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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勝法庭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5013884
- 條形碼:9787555013884 ; 978-7-5550-138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致勝法庭 內容簡介
《致勝法庭》是一本法律知識讀本,內含二十幾個典型民事、刑事案例的案情描述及法律原理解析。作者唐福樂引用多年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運用嚴謹的思維和專業的術語,對相應的判例和法律條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突出辯論技巧,提煉辦案心得和感悟。作者作為律師,結合很多實際案例,講解了貼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識。如信息網絡傳播權、買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作者都運用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作了詳細的分析,宣傳和普及了法律知識。
致勝法庭 目錄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保護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及其本人可歸責性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買賣合同常見法律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房多賣中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伙法律關系所涉及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侵權之訴競合及歸責原則
保險合同解除權、保險不利解釋原則
隱名出資中股東資格及權利的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
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內容及其具體行使規則
案卷排他原則
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征及其法律規制
勞動爭議案件
票據法律關系問題研究
不可抗力的具體認定、浮動抵押的法律問題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法律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及案件執行異議
招標流程違法投訴
刑事案件部分
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犯罪行為
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合關系
合同詐騙罪的基本訴訟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辯護點
致勝法庭 節選
《致勝法庭》: 原告:林守業(化名) 被告:C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嘉和苑1#-4#連體編號為22號的商業店面系原告林守業于2001年6月12日向F市城鄉建設發展總公司購買,該店面位于嘉和苑南園門(即西大門)北面,與該大門并排左右相鄰,其門面直接朝向南園路。被告C物業公司是嘉和苑的物業管理單位,原告于2001年11月13日人住并與本案被告C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嘉和苑至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2001年10月份F城鄉建設發展總公司將上述店面交付原告使用,嘉和苑的其他住宅業主和店面業主也都陸續接收住宅、店面,F城鄉建設發展總公司也將嘉和苑的物業管理事務委托給被告管理。原告稱其所購買的店面位處嘉和苑南園路大門旁,平時嘉和苑的居民均從此門進出,給原告的店面提供了良好的商業機會,是此店面商業價值的主要體現,也是原告當初購買此店面的主要目的所在。而且根據當時項目規劃設計,南園路大門就是嘉和苑居民進出的唯一大門,且開放此大門也是有利嘉和苑店面經營,方便居民的生活。南園路大門附近有“超大”超市、臺江第四中心小學以及銷售各種生活用品的商店等便于居民生活的場所。被告于2002年10月25日當天,不顧業主經營者的強烈反對,強行關閉了南園路大門,開放了作為消防專用通道的下杭路通道。被告關閉南園路大門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店面經營,大大降低了店面的商業價值,也妨礙了居民的日常生活。據此,原告向F市T區人民法院訴請判令被告應立即排除妨礙打開被其關閉的嘉和苑南園路大門,并賠償原告因不能出租店面造成的經濟損失33000元及承擔本案各項訴訟費用! ”桓孓q稱嘉和苑的南園路大門因緊靠超市,群眾出入十分擁擠,加上超市周邊的小商小販占道經營,嚴重影響住戶的通行。小區住戶反應強烈,并多次寫信上訪市、區政府,要求改開下杭路大門。市領導得知這一情況后指示,要求對該問題進行一次民意測驗,決定開啟哪個門。根據領導的指示,社區居委會于2002年12月24日、25日、26日三天讓嘉和苑全體住戶進行民主表決投票,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入戶將表決單送到各住戶家,待住戶表決完集中統計。統計結果,嘉和苑共769戶,其中空置和未入住189戶,已人住580戶。在發出的580張表決單中,要求開下杭路大門的285戶,要求開新園路大門的254戶,棄權13戶,廢票28戶。從統計結果看,要求開下杭路大門的住戶多于要求開新園路大門的住戶。尊重住戶的表決意見,被告出示告示決定關閉新園路大門開啟下杭路大門。故被告關閉南園路大門,開啟下杭路大門系由全體住戶投票決定,經過認真投票決定,完全符合有關規定。且被告根據《F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多數住戶的要求行使物業管理權,被告也沒有過錯!禙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住戶享有參與物業管理和良好居住環境的權利”;第七條規定:業主大會“決定關系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嘉和苑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全體住戶的意見相當于業主大會的意見。被告享有的權利基于全體住戶的授權,被告根據全體住戶多數的要求決定開啟下杭路大門,關閉南園路大門,符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被告沒有過錯。*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承擔民事責任必須有行為、結果以及行為結果之間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并且要求有過錯。被告按法律的規定及住戶的要求行使物業管理權利和原告店面無法正常經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行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就大門的開啟問題既沒有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它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開啟下杭路大門緩解了與超市的擁擠矛盾,確保了住戶出入的安全。經過一年多的運作,大多數住戶對此表示歡迎,這也證明了多數住戶的決定是正確的。綜上所述,被告認為被告根據住戶多數人的意見代住戶行使物業管理權利符合有關規定,被告沒有過錯,被告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失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
致勝法庭 作者簡介
唐福樂,二級律師,福建衛理律師事務所主任,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福建工程學院法學院兼取教段,長期從事司法訴訟、法律顧單務;福建省優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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