于當事人的權利救濟途徑也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對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區分,明確當事人是對保全裁定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申請復議,還是對保全、先予執行的實施行為不服提出執行異議。《*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案外人對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機構或者審判機構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復議程序進行審查;當事人、案外人、利害關系人對保全、先予執行的實施行為提出異議的,由執行局根據異議事項的性質按照執行異議或者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執行異議是因執行行為本身違反程序性規定,侵害了執行案件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利益受損的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利害關系人)以法院違反執行程序為由提出的異議,即程序異議。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侵害了其實體權利,是基于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提出的異議,即實體異議。當事人、案外人的異議既指向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又指向實施行為,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機構或者審判機構分別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的復議程序,以及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的相關規定審查。 為妥善處理上述對裁定不服和實施裁定中的行為不服的異議,《*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保全中的上述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第25條規定:“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26條規定:“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第2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后,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可見,在適用上述規定時應當注意:(1)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而不是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2)對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首先,人民法院應當對書面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的裁定;其次,如果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里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不是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3)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而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案外人對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復議的審判組織 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為慎重處理當事人不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的復議申請,在復議程序中組成合議庭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但對于復議案件的審判組織是否應有別于作出保全、先予執行裁定的審判組織,則有不同認識。有一種意見認為,對當事人復議申請的審查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作出裁定的審判組織不能參與復議的審查,以盡可能保證復議結果的公正性;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當事人的復議申請,也可以由原審判組織審查處理,法律只是規定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沒有對處理復議申請的審判組織作進一步規定。 受訴法院是否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當事人的復議申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由原審判組織審查更偏重于審查效率的考慮,另行組成合議庭則更有利于保障審查結果的公正性。《*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復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四、利害關系人不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 本條規定了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關于本案當事人以外與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主體權利救濟問題,《*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2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處理。這一規定對本條申請復議的權利主體作了擴大解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賦予利害關系人權利救濟途徑,為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利害關系人復議申請,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符合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做法。 【民訴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要旨】 本條是關于當事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規定。 【背景】 由于民事訴訟法和《92年民訴意見》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何時提出復議申請,法院何時審查,何時作出復議裁定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司法實務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為了統一執法行為,經研究,本次修訂司法解釋時,決定沿用《92年民訴意見》第11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并根據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進行修改,增加規定了申請復議的期限和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審查的期限。 【解讀】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還是《92年民訴意見》第110條規定,都只是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有權提出復議申請,當事人具體何時提出復議申請,法院何時進行審查,何時作出復議裁定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由于法律對期限規定的缺乏,導致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的做法。**種是允許當事人在裁定有效期內隨時提出復議。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期限,就不應該限制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實踐中就此還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基于《92年民訴意見》規定,財產保全的效力一般維持到案件執行時止。當事人只要在此期間任何時候提出,法院都要進行審查,可以*大限度地維護被申請人的權益。二是因未規定何時可以復議,有的案件當事人在送達裁定書時不提出復議,直至裁定書生效進入執行程序時才提出復議申請,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當事人此時申請復議也并不違反規定。但這樣就可能致使原裁定被變更或撤銷,如果再另行采取保全措施,已坐失良機,導致案件難以執行。上述兩種情形均存在難以保障申請人的權益,無法防止被申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問題。第二種是由法院指定復議期限。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期限、期間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期間具有法律效力。故人民法院有權指定期限,限制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權的行使,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行使了保全措施,維護了申請人的利益,同時也限制了被申請人濫用訴訟權利。但因各地法院指定操作上的不一致和指定期限的不同,影響法律的權威和統一適用。同時,由于《92年民訴意見》規定,當事人申請復議后,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何為“及時”?因未明確確定人民法院應予何時給予答復。實踐中還存在有的當事人財產處分權被不當剝奪后,不能及時糾正,長時間得不到答復,使當事人的復議權形同虛設。 