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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2355
- 條形碼:9787509392355 ; 978-7-5093-9235-5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第五版) 本書特色
刑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為了便于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廣大群眾學習、了解這部法律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參加刑法修正案立法工作的同志,結合工作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一書進行了修改完善。除了對刑法修正案(十)的條文進行解讀說明之外,還結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情況等對第四版相關內容進行了必要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第五版) 內容簡介
本書從立法角度對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和條文規定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述,對于刑法學界開展理論研究、執法機關正確執法以及公民學習刑法都能夠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第五版) 目錄
**編總則**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條【立法宗旨】第二條【本法任務】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第六條【屬地管轄權】第七條【屬人管轄權】第八條【保護管轄權】第九條【普遍管轄權】第十條【對經外國法院判決的處理】第十一條【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第二章犯罪**節犯罪和刑事責任第十三條【犯罪概念】第十四條【故意犯罪】第十五條【過失犯罪】第十六條【意外事件】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第 十 八 條【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第 十 九 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第 二 十 條【正當防衛】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第三節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六條【主犯】第二十七條【從犯】第二十八條【脅從犯】第二十九條【教唆犯】第四節單位犯罪第 三 十 條【單位犯罪】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第三章刑罰**節刑罰的種類第三十二條【刑罰種類】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第三十七條之一【從業禁止】第二節管制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第 四 十 條【管制的解除】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第三節拘役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第五節死刑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的限制】*第 五 十 條【死緩變更】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第六節罰金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確定】*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第八節沒收財產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范圍】第 六 十 條【犯罪分子所負正當債務的償還】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節量刑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第六十四條【涉案財物的處理】第二節累犯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條【特殊累犯】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條【自首】第六十八條【立功】第四節數罪并罰*☆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第 七 十 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第五節緩刑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考驗期】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第七十五條【緩刑考驗期應遵守的規定】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處理】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處理】第六節減刑第七十八條【減刑的條件與限度】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第 八 十 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第七節假釋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序】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第八十四條【假釋考驗期應遵守的規定】第八十五條【假釋的考驗及處理】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第八節時效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第八十八條【追訴時效的特別規定】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第五章其他規定第 九 十 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范圍】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第九十五條【重傷的含義】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含義】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百條【前科報告制度】**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第二編分則**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百零九條【叛逃罪】**百一十條【間諜罪】**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百一十二條【資敵罪】**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百二十二條【劫持船只、汽車罪】**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百二十六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百四十九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理】第二節走私罪***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百五十二條【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百五十四條【走私貨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百五十五條【以走私罪論處的間接走私行為】**百五十六條【關于走私罪共犯的規定】**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和以暴力、威脅抗拒緝私犯罪刑事處罰的規定】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百八十一條【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虛假理賠犯罪如何定罪處罰的規定】**百八十四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如何定罪處罰的規定】**百八十五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犯罪如何定罪處罰的規定】**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百八十八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百八十九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百九十條【逃匯罪】**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百九十九條【已刪去】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九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第二百一十條【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如何定罪處罰的規定】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第二百一十二條【涉稅犯罪所涉稅款優先追繳的規定】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第二百二十八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二百三十條【逃避商檢罪】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第五版) 作者簡介
本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擔任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相關同志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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