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法律常識全知道-全新升級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373878
- 條形碼:9787511373878 ; 978-7-5113-738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常識全知道-全新升級版 本書特色
春之霖編著的《法律常識全知道(全新升級版)》匯總了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1000多個法律常識,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鏈接3個板塊,對我們在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合同糾紛、物業糾紛、房屋買賣租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賠償、消費理財、著作發明、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方面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使我們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成功運用法律這一武器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是個人、企業經營、家庭**的法律工具書。
法律常識全知道-全新升級版 內容簡介
本書匯集了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常識,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鏈接3個板塊,對我們在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合同糾紛、物業糾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商賠償、消費理財、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方面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使我們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
法律常識全知道-全新升級版 目錄
憲法篇 保障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無敵法王
平等權
公民住宅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人權與人身自由權
宗教信仰自由
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通信自由權
婦女權益保護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公民的基本義務
民法通則篇 民事權益民事活動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
合伙與法人
人身權
民事責任
訴訟時效
婚姻家庭篇 為家撐起保護傘
結婚
婚姻的無效與可撤銷
離婚
父母與子女關系
夫妻間財產關系
遺產繼承篇 指點迷津
遺產
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
遺贈
合同篇 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合同履行中的糾紛
合同的撤銷、解除與終止
違約責任
借款貸款
融資租賃
建設工程
物權篇 私有財產不容侵犯
物權的設立與變更
房屋權益
所有權
業主權益
共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抵押擔保
質押擔保
勞動保障篇 維護你的職場權益
應聘中的權益
勞動合同的簽訂與效力
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試用、見習
薪酬待遇與休息休假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保護
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
損害賠償篇 捍衛權益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
工傷鑒定及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
刑事篇 趨利避害遠離雷區
犯罪與刑罰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訴訟篇 教你怎樣打官司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知識產權篇 保護我們的無形產權
商標
專利
著作權
房產車產篇 安居樂業
購房簽約
交房收房
房屋貸款與抵押
房屋產權與登記
物業糾紛
房屋拆遷
車的購買與維修
法律常識全知道-全新升級版 節選
應聘中的權益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當告知哪些內容 【案例】 2008 年11 月,李某參加了一次招聘會,之后有一家公司通知李某面試。在面試過程中,該公司詳細介紹了自己的發展歷程,以及公司的企業文化。當李某問到工作地點及勞動報酬時,公司負責人稱:“不確定,只要成為公司的員工就要服從分配,報酬問題根據工作業績及個人表 現來定!甭犕曛罄钅澈苊曰。請問: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當告知哪些內容? 【法律解析】 用人單位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致使勞動者在應聘時不能全面了解信息,這樣在履行勞動合同時就會出現糾紛,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的如實告知義務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定告知內容;二是勞動者要求了解的與工作相關的內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錄用新員工時能否收取風險抵押金 【案例】 阿俊高中畢業后和朋友去某公司應聘,公司卻提出要收取1000 元風險抵押金。公司招聘人員同時還告訴阿俊,不愿意交風險抵押金就不錄用。阿俊想知道,這種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合法嗎? 【法律解析】 企業在招錄員工與之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不能收取風險抵押金等。本案中,阿俊應聘的公司要求阿俊交納風險抵押金,否則就不錄用,這實際上是對勞動者一種變相的要挾、強迫。不僅違背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而且也違反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財物的法律、法規。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職前培訓是否應認為是勞動關系的建立 【案例】 蔡某和朋友一起應聘到一家工廠工作。在上崗前,工廠要對新員工進行為期2 個月的培訓。工廠主管跟蔡某他們說,培訓期間不算正式工作,每個月只發給他們400 元生活費。培訓期滿后,工廠按照蔡某他們在培訓期間的表現,決定是否聘用他們。蔡某想知道,工廠主管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解析】 工廠主管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因為自蔡某他們參加培訓的**天起即與工廠建立了勞動關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法條鏈接】 《勞動法》第三條 **款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
- >
我與地壇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山海經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