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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瀆職侵權業務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2673
- 條形碼:9787510212673 ; 978-7-5102-1267-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反瀆職侵權業務教程 內容簡介
《國家檢察官學院全國預備檢察官培訓系列教材(5):反瀆職侵權業務教程》重點介紹預備檢察官應知應會的業務知識和業務規范,注重業務技能及實務經驗的傳授和職業素養的養成,通過文書范例和典型案例著力解析預備檢察官在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力爭使教材內容涵蓋檢察官基本職業素養、基本業務規范和基本業務技能,適應預備檢察官崗位素質和業務能力培養的要求,使預備檢察官通過培訓具備履行檢察官職務的素養和能力。
反瀆職侵權業務教程 目錄
**章 反瀆職侵權工作概述
**節 反瀆職侵權工作的主要職責
第二節 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基本流程
第三節 反瀆職侵權崗位的素能要求
思考題
第二部分 反瀆職侵權工作實務
第二章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程序和措施
**節 受案
第二節 初查
第三節 立案
第四節 偵查措施
第五節 強制措施
第六節 偵查終結
思考題
第三章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機制
**節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一體化機制
第二節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協作機制
第三節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監督機制
思考題
第四章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方法
**節 濫用職權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二節 玩忽職守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三節 司法人員徇私枉法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四節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五節 責任事故所涉瀆職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六節 泄露國家秘密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七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八節 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
思考題
第三部分 常用文書制作與范例
第五章 偵查文書概述
**節 偵查文書的種類及制作應注意的問題
第二節 職務犯罪偵查法律文書總覽
第六章 常用瀆職侵權犯罪偵查文書制作與范例
**節 敘述式偵查文書
第二節 筆錄式偵查文書
第四部分 瀆職侵權犯罪偵查精品案例
一、林某濫用職權、受賄案
二、龔某玩忽職守、受賄案
三、陳某徇私枉法、受賄案
四、吳某某、王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案
五、廣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
六、白某等人刑訊逼供案
反瀆職侵權業務教程 節選
《國家檢察官學院全國預備檢察官培訓系列教材(5):反瀆職侵權業務教程》: 理解初查的概念,應注意的是,初查不能代替偵查。初查獲取的證據資料,如果屬于實物證據,無論在哪一個階段獲取,無論是由哪一個主體提取的物證、書證,經有權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確認并采納,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具有證明效力;而對于言詞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初查對象陳述等不能夠直接作為證據,通常需要在立案以后對初查階段獲取的證人證言、被查對象和被害人陳述進行“轉換”,重新詢問或訊問。 二、初查的程序 初查與偵查相比,具有取證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整性,因此,初查要嚴格執行內部審批制度,防止泄密現象發生,注意講究策略方法。 1.對于應由本院初查的線索,經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依法進行初查。初查要案線索需要履行其他程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各級檢察機關初查的權限為:*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負責地方副省級以上干部、中央單位司局級以上干部犯罪線索的初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負責本轄區內廳局級干部犯罪線索的初查;地、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負責本轄區內縣處級干部犯罪線索的初查;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負責本轄區內科級干部、一般干部等犯罪案件線索的初查。根據需要,上級人民檢察院可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線索直接初查、組織、指揮、參與初查或者指定轄區內其他下級人民檢察院初查,也可將本院負責初查的案件線索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初查。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初查的案件線索,可以提請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初查。 2.初查中的調查取證、詢問等工作應由2名以上檢察人員依法進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第1款情形的,參與初查的檢察人員應當回避。 3.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辦案人員應根據案件線索情況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批準。初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案件線索的初步分析。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線索來源及涉及的主要問題,線索來源可靠程度和涉嫌犯罪范圍的評估。 (2)初查的目的、方向、范圍和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3)初查的時間、步驟、方法、措施等。 (4)對可能出現情況的預測及應對措施。 (5)初查的人員配備、分工、組織領導。 (6)安全防范預案。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明確辦案人員的配備、分工和在個案安全防范方面的職責,在檢察機關詢問證人、接觸被查對象時的安全措施,對重大、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7)保密方案(措施)。明確辦案人員的保密責任、保密的具體措施,對重大、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三、初查的注意事項 1.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刑訴規則》第168條規定,“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由此可知,只有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對犯罪線索進行初查,未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展初查,目的在于防止初查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需要公開進行初查、接觸被查對象、延長初查期限的,初查后無論是否提請批準立案,都應報檢察長決定。未經檢察長決定,不得擅自處理,目的是嚴把立案關,防止該立的案件不立,不該立的案件違法立案,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2.秘密進行。初查一般應當秘密進行,避免打草驚蛇和給被查對象帶來不必要的不良影響。如果到被舉報人、控告人所在單位核實情況,應當在不暴露舉報人、控告人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初查不能擅自接觸被查對象。初查期間接觸被查對象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3.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初查與偵查的區別之一就是調查措施的非完全性和非強制性。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初查要案線索需要履行其他程序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初查可以請紀檢監察機關協助調查,但不得借用“兩規”、“兩指”控制被查對象。不得參與其他機關對違法違紀人員的看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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