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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9011227
- 條形碼:9787569011227 ; 978-7-5690-1122-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訴訟法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本書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舉案說法, 其內容按章節全面介紹了民事訴訟法的理論和實踐操作, 包括: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訴訟參加人與共同訴訟、主管與管轄、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與證明、訴訟保障制度等。
民事訴訟法案例解析 目錄
**節 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審判權原則
第二節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第三節 民事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四節 調解原則
第五節 辯論原則
第六節 處分原則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
**節 公開審判制度
第二節 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節 合議制度與人民陪審制度
第四節 回避制度
第三章 訴訟參加人與共同訴訟
**節 當事人
第二節 第三人
第三節 代理人
第四節 普通共同訴訟
第五節 必要共同訴訟
第四章 主管與管轄
**節 主管
第二節 級別管轄
第三節 地域管轄
第四節 特殊管轄
第五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與證明
**節 證據種類
第二節 證據分類
第三節 舉證責任
第四節 證明標準
第五節 舉證期限
第六節 證據排除規則
第六章 訴訟保障制度
**節 民事訴訟中的保全
第二節 先予執行
第三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四節 期間
第五節 送達
第七章 法院調解與**審普通程序
**節 法院調解
第二節 起訴與受理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撤訴與缺席裁判
第五節 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
第八章 簡易程序
**節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
第三節 適用簡易程序的具體規定
……
第九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十章 上訴審程序
第十一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別程序
第十三章 督促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四章 民事執行程序總論
第十五章 執行程序分論
參考文獻
民事訴訟法案例解析 節選
《民事訴訟法案例解析》: 編者評析 回避制度指的是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依照法定程序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員徇私舞弊、主觀臆斷、先人為主或者濫用職權,從而保證司法人員客觀公正地審理案件;同時保證辦案人員與案件結果之間無利害關系,有利于消除當事人的猜疑,增強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回避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其重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回避的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回避主體包括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對案件結果有著實質的影響,因此是首先應當回避的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雖然不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但是他們卻在訴訟程序中起到重要的輔助作用,因此也應當作為回避的主體。 另外,我國還對任職回避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法官法》和《律師法》中規定,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在離任2年內禁止擔任訴訟代理人;在離任2年后,擔任其原供職法院受理案件的代理人應當受到相應的限制,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同時《*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款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第二款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從回避主體來看,本案的獨任審判員劉××屬于回避主體的范圍,因此只要當事人認為其有可能基于特殊身份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2.回避的法定事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四)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需要說明的是:①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范圍比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范圍要廣泛,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②與本案主體有利害關系,何為“利害關系”民事訴訟法中沒有列舉,且本身比較復雜,因此需要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客觀情況靈活把握。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這一規定也非常寬泛,如同學關系、朋友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達到讓人懷疑可能對案件公正審理產生影響的關系,這一點也需要靈活把握。 另外,《*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回避事由作出了更為詳盡的規定供各法院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④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⑤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
民事訴訟法案例解析 作者簡介
冉強(1975.12-),男,四川內江師范學院法學副教授,法學碩士,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咨詢專家,內江市中級法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內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教官,內江預防腐敗研究中心特聘研究人員,內江預防職務犯罪研究所特聘研究人員。 黃森林(1986-),男,內江師范學院講師,法學碩士,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專業(民事訴訟方向)博士研究生,兼職律師;曾任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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