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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談判簡論 內容簡介
本書是由熊明輝教授主編的“當代西方法律邏輯經典譯叢”之一。本書**作者圖爾敏是國際知名論證邏輯學家, “非形式邏輯”奠基人之一。他在《推理導論》一書中, 詳盡地闡明了論證的基本分析模式, 促進了邏輯學的實踐轉向, 奠定了實用邏輯的基礎, 特別是本書將基本分析模式應用于法律推理及其他推理, 使法律工作者在夯實論證邏輯的基礎上掌握法律推理, 拓寬知識的領域, 并與其他領域的推理進行比較研究。
法律談判簡論 目錄
出版說明
總序
中文版序言
前言
**章法律實踐中的談判
**節引論
第二節學習以及完善談判技巧的重要性
第三節法律談判中的客戶代理
第四節法律談判的基本類型
第五節討論范圍
第六節進行談判前應當考慮的法律因素
第七節緊張關系與挑戰
第八節自我測試
第二章高效法律談判者和低效法律談判者:法律談判的模式、策略及階段
**節高效法律談判者的特征
第二節低效法律談判者的特征
第三節法律談判模式
第四節法律談判策略
第五節模式策略組合
第六節法律談判階段
第三章計劃、準備、與客戶共事
**節引論
第二節理解擬議事項與交易
第三節評估當事人的需求和利益
第四節評估優劣并改進談判力
第五節案件評估
第六節“務實的預期”與授權
第七節談判前起草擬定的協議
第八節談判筆記與談判筆記本
第九節談判倫理
第四章開啟談判、討價還價、信息交換、戰術與說服
**節環境因素與初步準備
第二節開啟談判并發出初始要約
第三節構建有利的案件概念模型,論證并尋求解決
第四節談判期間的交往、信息交換與戰術
第五節回應要約
第六節向客戶傳達要約
第七節法律談判中的真相
第八節脅迫
第九節保全面子
第十節移情因素
第十一節威脅與承諾
第十二節沖突升級、困境和“沉淀成本”
第十三節談判破裂與重啟被擱置的談判
第十四節應對惱人低效的競爭型談判者
第五章達成協議或“*終破裂”、整理細節、起草并解釋和解協議以及和解中的公平與缺陷
**節時間壓力與截止期限
第二節縮小分歧與終結技術
第三節達成一致或“*終破裂”
第四節敲定協議
第五節解釋和解
第六節談判結果的公平
第七節妥協與和解協議的瑕疵
第八節*終支付
第九節談判后的自我分析
第十節結論
案例表
制定法、程序法、職業倫理、法條重述的列表
參考文獻與資料
索引
法律談判簡論 節選
**章法律實踐中的談判 **節引論 談判是眾多專業人士1(尤其是律師)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事實上,談判常常被描述為律師的主要任務。律師利用談判為客戶創造法律關系,例如合伙、公司、特許經營以及合資企業。律師利用談判為客戶進行交易,包括不動產交易、商業銷售、公司合并以及雇傭協議。律師還會利用法律談判(訴諸或不訴諸訴訟)為客戶解決法律糾紛。例如,在很多商業場合,律師試圖通過討論與和解去解決誤解和爭議,避免由訴訟造成的當事人間的緊張關系。 即便法律糾紛導致訴訟,前置于審判的商談和解無論是在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層面都占很高比例。例如,近些年,在聯邦地區法院存檔的所有民事案件(除了土地征收案件)中,僅有5%達致*終訴訟。剩下95%的案件(多數通過談判達致和解協議)則未經審判則已終結。 在個人層面,一份載于2《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律評論》(UCLA Law Review)的經驗研究表明,律師平均花費他們151%的時間用于和解討論。這一時間僅被審前的證據開示活動(16.7%)和會見客戶(16%)的時間超過。剩下的時間花在了如下活動:辯護(14.3%)、事實調查(12.8%)、法律研究(10.1%)、聽證與審判(8.6 %)、上訴與執行(0.9%)以及其他(5.5%)。 從當事人的視角看,通過協商解決法律糾紛所帶來的益處進一步凸顯出談判在法律實踐中的重要性: (1)協商和解避免了審判和上訴的不確定性和易變性——接受確定的而非不確定的。 (2)協商和解避免了審判的經濟成本——包括與審判有關的延遲成本、法院的成本、專家證人費、額外的審前開示、因當事人準備和參與審判而失去的時間,以及其他法律費用。 (3)協商和解避免了審判的社會和心理成本——包括審判導致的焦慮和壓力、可能的窘迫和敵對宣傳,以及對當事人關系的進一步損害。 (4)協商和解避免了絕大多數法律救濟“勝者通吃”的本質。 (5)協商和解避免了法院所能提供的有限救濟范圍——為利用更廣泛手段爭取當事人的*大利益提供了機會。 (6)協商和解避免了3獲得不利法律解釋的風險。 (7)協商和解避免了可用于相關訴訟(如爭議點排除)中針對當事人的有害許可或不利事實認定的可能性。
法律談判簡論 作者簡介
拉里·L.特普利,男,克雷頓大學法學院艾倫·塞克特議員終身講席教授。主要教學和研究領域為仲裁、法律咨詢與談判。特普利教授曾就法學研究與引證、民事訴訟程序、法律文書、法律談判等主題出版學術專著,并在《耶魯法學雜志》 《克雷頓法律評論》等期刊發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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