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產品質量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107
- 條形碼:9787509384107 ; 978-7-5093-8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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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產品質量法)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產品質量法)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產品質量法)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章總則**條【立法宗旨】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1銷售者對保健用品作虛假說明,消費者知假買假后是否有權向銷售者主張“退一賠一”?2公交乘客是否屬于消費者受法律保護?第三條【本法調整對象——經營者】3如何認定經營者?4使用消費積分換取手機,是否屬于購買手機的消費者?第四條【交易原則】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第六條【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第七條【安全保障權】5不明身份第三人闖入酒店對消費者傷害的責任承擔問題?第八條【知情權】6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情況和信息的義務的具體內容是什么?第九條【選擇權】第十條【公平交易權】7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體現在哪些方面?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8作為求償主體的消費者范圍是什么?9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10經營者對消費者有哪些附隨義務?第十二條【成立維權組織權】第十三條【獲得知識權】第十四條【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11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第十五條【監督權】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經營者義務】12銷售者承諾“假一賠十”,所售商品為冒牌貨,經營者是否應按其承諾賠償?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13經營者接受消費者監督的方式有哪些?第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14旅行社應當承擔什么安保義務?15出租車承運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什么?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義務】16經營者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的義務是指什么?第二十條【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17航空公司對因機場名稱標識不明的機票導致旅客遲延旅行的,承擔什么責任?第二十一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18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須符合哪些要求?第二十二條【出具發票的義務】第二十三條【質量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19事先約定免除質量擔保義務的協議是否無效?第二十四條【退貨、更換、修理義務】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20“七日”期間如何計算?第二十六條【格式條款的限制】第二十七條【不得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21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特定領域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第二十九條【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22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有哪些行為?23經營者違反本條義務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三十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的職責】第三十二條【工商部門的職責】第三十三條【抽查檢驗的職責】第三十四條【行政部門的職責】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的職責】24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的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措施有哪些?第五章消費者組織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25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包括哪些?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的禁止行為】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九條【爭議解決的途徑】26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第四十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第四十一條【企業變更后的索賠】第四十二條【營業執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連帶責任】第四十三條【展銷會、租賃柜臺的責任】27柜臺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如何維護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第四十五條【虛假廣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四十六條【投訴】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訴權】第七章法 律 責 任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28如何理解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29經營者違反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第四十九條【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五十條【侵犯人格尊嚴的彌補】第五十一條【精神損害賠償責任】30經營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31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償主體包括哪些?32消費者購物雖未遭受經濟損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33保健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否無效?未消費的預付服務費是否應予退還?34因經營者違約,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退還部分服務費?第五十四條【退貨責任】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35板木材質家具作為實木家具出售是否構成商業欺詐?36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但商品質量合格的,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37銷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鐲冒充翡翠手鐲出售,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銷售者向消費者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三倍賠償?38經營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前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退還所購汽車,并由經營者退還購車款并賠償三倍的購車款?第五十六條【嚴重處罰的情形】第五十七條【經營者的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第五十九條【經營者的權利】第六十條【暴力抗法的責任】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第八章附則第六十二條【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參照執行】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章總則**條【立法目的】1合格產品需要有哪些基本的要求?第二條【適用范圍】2哪些產品不在《產品質量法》調整范圍內?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如何對建設工程中使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第三條【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4國家關于鼓勵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第四條【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5產品責任保險有哪些特征?6如何確定銷售者、生產者法律責任?第五條【禁止行為】7如何認定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第六條【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8如何區分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9強制性標準的種類有哪些?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條【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第九條【各級政府的禁止行為】第十條【公眾檢舉權】10我國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監督檢舉主要作了怎樣的規定?11如何處理公眾檢舉的關于產品質量的問題?第十一條【禁止產品壟斷經營】1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實施哪些妨礙商品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的行為?13地區封鎖行為的表現有哪些?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第十二條【產品質量要求】14如何判斷產品質量是否合格?15如何界定處理品和劣質品?第十三條【工業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第十四條【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16申請認證的條件有哪些?17企業的質量體系通常包括哪些構成要素?18企業是否必須辦理企業質量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第十五條【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制度】19為什么抽查樣品時必須隨機抽取?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為什么不準向企業收費?第十六條【質量監督檢查】第十七條【違反監督抽查規定的行政責任】21監督抽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如何處理?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職權范圍】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22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設立須具備哪些條件?第二十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23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包括哪些?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出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第二十二條【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24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哪些質量問題?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25消費者協會主要有哪些公益性職責?26消費者在展銷會上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向誰索賠?第二十四條【抽查產品質量狀況定期公告】第二十五條【監管機構的禁止行為】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二十六條【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要求】27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內在質量與外在說明不符的,已經構成產品瑕疵應該怎么辦?28何為不合理的危險?第二十七條【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29在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第二十八條【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30特殊產品的包裝應該符合怎樣的要求?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第三十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1偽造和冒用的區別是什么?32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應負何種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33如何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它與商標有何不同?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的禁止行為】第二節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三條【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第三十四條【保持銷售產品質量的義務】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產品范圍】第三十六條【銷售產品的標識要求】第三十七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4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第三十九條【銷售者的禁止行為】第四章損 害 賠 償第四十條【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35承擔產品合同責任主要有哪些條件?第四十一條【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36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其他免責或者減輕責任事由主要有哪些?第四十二條【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37如何理解銷售者的過錯?第四十三條【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38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確定制造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的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39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哪些內容?40缺陷產品導致人殘疾,可以得到哪些賠償?41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在賠償范圍之列?4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侵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時,如受害人提出的賠償計算標準與現行的賠償計算標準不同時,應如何計算?第四十五條【訴訟時效期間】第四十六條【缺陷的含義】第四十七條【糾紛解決方式】43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如何調解產品質量糾紛?44如何確定產品質量糾紛的當事人?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規定】45何為產品質量仲裁檢驗?46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對爭議涉及的產品質量進行檢驗的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47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可否作為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的有效證據?第五章罰則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第五十條【假冒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第五十一條【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的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偽造、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標志的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四條【不符合產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定】48如何對“三無”產品定性處罰?第五十五條【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第五十六條【違反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定】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第五十九條【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第六十條【生產偽劣產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第六十一條【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經營者的責任承擔】49將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應承擔什么責任?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第六十四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第六十六條【質檢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推薦產品的責任承擔】第六十八條【產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第六十九條【妨礙監管公務的行政責任】第七十條【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第七十一條【沒收產品的處理】第七十二條【貨值金額的計算】第六章附則第七十三條【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十四條【施行日期】配 套 法 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2013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2017年1月6日)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10月14日)郵政業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2014年8月27日)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15年1月5日)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2004年3月12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2014年2月14日)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年1月11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12年10月22日)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2001年11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2015年6月15日)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0年10月31日)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1995年8月25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1月12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9日)*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1995年12月1日)實用附錄消費損害賠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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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含產品質量法)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最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