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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第5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3740
- 條形碼:9787562083740 ; 978-7-5620-8374-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訴訟法學(第5版)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學(第五版)》共分六編,即理論編、制度編、通常程序編、特殊程序編、民事執行程序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編。本教材在編寫過程中力求全面覆蓋教學內容,又注意突出重點。本教材按照本科生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目的與要求,妥當安排各部分在教材中的權重。
民事訴訟法學(第5版) 目錄
**章 民事訴訟
**節 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第二節 民事訴訟目的
第三節 民事訴訟價值
第四節 民事訴訟模式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
**節 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的任務與適用范圍
第五節 民事訴訟法學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民事訴訟中的法律事實
第四章 訴與訴權
**節 訴
第二節 訴權
第五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制度編
第六章 民事訴訟基本制度
**節 公開審判制度
第二節 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節 合議制度
第四節 陪審制度
第五節 回避制度
第七章 當事人
**節 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 共同訴訟人
第三節 訴訟代表人
第四節 第三人
第八章 法院與管轄
**節 法院的組織及職權
第二節 主管
第三節 管轄概述
第四節 級別管轄
第五節 地域管轄
第六節 裁定管轄
第七節 管轄權異議與管轄恒定
第九章 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
**節 民事訴訟證據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與種類
第三節 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和保全
第四節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第五節 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
第六節 證據規則
第七節 證明程序
第十章 訴訟調解與和解
**節 訴訟調解概述
第二節 訴訟調解的原則
第三節 訴訟調解的程序
第四節 調解協議、調解書及其效力
第五節 訴訟和解
第十一章 民事訴訟保障制度
**節 保全與先予執行
第二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三節 期間與送達
第四節 民事訴訟代理制度
第五節 訴訟費用
通常程序編
第十二章 **審普通程序
**節 **審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節 起訴與受理
第三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四節 開庭審理
第五節 審理案件過程中的特殊情形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節 簡易程序概述
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三節 簡易程序的特點
第四節 簡易程序的內容
第五節 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第十四章 公益訴訟與第三人撤銷之訴
**節 公益訴訟
第二節 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十五章 第二審程序
**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四節 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十六章 再審程序
**節 再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 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審程序
第三節 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提起的再審程序
第四節 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五節 再審案件的審理與裁判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節 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節 判決
第三節 裁定
第四節 決定
特殊程序編
第十八章 特別程序
**節 特別程序概述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節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節 支付令的申請與受理
第三節 支付令的發出與效力
第四節 債務人異議與督促程序終結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節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節 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三節 除權判決
第四節 公示催告程序終結與救濟途徑
民事執行程序編
第二十一章 民事執行程序概述
**節 民事執行
第二節 民事執行法
第三節 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二章 民事執行主體
**節 民事執行主體概述
第二節 民事執行機構
第三節 民事執行當事人
第二十三章 民事執行開始
**節 民事執行依據
第二節 民事執行的管轄
第三節 民事執行開始的方式
第四節 委托執行
第二十四章 民事執行阻卻
**節 執行擔保與暫緩執行
第二節 執行中止
第三節 執行和解
第二十五章 民事執行結束
**節 民事執行結束概述
第二節 民事執行結束的方式
第三節 民事執行結束的效力與期限
第二十六章 民事執行措施
**節 民事執行標的
第二節 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
第三節 實現非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
第四節 保障性的執行措施
第五節 參與分配
第二十七章 民事執行救濟與民事執行回轉
**節 民事執行救濟
第二節 民事執行回轉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編
第二十八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節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和原則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與特殊情形的處理
第三十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與期間
**節 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
第三十一章 司法協助
**節 司法協助概述
第二節 一般司法協助
第三節 特殊司法協助
民事訴訟法學(第5版) 節選
《民事訴訟法學(第五版)》: 在劉某訴劉某龍解除收養關系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劉某突然死亡。受訴法院裁定終結本案訴訟。 從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角度看,當事人的死亡必然會導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消滅嗎? 民事訴訟產生、變動的規律是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研究內容。要研究、把握民事訴訟產生、變動的規律及其引起的一系列“連鎖反應”,就必先研究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與任何事物一樣,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自其產生之后就會處在不斷的運動、變化之中,而推動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運動和變化的是法律事實。引起法律關系運行的客觀原因和條件,是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以此推之,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就是民事訴訟中的法律事實,可分為民事訴訟法律事件與民事訴訟法律行為。 一、民事訴訟法律事件 民事訴訟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151條的規定,當事人死亡、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都屬于民事訴訟中的法律事件。不同性質的民事訴訟案件中,法律事件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在人身關系案件中,當事人的死亡,會使人身關系自然終結,訴訟的繼續進行喪失實際意義,從而導致訴訟終結的法律后果。在財產關系案件中,當事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訴訟終結,如果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愿意參加訴訟,訴訟可以繼續進行,在等待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表態過程中是訴訟中止的法律狀態。不可抗拒的事件,可以成為訴訟中止、期間順延的有效事由。 二、民事訴訟法律行為 民事訴訟法律行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有目的實施的能夠產生民事訴訟法律效果的活動。與民事訴訟法律事件相比,民事訴訟法律行為是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主要法律事實。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都是基于民事訴訟法律行為的引導,不同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其民事訴訟法律行為也有一定區別。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 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其民事訴訟法律行為主要分為兩類:其一,準備行為。這是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前所進行的準備活動,如送達起訴狀副本、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等。其二,決定行為。這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作出決定、裁定和判決的行為。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執行性等特點,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起決定作用。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法律行為 當事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由此決定了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①任意性。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行使某項訴訟權利,如被告可以提交答辯狀,也可以不提交答辯狀,但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不具有任意性,當事人必須履行。②撤銷性。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依法放棄已經完成或者已經開始尚未完成的訴訟法律行為,如原告起訴后,還可以撤訴。③期限性。某些訴訟法律行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否則,當事人將喪失行使這一訴訟法律行為的權利。例如,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必須在法定的15日內提起上訴,逾期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④效應性。當事人對自己不當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 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和執行行為行使法律監督權,其訴訟法律行為是通過檢察建議與抗訴的形式行使。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具有權威性、單一性和獨立性等特點。人民檢察院發現某民事案件的判決確有錯誤,提起抗訴后,人民法院無權審查是否有理,必須對該案件進行再審,從而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 (四)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 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是協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其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具有期限性,但不具有任意性和可撤銷性。有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如證人出庭作證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是不可替代的,即證人在民事訴訟中是不能更換的。隨著民事訴訟的專業性、復雜性的增強,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增多,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發展與變化產生的影響將會越來越重要。 ……
民事訴訟法學(第5版) 作者簡介
宋朝武,男,漢族,山東省陵縣人。1986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后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2011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會長、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民事訴訟法學、強制執行法、仲裁法學、公證與調解制度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多次參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立法與修改工作,主要著作包括《民事訴訟法學》、《民事證據法學》、《仲裁法學》、《仲裁證據制度研究》、《中國仲裁制度:問題與對策》、《調解立法研究》等,并已在《中國法學》、《現代法學》、《法學評論》、《政法論壇》、《法學家》等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七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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