本次司法解釋修改中,我們認為,從行為性質上看,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與審判行為存在較大差異。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是限制當事人的財產處分權或行為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只要基于一方當事人申請,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需要及時采取此種措施,人民法院即可依法予以采取。審判是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判斷,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到庭舉證、質證、辯論和陳述理由后,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而且民事訴訟法規定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故不能按上訴程序的要求來對待。依照平等保護的原則,在保護申請人權利的同時,對被申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也應予以保護。“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為保障、促使當事人積極、正確地行使自己的訴權,同時防止當事人權利濫用,避免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本條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強調復議申請期限為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也就是說,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必須申請復議,超過5日就喪失了申請復議的權利。當然這是當事人的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的當事人既包括申請人,也包括被申請人,還包括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理解上述規定時應當注意:1.本條中規定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并不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主要是考慮到,因保全和先予執行只是臨時性救濟措施,并不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終判決,由原審人民法院復議更為便利。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有權申請復議。申請人針對的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者不予先予執行;被申請人針對的是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存在錯誤。此處錯誤主要包含不應當保全或者先予執行,以及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范圍超過了一定的限度。 為防止一些法院怠于行使職權,避免申請復議的救濟途徑流于形式,法院對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也應及時審查,及時答復,這樣既能保障當事人財產處分權被不當剝奪后及時糾正,又能避免法院的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法院權威性。本次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這是對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進行審查的期限要求,這里所規定的“十日內”,應當理解為在10日內審查完畢,并不是開始審查。否則,規定10日內就沒有意義。因為,如果認為只是審查的起始時間,將沒有截止期限,與過去沒有期限規定無異。同時,結合上下文的內容來看,緊接著就是對審查結論處理的要求,“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也可以得出,該“十日內”為人民法院審查期間。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就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如果認為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是正確的、恰當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如果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恰當的,當然包括裁定不正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恰當的,重新作出裁定予以變更;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正確的,作出裁定予以撤銷。至于撤銷后是需要重新作出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實踐情況決定。同時,本條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復議的受理法院,即作出保全、先予執行裁定的人民法院。 司法實務中,還應就復議的審判組織予以注意。在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為慎重處理當事人不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的復議申請,在復議程序中組成合議庭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但對于復議案件的審判組織是否應有別于作出保全、先予執行裁定的審判組織,則有不同認識。有一種意見認為,對當事人復議申請的審查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作出裁定的審判組織不能參與復議的審查,以盡可能保證復議結果的公正性;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當事人的復議申請,也可以由原審判組織審查處理,法律只是規定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沒有對處理復議申請的審判組織作進一步規定。受訴法院是否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當事人的復議申請,民事訴訟法和本條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出于原審判組織審查更偏重于審查效率的考慮,如另行組成合議庭則更有利于保障審查結果的公正性。根據本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從讓當事人更加信服和公正的角度來考慮,由法院另行組成的審判組織決定為宜。 【適用】 1.本條與《92年民訴意見》第110條規定相比,明確規定了申請復議的期限和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審查的期限,以及受理申請復議的法院。 2.應當將5日的復議期限載入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書,法院在送達裁定時,告知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則喪失申請復議的權利。 3.對申請人復議申請的審查。對申請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法院應當先以通知要求其補充,再裁定駁回。法院已在作出駁回保全、先予執行申請裁定時進行了審查,而復議中申請人不會以提供新的擔保為由申請復議,可采取書面審方式審查。 4.對被申請人復議申請的審查。由于作出保全裁定并非經過嚴格的對審辯論程序,一般在作出之初雙方當事人并未同時介入。在復議階段,被申請人已介入,可組織雙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不宜僅書面審,宜采取傳喚雙方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審查。 【民訴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
執行規范理解與適用增訂2版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 作者簡介
江必新 男,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中國法制史碩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現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教授。1999年被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當代中國法學名家”,2015年獲中國行政法學“杰出貢獻獎”、2016年獲第二屆“金平法學成就獎”。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200余篇。 副主編 何東寧 男,1966年11月出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合著有:《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及適用提要》《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新民事訴訟法配套規則適用指引》《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等三十部著作。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多篇。 毛宜全 男,1971年6月出生,湖南華容人,法律碩士。與人合著、編寫《毒品犯罪審判理論與實務》《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司法解讀》《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民事訴訟新制度講義》《強制執行改革的路徑與成效》等書,在《人民司法》等刊物上發表文章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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