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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192184
- 條形碼:9787516192184 ; 978-7-5161-921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內容簡介
針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裁判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出現后,程序法事實(項)成了不同于實體法事實的新的裁判對象和證明對象。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如果說審判中心主義的一路徑,是推動我國刑事訴訟從偵查中心主義向審判中心主義過渡,那么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則是推動司法裁判權向程序法事實(項)領域和審前階段這兩個方向的擴張和延伸。審判中心主義的一路徑,主要著眼于實體法事實的裁判和證明;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則主要著眼于程序法事實(項)的裁判和證明。對程序法事實(項)的合法性,即職能部門訴訟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是審判中心主義第二路徑的主要內容。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二路徑和一路徑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審判中心主義的真正實現。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目錄
**章 審判中心主義的兩條路徑
**節 審判中心主義的**路徑
一 審判中心主義的理解
二 實現審判中心主義的兩條路徑
三 審判中心主義**路徑闡釋
第二節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一 開辟第二路徑的原因之一——遏制冤假錯案的產生
二 開辟第二路徑的原因之二——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目的
三 開辟第二路徑的原因之三——解決實踐中偵查行為監督問題
第二章 審判中心主義第二路徑的主要內容——程序法事實的裁判與證明
**節 程序法事實的三維度分析——新的裁判對象、證明對象和客體
一 程序法事實發揮作用的三個維度
二 程序法事實概述
三 新的程序性裁判和新的裁判對象
四 新的程序法事實證明和新的證明對象
五 新的刑事訴訟法律關系和新的客體
第二節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
一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之一——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
二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之二——非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
三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之三——控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
四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之四——辯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
第三節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意義
一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提供了程序法事項裁決的理論依據
二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有利于規制偵檢權力的運用
三 程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可以促進司法裁判權的延伸
第三章 程序法事實裁判概述
**節 程序法事實裁判——程序性裁判
一 程序性裁判的定義
二 程序性裁判與實體性裁判的聯系與區別
三 程序性裁判的理論樞紐地位
四 程序性裁判和程序性制裁
五 程序性裁判與程序法事實證明
六 程序性裁判制度的完善
第二節 程序法事實裁判的理論基石——司法審查
一 司法審查的概念和淵源
二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審查
三 司法審查原則的重要性
四 司法審查對程序正義的保障
五 司法審查和程序性裁判
六 司法審查與程序法事實證明
第四章 程序法事實證明概述
**節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要素
一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主體
二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責任
三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四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方法
第二節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價值
一 程序法事實證明是對實體法事實證明的擴展
二 程序法事實證明為司法審查之訴提供了新的證明基礎
三 程序法事實證明有利于限制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四 程序法事實證明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權益
第五章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責任
**節 程序法事實證明責任和實體法事實證明責任的區別
一 實體法事實證明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二 程序法事實證明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第二節 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一 域外證據合法性爭議及其證明責任
二 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及其證明責任
三 其他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四 非法證據排除中證明責任的裁判轉移問題
第三節 程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一 控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 中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的依據
二 辯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 中辯方承擔證明責任的依據
第四節 非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一 未決羈押的決定、延長和解除事項的證明責任
二 回避爭議事項和刑事管轄異議事項的證明責任
第六章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節 程序法事實證明標準概述
一 我國證明標準研究概覽
二 程序法事實證明標準的特點
第二節 可用于程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一 相當理由(合理根據)
二 優勢證據
三 明晰而可信的證據和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四 程序法事實證明中證明標準的層次
第三節 控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一——逮捕
一 控方程序法請求事項的證明標準
二 我國逮捕的證明標準
三 造成我國逮捕證明標準過高的原因
四 逮捕標準過高造成的問題
五 借鑒相當理由證明標準的可行性
六 相當理由證明標準的合理性
七 與逮捕證明標準降低相適應的配套制度
第四節 控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之二——拘留
一 拘留證明標準概述
二 設定拘留證明標準的必要性
三 拘留與羈押分離的問題
第五節 控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三——搜查
一 設定搜查條件和搜查證明標準的必要性
二 合理設定我國的搜查條件
第六節 辯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第七節 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一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以及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證明標準的規定
二 域外非法證據排除證明標準考察
三 非法證據排除中辯方證明標準問題
四 其他的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的Ⅵ明標準
第八節 非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第七章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方法
**節 程序法事實證明方法概述
一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理論的發端
