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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233811
- 條形碼:9787568233811 ; 978-7-5682-338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商法 內容簡介
近年來,全球經濟增速放緩、有效需求不足,從而導致各國的外貿需求下降,全球貿易量出現萎縮。但是我國經濟依然穩步發展,我國企業全球化程度不斷提高,國際商事交易不論在其交易對象還是交易方式上都有了很大發展,規范國際交易行為的國際商法已經成為當代世界的熱點問題。如何建立一個安全、公平的國際商務法律環境,保證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已經成為關乎今后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國際商法》根據高等院校國際貿易/國際商務專業系列教材研討會“國際商法”課程教學大綱編寫要點的精神,制定了“國際商法”課程新的教材寫作大綱。在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的國際貿易/國際商務專業系列教材編委會的組織下,完成了《國際商法》的編寫工作。編者力圖為國際貿易/國際商務專業學生提供一本課程體系合理、學科理論深入、教學內容充實、支撐材料新穎、涉及范圍寬廣、敘述簡明扼要、條理清晰、案例豐富,適合國際貿易和國際商務專業本科國際商法教學需要的教材。 《國際商法》不但適合國際商務、國際貿易、國際經濟、法學等專業本科生或研究生使用,也可供從事國際貿易法律實務或國際商法科學研究的人員如警察、律師、法官、檢察官等一切對此有興趣的人閱讀。
國際商法 目錄
學習目標
導人案例
1.1 國際商法的內涵
1.1.1 國際商法的概念
1.1.2 國際商法的主體和調整對象
1.1.3 國際商法的特征
1.1.4 國際商法的淵源
1.1.5 國際商法的內容與地位
1.1.6 國際商法的歷史
1.2 世界各種法律體系及其特征
1.2.1 大陸法系
1.2.2 普通法系
1.2.3 中國涉外法律制度概述
1.3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商法統一化
1.3.1 經濟全球化
1.3.2 國際商法的發展趨勢
1.3.3 國際商法的統一化
本章案例
本章小結
本章習題
第2章 國際商事代理法
學習目標
導入案例
2.1 代理法概述
2.1.1 代理的概念
2.1.2 代理權的產生
2.1.3 無權代理
2.1.4 代理關系的終止
2.2 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
2.2.1 代理人的義務
2.2.2 本人的義務
2.3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關系
2.3.1 大陸法
2.3.2 普通法
2.4 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
2.4.1 對本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
2.4.2 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
2.5 我國的代理法與外貿代理制
2.5.1 我國的代理法律制度
2.5.2 我國的外貿代理制
本章案例
本章小結
本章習題
第3章 國際商事合同法
學習目標
導人案例
3.1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概述
3.1.1 《通則》的制定
3.1.2 《通則》的基本原則
3.2 合同的訂立
3.2.1 要約
3.2.2 承諾
3.2.3 合同的訂立
3.3 合同的效力
3.3.1 除外事項
3.3.2 錯誤
3.3.3 欺詐、脅迫及重大失衡
3.4 合同的內容
3.4.1 明示義務與默示義務
3.4.2 當事人之間的合作義務
3.4.3 獲取特定結果的義務與盡*大努力的義務
3.4.4 履行質量的確定
……
第4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5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法
第6章 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7章 國際技術貿易法
第8章 國際電子商務法
第9章 國際支付結算法
第10章 國際產品責任法
第11章 國際投資法
第12章 國際稅法
第13章 國際金融法
第14章 國際商事管制法
第15章 國際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法 節選
《國際商法》: 2.4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 根據各國代理制度的一般原則,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他對第三人不負個人責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代理人對本人也不承擔責任。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由于本人和第三人通常分處兩國,他們對彼此的資信狀況的掌握完全依賴于代理人的信用以及業務能力。因此,在國際貿易中產生了特殊的代理制度,在該代理制度下,代理人被賦予了特殊的責任,或者對本人承擔特別責任,或者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現分述如下:2.4.1對本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對本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主要為出口保理人。這種出口保理人向出口商提供一套包括對買方資信調查、全額的風險擔保、催付貨款、進行財務管理及融通資金等綜合性的代理服務。 