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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8330
- 條形碼:9787510218330 ; 978-7-5102-1833-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 內容簡介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刑事司法領域的一次重大變革,必將對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批捕、起訴、訴訟監督等工作也將帶來重大挑戰。其中,公訴作為檢察機關核心的職能之一,貫穿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在刑事訴訟中處于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所受影響*為直接,也*深刻。如何適應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化挑戰為機遇,在保證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錯案中發揮應有作用,是當前檢察機關尤其是公訴部門需要重點研究的課題。 一、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與基本要求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當前一項牽涉面很廣的司法改革任務,準確把握其科學內涵和基本要求,是順利推進改革的前提和基礎。圍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表述,筆者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內涵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以審判為中心,實質是以庭審為中心 《決定》提出,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在《決定》說明中強調:“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第五次公訴工作會議上鮮明指出:“以審判為中心實質是以庭審為中心,庭審將成為審判過程的決定性環節。”這些重要論述深刻闡釋了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本質要求,就是突出庭審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機關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要圍繞庭審來進行,防止庭審的形式化、虛置化。檢察機關實現以庭審為中心,就是要緊緊圍繞庭審要求的事實、證據標準開展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把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貫徹刑事訴訟全過程;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偵查機關以庭審標準調查取證,嚴把批捕、起訴關,把庭審要求準確傳導到偵查活動中去;強化出庭支持公訴工作,把握庭審主動權,指控犯罪,引導庭審順利進行,讓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控辯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有效發揮庭審的實質作用。 (二)以審判為中心,內在要求是以證據為核心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定罪量刑必須以事實為基礎,事實認定必須以證據為依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近年來,一些刑事冤假錯案件經媒體披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反映出我國刑事訴訟在事實證據認定環節還存在問題,證據裁判規則并未得到嚴格的遵循。《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在《決定》說明中講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出現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審判無法順利進行。以審判為中心,實現庭審的實質化,就是要實現審判環節對案件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的*終決定權。這也要求偵查、起訴階段必須牢牢抓住證據這個核心,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全面客觀審查運用證據,既審查影響定罪的事實和證據,又審查影響量刑的事實和證據;既重視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又重視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加強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瑕疵證據要補正,非法證據無論在哪個環節都要堅決予以排除;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嚴格審查把關,防止將矛盾推向下一訴訟環節。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 目錄
代序
**章 導論
一、域外刑事審判的地位及其保障
二、我國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背景
三、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征
四、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對公訴工作的影響
五、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訴機制的完善
第二章 訴前主導
**節 訴前主導概述
一、訴前主導的內涵
二、訴前主導的原則
三、訴前主導的價值
第二節 訴前主導的工作要求
一、訴前主導的一般工作要求
二、退回補充偵查階段訴前主導的工作要求
三、檢察機關自行偵查
第三節 訴前主導實踐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訴前主導實踐存在的問題
二、加強訴前主導的對策建議
第三章 審前過濾
**節 審前過濾概述
一、審前過濾概念的提出
二、審前過濾的功能
三、審前過濾的原則
第二節 審前過濾的途徑和工作要求
一、審前過濾的途徑
二、審前過濾對不起訴工作的要求
三、審前過濾對繁簡分流工作的要求
第三節 審前過濾實踐面臨的問題和對策
一、審前過濾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二、完善審前過濾的措施
三、加強審前過濾的監督
第四章 庭審指控
**節 庭審指控概述
一、庭審指控的內涵
