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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審查常用法規分類手冊-(第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404620
- 條形碼:9787517404620 ; 978-7-5174-0462-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紀律審查常用法規分類手冊-(第2版) 內容簡介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全會先后對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依規治黨作出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一批重要的黨內法規,黨內法規已然成為黨員干部的必修課。 為推動廣大黨員干部深入學習貫徹各項黨內法規,幫助紀檢監察干部更好地執行好黨規黨紀,我們以黨章為根本,以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按照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根據程序與實體分開、挺紀在前等原則,延續六大紀律的違紀類型總體分類,結合新出臺、新修訂的黨內法規,完善形成了新的《紀律審查常用法規分類手冊》一書,在繼承的基礎上充分體現與時俱進,注重系統性、實用性和操作性,力求出版一本黨內法規與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有機結合的工具書。 《紀律審查常用法規分類手冊(第2版)》分為上、中、下三篇,上篇按照實體法規、程序法規和綜合法規三個部分,收錄了黨紀、政紀常用的基礎性法規;中篇主要以六大紀律為主線,按照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順序分別收錄了在審查上述各類違紀問題時可能用到的核心法規;考慮到紀律審查工作實踐及第四種形態的運用需要依據大量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我們在下篇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了專門收錄,重點集中在與紀律審查工作關系較為密切的職務犯罪領域,以充分體現對紀法銜接的貫徹落實。
紀律審查常用法規分類手冊-(第2版) 目錄
實體法規
[黨紀法規]
中國共產黨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2016年10月27日)
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1980年2月29日)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2015年10月18日)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2017年7月1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2016年10月27日)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2016年7月8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15年10月18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31日)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2004年9月22日)
[政紀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7年9月1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4月22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2014年4月25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2012年8月22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2013年5月25日)
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
程序法規
[黨紀綜合]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1994年3月25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3月25日)
……
中篇 常用核心法規
下篇 常用法律和司法解釋
紀律審查常用法規分類手冊-(第2版) 節選
《紀律審查常用法規分類手冊(第2版)》: 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三條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并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對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作出規定。 第四章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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