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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8727408
- 條形碼:9787548727408 ; 978-7-5487-2740-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 內容簡介
《經濟法/高等院校網絡教育法學專業核心課程規劃教材》貼近經濟法的本源精神以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內容上與時俱進,注重運用多學科知識從多維度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屬性,重視經濟法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有機結合。 《經濟法/高等院校網絡教育法學專業核心課程規劃教材》在內容上講求精煉實用,以必要法學理論和相關法律制度介紹為重心,較少涉及理論爭鳴。同時,安排了必要的案例分析,以方便讀者理解和學習經濟法。
經濟法 目錄
**節 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經濟法體系
一、經濟法概念的起源及含義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三、經濟法的體系
第二節 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經濟法的含義及其產生時問
二、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發展歷程
三、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發展歷程
第二章 反壟斷法
**節 反壟斷法概述
一、壟斷與反壟斷法的含義
二、反壟斷法的產生和發展
三、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
第二節 壟斷協議
一、壟斷協議的含義和分類
二、橫向壟斷協議
三、縱向限制競爭協議
第三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構成要件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現
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
一、經營者集中的含義和基本途徑
二、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規制方式
三、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審查制度
第五節 行政壟斷
一、行政壟斷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二、行政壟斷的主要表現
第六節 反壟斷法適用制度與適用原則
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
二、反壟斷法域外適用制度
三、反壟斷法適用原則: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
第七節 反壟斷法的實施
一、反壟斷法的實施機關
二、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三、反壟斷法的實施程序
第三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一、競爭與不正當競爭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概況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
第二節 商業混同行為
一、商業混同行為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二、商品主體混同行為
三、商品虛假標示行為
第三節 商業賄賂行為
一、商業賄賂的界定
二、商業賄賂與合法經營手段的區別
……
第四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章 產品質量法
第六章 國有資產法
第七章 財政法
第八章 稅法
第九章 金融法
第十章 證券法
第十一章 價格法
后記
經濟法 節選
《經濟法/高等院校網絡教育法學專業核心課程規劃教材》: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所謂懲罰性賠償,是指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數倍于實際損害的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當被告出于惡意、欺詐及罪惡等動機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時,法院可判處超過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僅在于彌補受害人的損失,還在于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同時還有激勵受害人與不法行為作斗爭的功能。因此,懲罰性賠償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屬性,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懲罰不法行為人來維護社會整體經濟秩序,是國家出于對社會整體經濟秩序的維護、對民事賠償關系進行強制性干預的結果,是現代侵權責任法發展的一個新的趨勢。2010年,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次使用了“懲罰性賠償”這一詞眼,宣告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我國現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延續了修訂前的做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予以強化。具體而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定了兩種懲罰性賠償責任,即:違約懲罰性賠償和侵權懲罰性賠償。 1.產品欺詐和服務欺詐的違約懲罰性賠償 產品欺詐和服務欺詐的性質屬于違約。盡管規定這一規則的表述是“損失”,但這個損失實際上就是商品價款的損失和服務費用的損失,這個損失不是侵權的損失,而是違約的損失。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條文來源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第四十九條,即商品欺詐和服務欺詐,可以在賠償實際損失之后,再請求增加賠償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一倍,即所謂的“雙倍賠償”。這一規定在過去的二十年社會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大多數人認為對欺詐消費者的經營者的懲罰力度還不夠,應當繼續加重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因此,新法修改為上述條文。 (1)產品欺詐和服務欺詐的違約懲罰性賠償增加為三倍。原來在習慣上所謂的“雙倍賠償”,說的是退回價金或者費用,再加上一倍的賠償。如果按照這個習慣說法,現在的規定就是“四倍賠償”。值得注意的是,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是確定的數額,沒有“以下”的要求,加上原價就是“四倍賠償”。 (2)違約懲罰性賠償的*低賠償數額為500元。對產品欺詐和服務欺詐的違約行為增加3倍的賠償,由于商品價款和服務費用的數額較低,3倍也達不到500元的,違約懲罰性賠償的*低賠償數額規定為500元。將500元作為兜底賠償,加重了對經營者欺詐情形的懲罰力度。 2.惡意致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侵權懲罰性賠償 惡意致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侵權懲罰性賠償,就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的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惡意致害包括惡意商品致害和惡意服務致害兩種。惡意商品致害責任屬于產品責任,包含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內容之中。惡意服務致害責任超出了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其他法律也沒有類似的規定,屬于新的請求權基礎,是新的法律規范。具體規則如下: (1)賠償實際損失在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時,首先應當計算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并且按照實際損失,依照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以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實際賠償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只造成精神損害的,則只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適用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要件。適用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要件有以下幾方面:**,商品或者服務有缺陷。對缺陷的解釋,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即商品或者服務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第二,損害的事實是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健康嚴重損害就是重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第三,該缺陷與上述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四,與一般的產品責任不同,這里要求須具有故意的要件,即明知有缺陷而希望或者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具備以上四個要件,受害人即可主張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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