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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5195518
- 條形碼:9787305195518 ; 978-7-305-19551-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教程 內容簡介
《經濟法教程(第二版)/高職高專“十三五”規劃教材》以經濟法相關法律及法學基礎理論為主要內容,包括了法律基礎理論、企業法、知識產權法、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法、會計法與審計法、稅法、勞動法、經濟爭議的解決。
經濟法教程 目錄
**節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經濟法律關系
第三節法律行為與代理
第四節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章公司法
**節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節公司債券
五節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
**節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節外資企業法
第四章合伙企業法
**節合伙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
……
經濟法教程 節選
《經濟法教程(第二版)/高職高專“十三五”規劃教材》: (1)股東出資及資格要求 證券公司的股東除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特殊條件。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且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①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②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2)對證券公司的資本要求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及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的,注冊資本*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之一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調整注冊資本*低限額,但不得少于上述規定的限額。 (3)業務人員資格要求 證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及其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應從業資格,既包括證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也包括其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和具備相應的素質(如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主要管理人員是指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是指在證券公司中,具體辦理證券經營業務的人員。證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除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的經驗外,還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不得有下列情形:①《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②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③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等。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與開展證券活動相適應的合格交易設施,是證券公司經營活動的基礎。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可以是公司自行購買、股東入股或向他人租賃取得等三種形式。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兩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經營虧損。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做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同時,《證券法》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各種業務間實行分業操作。 (6)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證券公司的公司章程除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包含以下重要內容:①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②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③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④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變更證券公司章程中的以上條款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設立的程序 (1)申請:凡具備《證券法》、《公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關于證券公司設立條件者,均可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證券公司設立申請;(2)審批;(3)公司設立登記: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經批準后,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取得法人資格。 3.證券公司的終止 證券公司的終止,是指已獲準成立的證券公司,因一定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其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狀態。導致證券公司終止的事由有以下三種情形: (1)自行解散。證券公司可因其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決定自行解散。當然,證券公司自行解散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一經解散,其主體資格即行喪失。 (2)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在證券公司存續期間,如發生嚴重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可以取消其經營證券業務資格。 (3)依法被宣告破產。如果證券公司的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可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其破產。 ……
經濟法教程 作者簡介
劉艾莉,鄭州工程技術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經濟法,參編《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在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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