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3215
- 條形碼:9787509393215 ; 978-7-5093-9321-5
- 裝幀:60g膠版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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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解讀 本書特色
準確闡釋立法原意 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立足法律實踐問題 權*指導法律實務核安全法是保障和規范核安全事業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于核安全保障,甚至整個核安全事業都具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環資委、國家環保部、國防科技工業局等部門組織參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編寫這本解讀,對核安全法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讀。本書以逐條的方式準確闡述核安全法法條含義,為環保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國防科技工業局執法人員,核能企業管理人員,相關從業人員,科研機構及大專院校人員提供了權*的學習讀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解讀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9月1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的學習和貫徹核安全法的內容,全國人大和環保部聯合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解讀》(由陸浩主編),為學習本法的讀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解讀 目錄
**章 總則**條【立法目的】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核安全觀】第四條【核安全方針原則】第五條【核安全責任】第六條【核安全監督管理】第七條【核安全規劃】第八條【核安全標準】第九條【核安全文化】第十條【核安全科學研究】第十一條【公民保護核設施、核材料義務及獲取核安全信息、獲得核損害賠償權利】第十二條【核安全保衛】第十三條【核安全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二章 核設施安全第十四條【核設施選址、建設與管理】第十五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條件】第十六條【核設施縱深防御和安全評價】第十七條【核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第十八條【輻射照射控制】第十九條【放射性核素監測及報告】第二十條【核設施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及保障】第二十一條【重要核設施廠址保護及規劃限制區管理】第二十二條【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第二十三條【核設施選址管理】第二十四條【核設施設計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條【核設施建造申請】第二十六條【核設施建造及調試管理】第二十七條【核設施運行管理】第二十八條【核設施延期管理】第二十九條【核設施停閉管理】第三十條【核設施退役管理】第三十一條【核設施進出口管理】第三十二條【核設施安全許可管理】第三十三條【核安全技術審查】第三十四條【核安全專家委員會】第三十五條【核安全報告制度】第三十六條【為核設施提供服務管理】第三十七條【核設施特種工藝人員管理】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第三十八條【持有核材料許可及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九條【乏燃料安全管理】第四十條【放射性廢物分類處置管理】第四十一條【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第四十二條【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建設】第四十三條【放射性廢物管理許可制度】第四十四條【放射性廢物標準化處置】第四十五條【放射性處置單位處置管理】第四十六條【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關閉管理】第四十七條【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安全監護計劃】第四十八條【處理處置、退役費用管理】第四十九條【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運輸管理制度】第五十條【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管理】第五十一條【乏燃料、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管理職責分工】第五十二條【托運人責任及廢物承運人資質】第五十三條【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法律適用】第四章 核事故應急第五十四條【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第五十五條【核事故應急協調及應急預案管理機制】第五十六條【應急演練及準備】第五十七條【核應急準備金制度】第五十八條【核事故應急分級管理機制】第五十九條【核事故應急救援】第六十條【核事故應急信息及國際通報、國際救援】第六十一條【核事故恢復、損失評估即調查處理】第六十二條【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應急響應】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第六十三條【政府核安全相關信息公開及向人大報告制度】第六十四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信息公開】第六十五條【核安全信息公開方式和程序】第六十六條【重大核安全事項公眾反饋】第六十七條【核安全宣傳措施】第六十八條【公民核安全舉報權和禁止編造核安全虛假信息義務】第六十九條【涉密信息的政府公開辦法】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十條 【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第七十一條【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第七十二條【核安全監督檢查措施即檢查結果報告】第七十三條【核安全監督檢查對象的義務】第七十四條【核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行為準則】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七十五條【政府部門及其人員違法責任】第七十六條【對違法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第七十七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提供服務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第七十八條【對規劃限制區內違法行為的處罰】第七十九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處罰】第八十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核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一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放射性核素監測、報告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二條【對技術支持單位違反行為的處罰】第八十三條【對未經許可、注冊為核設施提供服務的處罰】第八十四條【對聘用無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核安全技術的處罰】第八十五條【對違法持有核材料的處罰】第八十六條【對違反放射性廢物處置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七條【對違反核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規定的處罰】第八十八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九條【對拒絕、阻撓核安全監督檢查的處罰】第九十條【核損害賠償責任機制】第九十一條【違反核安全的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九十二條【軍工、軍用核安全規定】第九十三條【法律用語解釋】第九十四條【法律施行日期】附錄一、法律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二、立法背景材料關于制定核安全法的立項報告(2013年4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的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的說明三、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1987年6月15日)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家核應急預案(2013年6月30日)核安全公約法國核信息透明與核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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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解讀 作者簡介
主編: 陸浩(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編: 劉華(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王毅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副局長)編委:翟勇(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郭承站(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司長)別濤(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姚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核應急與軍工核安全監管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