二、庭審指控的價值
三、庭審指控的原則
四、庭審指控現狀及基本方略
第二節 庭前準備
一、域外的庭前審查及庭前準備
二、我國庭前審查及庭前準備工作
三、庭前證據審查的主要任務
四、有效運用庭前會議解決爭議問題
五、庭前準備程序中的文書制作
第三節 出席法庭
一、法庭調查
二、法庭辯論
第四節 審判監督
一、庭審監督
二、對一審判決、裁定的監督
第五章 人權保障
**節 公訴工作中的人權保障
一、公訴工作中人權保障的概念
二、公訴工作中人權保障的原則
三、公訴工作中人權保障的意義
第六章 綜合保障
附錄
后記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 節選
《燕趙檢察理論文庫: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公訴實務研究》: (一)不起訴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檢察機關不起訴制度的功能應當適當調整和優化。不起訴制度屬于檢察官對案件的自由裁量權范疇,體現了非犯罪化、輕刑化和訴訟效益的原則,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是對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后的重要出口。當前國家層面還沒有一套完備、行之有效的不起訴工作機制,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自行摸索,做法五花八門、良莠不齊,使得不起訴率長期低位徘徊,過濾的整體社會效果沒有凸顯出來。 1.追訴傾向濃厚,不起訴權怠于行使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的重心在于偵查階段,核心價值在于治罪效率。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意味著法益已經遭受到損害,必須通過偵查活動有效確定行為人才能予以定罪。為了實現效率價值,偵查活動被高度信任,且對辯護功能產生相對的否定,并對可能出現的錯誤予以容忍。在這樣的刑事訴訟模式下,訴訟活動對國家利益、社會秩序層面的價值訴求過分倚重,而忽視了個人權益,導致在實踐中部分司法人員產生片面強調打擊犯罪的傾向,并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侵犯視為一種必要的代價,從而步入“重打擊、輕人權”的誤區。如上個世紀80年代在“嚴打”活動中,形成了一種報應性的司法觀,即將追究犯罪、處以刑罰作為司法機關的基本職能。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案件的實質調查都在偵查階段完成。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僅僅是對偵查階段形成的卷宗和證據的審查確認,審查起訴的滯后性與非同步性及過分依賴卷宗使得公訴人員缺少發現、識別和糾正偵查違法的途徑,對漏罪、漏犯等消極偵查行為的監督不足,即便公訴人發現在偵查取證過程中存在不規范、不合法的問題,在實踐中也往往遷就偵查行為,甚至為偵查機關“背書”。受傳統追訴觀念影響,多數檢察官司法理念滯后,思想僵化,就案辦案,認為案件不起訴就是打擊不力、放縱犯罪,不起訴率高就存在“貓膩”或是檢察官個人傾向性因素導致,是司法不公的表現,導致一部分可訴可不訴的案件寧愿起訴到審判機關,也不愿適用不起訴,片面追求有罪判決率。另外,檢察機關內部雖然取消了對不起訴率的限制性業務考核指標,但很多地方仍將其作為案件質量指標進行通報,在各種執法檢查中不起訴案件往往是特殊關注點,導致不起訴案件成為可能出現問題的重災區。如果出現問題辦案檢察官就要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有可能被追責,這無疑會給直接辦案的檢察官裁量訴與不訴案件時施以無形的負面影響,增加辦案檢察官心理壓力和工作壓力,且程序繁瑣,又容易受制于人為因素干擾,從而怠于行使不起訴權。 當然,怠于行使的反面就是濫用,辦理不起訴案件還應當謹防兩種傾向:.一是濫用不起訴權,即放縱犯罪,將不該過濾的案件過濾掉;二是怠于行使不起訴權,對過濾的標準把握不嚴,流于形式,將原本達不到公訴標準的案件簡單一訴了之,既省心、省力,又誰也不惹,卻是不負責任地把矛盾和責任轉推給審判機關。例如,辦理當事人和解案件,較普通案件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情況下,檢察官對刑事和解不積極,導致在檢察環節可以和解的案件也被訴至審判機關,審判階段和解了,被告人多數被判緩刑結案,間接使被告人喪失了不起訴的機會。至于如何在訴與不訴之間找到一個合適的平衡點,除了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中找到根據外,更有賴于檢察官高水平職業素養來保障。再如,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流動性增強,受地理環境、司法成本、人力資源等因素制約,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制度在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上遇到困難,檢察官多不愿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不起訴,外地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訴率遠低于本地人。 另外,需要解決對罰金刑犯罪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后,檢察機關因無財產罰沒權而造成的法律空白等問題。 2.違背司法規律,人為限定不起訴率 鑒于免予起訴后期濫用的歷史教訓,檢察機關對不起訴案件實行嚴格的內部考核控制,①造成我國刑事案件不起訴率極低。如1997年全國不起訴率為4.2%,1998年至2000年均為2%,極少數刑事案件才有適用不起訴的可能。雖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不起訴案件呈現上升趨勢,但仍處在低位運行,不起訴率與起訴率不相稱。大量應該在檢察機關過濾掉的案件進入審判環節,而多數被告人被判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影響到社會安定,也無法避免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可謂“費力不討好”。 影響不起訴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1)偵查機關(部門)的因素。主要是在某一時期內(如嚴打、開展專項活動),偵查機關(部門)刑事偵查質量下降,一些案件原本達不到移送起訴的法定標準,而偵查機關(部門)堅持移送起訴。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只能作法定不起訴或存疑不起訴處理,此時自然會導致不起訴率上升,這種情況不是檢察機關能夠左右的。(2)檢察機關的因素。在2007年之前,還沒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檢察機關能夠自由裁量、控制的都是相對不起訴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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