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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實用教程(第2版)/謝姝瑋/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60792
- 條形碼:9787300260792 ; 978-7-300-26079-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實用教程(第2版)/謝姝瑋/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本教材契合高職高專院校培養應用型和實用技能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為高職高專院校涉法、涉警專業必修基礎課,內容突出基礎性和實用性,在憲法基本知識的通識教育基礎上,以基層法律服務崗位法律知識的“必需、夠用”為標準編寫。
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實用教程(第2版)/謝姝瑋/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 目錄
**章 憲法的基本理論
**節 憲法概述
第二節 憲法規范、憲法關系與憲法結構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憲法分類
第五節 憲法解釋
第六節 憲法修改
第七節 憲法監督
第八節 憲法發展趨勢
第二章 國家制度
**節 國家性質
第二節 社會主義文明
第三節 政權組織形式
第四節 選舉制度
第五節 國家結構形式
第六節 國家標志
第三章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
**節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概述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四節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及行使原則
第四章 國家機構
**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二節 國家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軍事領導機關
第五節 監察委員會
第六節 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
第七節 地方國家機構
第八節 地方自治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修正案
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實用教程(第2版)/謝姝瑋/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 節選
《憲法實用教程(第2版)/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 五、我國現行憲法的修改 1982年憲法是我國的現行憲法,是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82年12月4日通過,由序言及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組成,共138條。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表決并通過了《憲法》,同日,由大會主席團公布實施。1982憲法的產生,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精神,它具有廣泛真實的群眾基礎和極其深厚的社會基礎,在我國制憲史上尚屬首次。1982憲法在實施過程中經過四次部分修改,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 (一)1988年修改第1~2條修正案 允許私營經濟的合法存在,對私營經濟的性質、地位和采取的措施也作出了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二)1993年修改第3~“條修正案 序言第七段增加了”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根據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改革開放“等內容,并將原來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為”富強、民主、文明“。 序言第十段末尾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國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 將”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 把原來規定的計劃經濟改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將原來規定的”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改為”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將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原來的三年改為五年。 (三)1999年修改第12~17條修正案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鄧小平理論“的內容,相應地將”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并將”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增加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 第5條增加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6條增加了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8條第1款增加了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相應地刪除“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提法。 第11條增加了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刪去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提法,同時將本條的其他文字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將第28條中的“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四)2004年修改第18-31條修正案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了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國家的指導思想。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政治文明”這一概念,并規定“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在序言第十自然段所規定的愛國統一戰線的構成中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將第10條規定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將第11條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將第13條有關公民私有財產的規定修改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在第14條增加了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第33條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的規定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將《憲法》有關涉及戒嚴(出現人為的重大動亂、暴亂、戰亂等重大事項時,由軍隊實施)的規定修改為緊急狀態(適用于重大自然災難、事件、疾病等事件,不需要軍隊)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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