二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差異
三 為什么要區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四 為什么用自由證明方法證明程序法事實
五 完全的自由證明和相對的自由證明
第二節 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項的證明方法
一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控方的證明方法
二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辯方的證明方法
三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控辯雙方適用不同證明方法的原因
四 其他的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第三節 非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一 控方的證明方法
二 辯方的證明方法
第四節 程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一 控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 的證明方法之——一逮捕
二 控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 的證明方法之二——其他事項
三 辯方程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第八章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主體
**節 縱向分析:刑事訴訟構造、制度、原則和司法職權配置的歷史演進
一 前三次變革
二 第四次變革——審判者權力的擴張
三 審判者權力擴張的基礎——司法審查(原則)
第二節 橫向分析:第四次變革后的兩造當事人和證明主體
一 兩個“主體”概念的厘清
二 不同訴訟階段的程序法事實證明主體
三 認定偵查機關程序法事實證明主體地位的意義
四 檢察官認證主體地位的討論
第三節 橫向分析:第四次變革后的裁判主體和認證主體
一 我國現行司法職權配置存在的問題
二 法治發達國家的司法職權配置情況
三 司法審查法官制度的可借鑒性
四 我國司法審查法官應當配置的司法職權
第九章 展望——程序法事實裁判和證明的建構
**節 程序法事實裁判和證明的制度設計
一 程序法事實裁判制度的完善
二 程序法事實證明的模式選擇
第二節 程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現實與理想
一 程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困難
二 程序法事實證明實現的另一種思路
三 程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展望
四 小結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節選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近幾十年來,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代表國家廢除一級預審法官制度,改二級預審法官為偵查法官,不斷向英美法系靠攏。筆者認為,德意等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可以視為規制偵查權的第三種模式——德意等國家在二戰后向英美法系國家學習,其法律制度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逐步靠攏。隨著當事人主義的若干重要制度在德意等國家的建立,德意等國家有了與英美模式相似的擁有強大訴權的辯方。在將二級預審法官轉變為偵查法官后,偵查法官同樣可以對偵查機關偵查行為的啟動(頒發令狀)進行事前司法審查,對有異議的偵查行為和檢察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事后司法審查①。但是,僅以上述兩種制度對偵查權加以規制還顯不足,需要以大陸法系職權主義的重要制度“檢警一體”為補充。所謂檢警一體,是指檢察官可以直接指揮或指導刑事司法警察進行偵查取證,而刑事司法警察要服從檢察官的指揮,以保證偵查取證行為合法有效地進行。德意等國家將此三種制度相互結合,以一種介于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和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新模式對偵查權加以規制。第三種模式以德意等西方國家為代表,東方的日本與其極為相似,也可以歸人這種模式。這些國家幾十年的司法實踐表明,在偵查權規制方面,第三種模式同樣是有效的。 反觀中國,目前既沒有法國模式中在審前階段對偵查行為進行指揮的一級預審法官和對訴訟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二級預審法官,也沒有英美模式中擁有強大訴權的辯方和擁有司法審查權的治安法官或地方法官。因此,我國法院并沒有足夠的權力對審前階段的偵查行為進行監督或審查,更遑論指揮或指導。 我國現行憲法對司法職權配置的規定,與法國模式相去甚遠。顯然,以現有的司法職權配置,我國不可能建立對偵查行為進行指揮或指導的一級預審法官制度,并以此在審前階段對偵查權加以規制。 同時,我國也不大可能通過效法英美模式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缺乏英美模式中擁有強大訴權的辯方,辯方相對于控方而言不值一提。在我國的刑事司法中,只有不到30%的律師辯護率,而且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很多辯護律師又嚴重的不負責任。這就使得效法英美模式由辯方對偵查權進行制約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目前,在審判中心主義的大目標下,規制偵查權的現實方法似乎只有一種,那就是第三種模式。現實的選擇只能是通過效仿德意的偵查法官,建立程序性裁判制度,擴張司法權至審前階段和程序法事項領域。同時,再以德意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檢警一體制度為補充,加強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偵查取證行為的指導。因此,必須開辟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逐步建立程序法事實裁判制度和程序法事實證明制度,并正式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偵查取證行為的指導權。 由于我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復雜而微妙的關系以及現行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司法職權配置,直接實行檢警一體是斷不可能的,即便是正式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偵查取證行為的指導權都是很難想象的。因此,開辟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如果從檢警關系人手,有點類似于正面強攻,阻力會非常之大。 如果從程序法事實裁判制度和程序法事實證明制度這個角度開辟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涉及運用司法權對偵查權加以規制,難度也同樣很大。但是好在我國已經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程序法事實的裁判和證明領域已經邁出了扎實的一小步。這一步雖小卻意義重大,相當于宇航員阿姆斯特朗當年登月時邁出的那一步,堪稱中國法治的一大步。 因此,綜合以上因素,目前可行的思路還是從程序法事實裁判和證明的角度來開辟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推動司法權對偵查行為的監督。 ……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作者簡介
馬可,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國家資助博士后,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愛德華茲研究員,曾從事法官工作,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和國際人權法。主持和參加國家、省部級課題十余項,出版專著3部,編著1部,發表論文40余篇。2008年獲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三等獎和黑龍江省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二等獎;2012年獲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資助獎勵;2013年獲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獎勵;2014年獲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博士后學術成果獎;2015年獲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第四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同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優秀博士后研究報告獎;2016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對策信息三等獎,同年獲中國法學會第四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提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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