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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風險及民事責任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249461
- 條形碼:9787568249461 ; 978-7-5682-4946-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風險及民事責任研究 內容簡介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是以特定金融利益交付為標的的雙務、諾成、有償合同。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僅存在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更主要的是還存在諸多因素導致的法律風險。《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風險及民事責任研究》主要圍繞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可能被重新定性為賭博合同和保險合同,國家機構、公司以及個人在交易主體不適格情況下交易的法律風險及責任承擔,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國際標準協議之單一協議、凈額結算和信用支持“三大支柱”與一些國家的破產法、合同法等的矛盾等諸多原因導致的法律風險,在介紹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避免交易法律風險的立法建議。另外,《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風險及民事責任研究》還論述了交易商侵權的構成要件及其理論基礎,即包含注意義務、適合性義務、信息披露等在內的交易商對*終用戶應負有的相對、有限的信托義務,以及不實陳述與操縱的法律認定及民事責任承擔。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風險及民事責任研究 目錄
**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法律性質和法律風險
**節 金融衍生品的內涵界定
第二節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類型
第三節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質與法律特征
第四節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風險
第二章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射幸性及其法律風險
**節 射幸性合同的法律原理
第二節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與賭博合同、保險合同的區別及聯系
第三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可能被重新定陛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第四節 情勢變更原則在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約中的適用
第三章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體資格瑕疵風險及其責任
**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體資格瑕疵及其法律風險
第二節 國內外對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體準入限制
第三節 政府機構違反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準入強制性規定的法律風險及責任
第四節 公司違反法律禁止的經營范圍與交易員越權交易行為的法律風險及責任
第五節 個人參與國際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風險及其責任
第四章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國際標準協議與國內法的沖突與協調
**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國際標準協議的形成及框梨
第二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國際標準協議的“三大支柱”及其適用的法律風險
第三節 發達國家的國內法與ISDA標準協議的協調
第四節 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金融衍生品交易國際標準協議實施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第五章 資產支持證券類衍生品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節 表外模式和表內模式及其法律關系比較
第二節 資產支持證券衍生品法律風險的防范
第三節 基于風險防范的我國資產支持證券類金融衍生品發展的制度選擇
第四節 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現存的問題及對策
第六章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侵權責任的理論基礎
**節 交易商和*終用戶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體分類及其意義
第二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侵權責任的構成
第三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商的注意義務
第四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商的適合陛義務
第五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商的信托義務
第七章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實陳述與操縱的侵權責任
**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應披露信息的內容和范圍
第三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商不實陳述及其民事責任
第四節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操縱及其民事責任
結論
參考文獻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風險及民事責任研究 節選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風險及民事責任研究》: 其次,外部信用增級方式影響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我國已有的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大多由大型商業銀行對專項計劃管理的基礎資產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從而達到外部信用增級的效果。而要銀行對基礎資產承擔擔保責任,原始權益人一般都會向銀行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既然原始權益人為“轉移出去”了的擬證券化資產提供了反擔保,便意味著這種基礎資產相關風險的轉移不徹底,真實出售也就無從實現。 *后,在現實的交易案例中,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通常由認購人(投資人)通過與專項計劃管理人簽訂“認購協議”的方式,將認購資金委托計劃管理人管理,計劃管理人設立并管理專項計劃,認購人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成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計劃管理人根據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如企業等)簽訂的“資產買賣協議”的約定,將募集資金用于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自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之日起,原始權益人依據租賃合同對承租人享有租金請求權、附屬擔保權益和其他權利。資產服務機構則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負責基礎資產對應的應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違約資產處置等基礎資產管理工作。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的約定,在回收款轉付日依照資產服務機構的指令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劃入專項計劃賬戶,由托管銀行根據“托管協議”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托管。當計劃管理人根據“計劃說明書”向托管銀行發出分配指令時,托管銀行根據分配指令,將相應資金劃撥至登記托管機構的指定賬戶,用于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預期收益。因此,現實的運行中基礎資產也沒有實現真實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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