為完全收取貨款而選擇此種代理的出口商,在與外國進口商訂立買賣合同前,必須先與保理人聯系,將準備與之訂約的進口商名稱和地址告知代理人,在得到保理人認可并訂立保理協議后,方可在協議規定的限度內與進口商訂立正式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簽訂后,出口商應按合同規定提交貨物,并向代理人提交發票、匯票及提單等有關憑證,再由保理人通過其在進口地的分支機構或者代理人向進口商收取貨款。如果進口商不按時付款或者拒付,保理人應負責追償和索賠,并負責按保理協議規定的時間向出口商支付賠款。但是,作為本人的出口商因自己違反買賣合同而遭受進口商的拒付或延遲支付,保理人對出口商是不負責的。 對于這種代理,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商法典》、《瑞士債務法典》以及《意大利民法典》都有專門的規定,且既可以適用直接代理,也可以適用間接代理。普通法系國家雖然沒有這方面的成文法,但判例法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規則。早期的英國法院判例認為,出口保理人的責任是**位的責任,就是說賣方(即本人)在要求買方(即第三人)付款之前,就可以對代理人起訴要求代理人付款。但19世紀以后的判例修改了這一規則,認為出口代理人的責任是第二位的責任,即只有當買方無力支付貨款或因類似的原因致使本人不能收回貨款時,出口保理人才有賠償本人的義務。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許多國家已設立了由政府經營的出口信貸保險機構,專門辦理承擔國外買主無清償能力的保險業務,出口保理人的作用已逐步由這種機構所取代。2.4.2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主要有保付代理人、保兌銀行、運輸代理人以及保險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人 保付代理人的業務是代表國外的買方(本人),向本國的賣方(第三人)訂貨,并在國外買方的訂單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證,由他擔保國外的買方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國外買方、保付代理人和本國賣方三者之間存在著兩方面的法律關系:一方面是保付代理人與國外委托他購貨的買方之間的代理關系,另一方面是保付代理人與本國市場上的賣方的關系。保付代理人的特殊性表現在:無論是他自己作為買方替國外顧客購貨,還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為國外買方訂貨且加上自己的保證,他都必須對本國的賣方(第三人)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如果國外的買方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貨款,保付代理人負責向本國的賣方支付貨款。如果在合同履行前,國外的買方(本人)無正當理由取消訂單,保付商行仍須對本國賣方(第三人)支付貨款。但在這種情況下,其在付清貨款后,有權要求國外買方償還他所付的貨款,在適當情況下,還可要求賠償損失。采用這種方法對于減少國際商事交往中供貨人在出口貨物中的潛在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 (二)保兌銀行 保兌銀行是應開證行的請求,對開證行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經常采用開立信用證的方式支付貨款,但其中的一些賣方當事人對國外的某些開立的信用證的中小銀行不放心,于是便通過買方,要求該開證行對其開立的信用證取得其他銀行的保兌。該信用證一經保兌,出口商便獲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議付、付款的雙重保證,從而加強了自己的收匯安全。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當開證行授權另一銀行對其開出一份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加以保兌,而后者根據開證行的授權予以保兌,此項保兌構成保兌銀行的一項擔保,即他對該信用證的受益人承擔按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付款或承兌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并于到期時付款的義務。在該法律關系中,開證銀行是委托人(本人),保兌銀行是代理人,賣方是受益人(第三人)。保兌銀行作為代理行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上加上了自己的保證。即受益人不必向開證行要求付款,等開證行拒付后再找保兌行,而是可以首先向保兌行要求付款或議付。保兌行議付后,即使開證行無力拒付或者破產,它也不能向受益的第三人追索。 (三)運輸代理人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是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客戶的利益而辦理貨運業務,并從承運人處收取傭金或向貨主收取代理費的中介,而貨運代理人自己不是承運人。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特別是集裝箱在國際貿易中的廣泛使用,貨運代理逐步突破了傳統觀念。根據一些國家運輸行業的慣例,運輸代理人對于由他為客戶(被代理人)安排的海上或航空運輸費用,須向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第三人)承擔個人責任。如果客戶未裝運貨物致使輪船空倉航行,代理人須支付空船費。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可以要求客戶給予賠償,且當客戶拖欠代理人的傭金、手續費或其他報酬時,代理人對其所占有的客戶的貨物享有留置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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