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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建設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0251
- 條形碼:9787562080251 ; 978-7-5620-8025-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建設研究 內容簡介
2013年以后,伴隨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通過,國家正式開啟了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步伐。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建設研究 目錄
刑事司法改革熱點問題五人談/謝佑平等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工作的影響研究/金石
加快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詹王鎮
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相關問題辨析/郜占川
檢察工作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路徑研究/劉明
論如何構建以公訴為主導的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應對機制/柳小惠杜剛
從流水線到三角形訴訟制度之重構——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檢察機關公訴職能的突圍/李軍虎王云基
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研究/焦旭趙麥長
檢察機關如何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陶積聯
檢察機關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研究/楊衛東張永銀豆萍
論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視域下的檢察機關的職能應對/杜世海張永銀
論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下構建公訴為主導的刑事檢察工作模式/姚煜道杜世海豆萍
淺析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檢察機關刑事證據的審查/張永銀豆萍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工作的影響及對策/杜剛
論“審判中心主義”對抗“偵查中心主義”的實現路徑/張靜茹秦冠英
公檢法如何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常潔琨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庭審中被害人訴訟權利之保障/韓忠偉
淺議民事庭審案件事實認定制度的完善/馬永偉
我國偵查程序訴訟化改革必要性之再辨析/王春永
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庭審實質化構建探析/王金虎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與刑事公訴——以刑事公訴程序分流為視角/何明田
論新型偵訴審工作機制的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為視角/劉發儒王曉榮
檢察機關如何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研究/蔣康志胡建芳
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理想模式探索——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改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為視域/孫釗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對公訴工作的影響/馬怡宏焦玉章趙立萍
貪污案件辯護意見采納情況研究報告——基于上海市近幾年的88份貪污案判決書的分析/俞旭
論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楊娜
審判中心主義在我國的障礙分析/王政翔
我國刑事偵查程序的司法權控制——以審判中心主義為視角/張甜
“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無效辯護制度的構建/毛麗娜
“以審判為中心”下保障辯護權之進步/韓雪
審判中心主義視角下的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王珂
審視與構建:審判中心主義的司法制度改革/張安東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現路徑/張新
庭審實質化視角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研究/周旭圓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探析/高藝航
對“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思考/包梁睿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我見/蔣東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審判為中心”語境下的分析/何瑋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慕彩萍
淺析審判中心主義/樊靜
論“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訴訟模式的風險/何青洲楊俊鵬
淺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張曉可
以審判為中心之證據視角解讀——以福建“繆新華案”為例/岳原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改革背景下的法官隊伍建設/喬麗榮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建設研究 節選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建設研究》: 一、傳統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利弊分析 對于偵查程序,我國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都相當重視。《刑事訴訟法》中對于“偵查”的法律規定有54條,“提起公訴”11條,“審判”70條,偵查占了從立案到執行的辦案程序規定的40%。有學者認為,就司法實踐而言,我國起訴和審判很大程度上依賴偵查的結果,99%以上的有罪判決率,事實上是靠強有力的偵查來維系的。如果單從國家追究犯罪的效果這個角度來考察我國的刑事程序,偵查毫無疑問是整個程序的中心。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真正決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運的程序不是審判,而是偵查。傳統的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必然導致以案卷為中心的審理模式,形成以審判人員辦公室閱卷為主的審判傳統,而非庭審為中心。 (一)為什么說傳統的訴訟制度是以偵查為中心? 傳統的訴訟制度是以偵查為中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出來: **,從程序結構來看,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呈現偵查、公訴、審判一體的“線性結構”,而非控辯平等對抗、裁判居中、居上的“三角結構”。整個刑事訴訟活動是以偵查活動為起點并依靠偵查來推動的。在偵查程序中,訴訟活動的主體只有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除了逮捕需要檢察機關審查批準以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和適用任何偵查手段都只由偵查機關自己決定,缺少中立的第三方的參與和監督。辯護權在偵查階段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偵查活動不過是偵查機關針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實進行的單方面活動,帶有極強的“治罪”特征。整個偵查程序中,只有追訴與被追訴的關系,犯罪嫌疑人一方防御手段匱乏,主體地位客體化,帶有明顯的職權主義特征。 第二,從立法和司法的權力分配來看,偵、控、審之間按“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依時序排列,形成所謂“流水作業”的工序關系。偵查、檢察和審判機關分段包干,各負其責,地位平等。偵查機關“破案”的條件是:抓獲犯罪嫌疑人,獲取其有罪供述,該口供再得到其他證據的補強。具備這幾個條件之后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后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判。有一個廣泛流傳而十分形象的比喻:偵查機關是“燒飯”的,檢察機關是“端飯的”,端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飯里有蒼蠅就把它揀出來,*后端給法院“吃飯”。當然是燒什么飯,吃什么飯,“端”和“吃”自然不如一線的“燒”重要。 第三,從證據規則來看,缺乏嚴格的證據裁判規則體系,偵查期間所作的各種筆錄對于起訴和審判的影響很大,后道程序基本以偵查階段的案卷材料展開。雖然刑事訴訟法基本確立了直接、言詞原則,鑒定結論也修改為鑒定意見,但實際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直接向檢察機關或者法庭提供證言的情況很少。起訴和審判的審查對象不再是原始證據,而是偵查機關已經搜集在案的各種證據形式,這導致了起訴和審判過度依賴于偵查機關的案卷材料。雖然檢察機關對于偵查活動有法律監督職責,但檢察機關在偵查能力、證據搜集和法律監督手段上的不足,難以有效地引導或者指導偵查。 (二)以偵查為中心訴訟制度的利益 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有利益的,它的主要價值是治罪效率高和低成本。首先,它是有效率的。因為它直接和充分地利用了偵查的成果,避免在審判階段進行實質性證據調查的復雜甚至缺乏效率的活動。不得不承認,在當前經濟快速發展,犯罪率居高不下,輕罪案件多,刑事程序繁簡分流的形勢之下,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效率價值仍然有存在的基礎。其次,它是經濟的。流水線作業的偵、控、審模式降低了偵查成本和偵查經費投入,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被害人、證人筆錄為基礎的證據形式與DNA鑒定、審計報告、偵查實驗等證據相較無疑是成本更低和更容易獲得的,并且此類言詞證據能夠輕而易舉地得到控訴和審判機關的認可和采納。這樣誰還會費時費力地收集其他成本更高的證據呢?*后,它是治罪(致罪)性的。因為刑事案件發生,法益已經受到損害,如不確定行為人并予以定罪,偵查活動就會受到否定。 ……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建設研究 作者簡介
焦盛榮,男,漢族,1966年8月出生,甘肅通渭縣人,法律碩士,律師,教授,碩士生導師,現任甘肅政法學院黨委委員、副校長。兼任中國法學會環境與資源研究會理事,定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甘肅省知識產權專家講師團特邀專家。歷任甘肅政法學院教務處處長、學生工作部(處)部(處)長、學校辦公室主任。先后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主持省教育廳碩士研究生導師科研項目3項,主編專著2部,參編教材4部,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獲甘肅省社科成果三等獎1項,甘肅省高校社科成果一等獎1項,甘肅省優秀教學成果三等獎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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