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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法學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3232740
- 條形碼:9787113232740 ; 978-7-113-23274-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鐵路運輸法學教程 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法學基本原理、合同法律制度、鐵路運輸合同、侵權法律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幾個部分, 系統地闡述了鐵路運輸所涉主要法律法規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鐵路運輸法學教程 目錄
鐵路運輸法學教程 節選
《鐵路運輸法學教程》: 四、合同成立的認定 (一)合意 合同成立以締約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沒有合意就沒有合同的成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合意,從邏輯的角度劃分,可以為完全合意和實質性合意兩種類型。完全合意是指受要約人的承諾內容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現實生活十分復雜,法律如果要求承諾內容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合同成立的難度加大,這不利于鼓勵交易。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在英美合同法理論上被稱為“鏡像規則”。由于“鏡像規則”并利于鼓勵交易,因此逐漸為各國立法所放棄,成立合同并不要求完全合意,而只要求實質性合意即可。 實質性合意是指受要約人的承諾內容未對要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即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在客觀上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合意與不合意相對應,不合意的出現當然就意味著合同不成立。在實踐中,如果認定不存在不合意,就推定存在合意,合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與否的關鍵在于是否存在不合意。不合意有兩種形式,公然不合意和隱藏不合意。公然不合意又稱為明顯不合意,意識的不一致,是指當事人明確意識到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例如,劉備愿意以每年不低于4000萬元的價金將荊州出租給孫權,孫權卻只愿意以每年不高于3000萬元的價金承租,兩者明確意識到租金的不一致,為公然的不合意。公然的不合意當然不能導致合同成立。隱藏不合意,又稱無意識的不一致,是指當事人認為已經達成了合意,但實際上并沒有達成合意的情形。例如,瑞士與法國商人在德國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以法郎付款,但瑞士商人認為是瑞士法郎,法國商人認為是法國法郎,雙方意思不一致在付款時才被發現。’合意與不合意,屬于法律解釋的結果,存在價值判斷。客觀事實上的不合意,可能被解釋為法律上的合意,反之,客觀事實上的合意,也有可能被解釋為不合意。事實上的不合意被解釋為法律上的合意時,便發生了法律上的錯誤。合意是否存在的解釋,實際上為價值衡量的問題。當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而導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當解釋為不合意,雙方均不對此負責;當因一方當事人較輕微過失而導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時,解釋為不合意,但存在締約過失;當因一方當事人一定程度的過失而導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時,解釋為存在合意,但意思表示錯誤,可以撤銷,存在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責任問題;當一方當事人對錯誤的發生具有很高的歸責性,即存在重大過失時,解釋為合意存在,合同有效,否定錯誤方的撤銷權。 (二)條款 合意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體現出來,這便是合同條款。合同條款記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合同條款相對于合同權利義務來說,屬于形式,但相對于合同形式來說,又屬于內容。合同條款通常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1.主要條款 主要條款,也稱必要條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必須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否則就不能成立。合同主要條款的法律效力在于決定合同是否成立,而不是決定合同是否有效,因此,也被稱為合同成立條款。 合同主要條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例如,對于借款合同,法律要求必須有幣種條款;有的是由合同性質決定的,例如,買賣合同必須有標的物條款;有的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例如,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如果對包裝方式有特別約定,則該約定便成為合同主要條款。一般而言,法律規定的條款和合同性質決定的條款兩者相結合,也就決定了合同的類型。合同的主要條款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當事人和標的條款;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2.提示條款 提示條款是指合同通常應當包含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的提示條款包括: **,當事人。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沒有當事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因此,合同條款的**部分,就是要確定當事人。對于自然人當事人而言,當事人的確定通常需要明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三項要素。對于法人當事人而言,當事人的確定通常需要明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主要營業地)等要素。 第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確定雙方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權利義務必須指向特定的對象,即有標的。標的是一切合同的**條款。沒有標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對于合同標的,理論上通常認為是指給付行為。但《合同法》第12條所規定的標的為標的物。 第三,數量和質量。標的必須確定,確定標的需要從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進行。數量包括計算標準和計算方式,是否允許一定的差異。例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于商品房的面積,一般約定了誤差范圍。質量包括規格、技術指標等。對于標的的質量,合同約定的越詳細越好。 第四,價款或者酬金。一般情形下,當事人訂立合同,均有一方是向另一方支付金錢。一方向對方支付金錢是取得標的代價。價款是針對標的物而言,酬金是針對服務而言。 第五,履行期限。合同在為當事人約定義務的同時,必須確定履行期限。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限,可以是期間,也可以是期日。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條款,是確定當事人是否為約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必須履行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將會被追究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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