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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基本原理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038556
- 條形碼:9787565038556 ; 978-7-5650-3855-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物權基本原理研究 內容簡介
物權作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民法典編纂中的重要組成編。本書以我國《物權法》為依據,對物權法的基本原理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本書對物權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客體和類型、物權的變動、保護、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占有等方面內容進行了多方面的剖析,以期為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的順利立法提供理論上的助益。全書語言流暢,文字簡潔,思路清晰,邏輯嚴謹,很好適合法學專業師生、法律實務工作者和研究人員以及相關專業從業人員使用。
物權基本原理研究 目錄
物權基本原理研究 節選
《物權基本原理研究》: 第四,法律基于公益或社會政策作出的特殊規定。例如:1.被拆遷人的安置優先權!*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2.船舶優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規定,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給付請求;在船舶營運當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屬于船舶優先權,其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3.浮動抵押物的善意取得。依照《物權法》**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優先繳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5.消費者房屋購買權的優先實現!*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換言之,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其請求開發商就房屋交付、登記的債權優先于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上述例外規定,是物權效力弱化的一種表現,實際上弱化了物權的排他性,也是對物權絕對化的弱化! 。ǘ⿲刃ЯΦ睦狻 **,定限物權優先于所有權。定限物權成立晚于所有權,但定限物權就是為了限制所有權的效力而生。定限物權的產生既是所有權人行使其完全支配權的結果,同時也使其具有了對抗所有權的效力。例如,在集體土地上設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權利產生之后其效力應優先于集體土地所有權而受到保護。在同一塊土地上,所有權人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后,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得較土地所有權人在設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內優先使用土地。這是因為定限物權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設定的物上負擔,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因此,定限物權有較所有權優先實現的效力。應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情況下,定限物權均可以優先于所有權實現。例如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債務人作為物的實際占有人,雖然可以將物出質,作為自己的債務擔保,但是此時的所有權人,仍然可以優先于質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此種情況下,該質權并非為限制所有權而設定! 〉诙,費用性擔保物權優先于融資性擔保物權。費用性擔保物權是指因保存或增加標的物之價值所生債權為目的者而言,融資性擔保物權乃為融資所生債權為目的者而言①。當事人對該標的物,如果施以勞務、技術或者提供材料,使得標的物得以保存或增加其價值,法律往往賦予其擔保物權,且該擔保物權就融資性擔保物權具有優先的效力。《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1310條規定,依商業常規,對于已具有擔保權之物品,供給勞務或材料,并依有關該勞務或材料之法律或法則,占有該物品而有留置權者,除該留置權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優先于已有效成立之擔保權。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例如,某動產已設定質權,質權人將該物交付給第三人修理而未付款時,第三人對該物的留置權具有優先于動產質權的效力! 〉谌,基于公益或者社會政策的理由,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發生在后的物權具有優先于在先物權的效力。例如,《海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
物權基本原理研究 作者簡介
張先貴,安徽含山人,1985年出生,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南京大學經濟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南京大學住宅政策與不動產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財產法研究院研究員,主要從事公私法接軌問題、民法原理及方法論、物權法、合同法、土地法及房地產法等研究。自2008年起,已在《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私法研究》《東方法學》《北方法學》《求是學刊》《社會科學研究》《中國土地科學》等刊物上獨立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其中CSSCI來源期刊論文28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2篇。先后獲中國法學會主辦第十一屆法學家論壇征文二等獎(省部級獎)、第十一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征文一等獎(省部級獎)。已獨立主持國家社會基金青年項目(17CFX012)\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青年項目(2016EFXO01)、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16SFB5012)、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15ZS034)等國家、省部級課題4項,參研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1BFX067、14BFX085)2項,參研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大招標項目(2013JZD007)1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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