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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序列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7272
- 條形碼:9787510217272 ; 978-7-5102-1727-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檢察官職務序列研究 本書特色
針對性:研究論證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及薪酬制度改革必要性、可行性 前瞻性:宏觀構想檢察官職務序列及單獨薪酬制度未來發展 專業性:立足檢察工作職業特點,注重專業思維和方法,組織專業團隊研究 實用性:圍繞司法體制改革主題,對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及單獨薪酬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理論支持
檢察官職務序列研究 內容簡介
建立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福利與退休制度事關國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深化并形成各具特點、分類管理的現代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推進檢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深化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 《檢察官職務序列研究》圍繞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福利與退休制度,形成了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研究、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研究、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研究三個系列研究。
檢察官職務序列研究 目錄
前言
**編 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研究
**章 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概述
一、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含義
(一)檢察官的界定
(二)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界定
(三)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性質與特點
二、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與普通公務員職務序列的區別
(一)主體法律地位的區別
(二)職權屬性的區別
(三)管理方式的區別
三、設置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依據
(一)理論依據
(二)政策依據
(三)法律依據
(四)實踐依據
四、設置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必要性
(一)強化檢察官職業司法屬性
(二)拓寬檢察官職業發展通道
(三)提升檢察官職業尊榮感
(四)促進檢察改革舉措落實
五、檢察官職務序列與工資福利制度的關系
(一)職務序列是確定檢察官工資福利保障水平的重要依據
(二)檢察官單獨工資福利制度是落實檢察官職務序列的關鍵舉措
第二章 我國檢察官職務序列的沿革
一、我國檢察官職務序列的發展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大干部”階段(1949~1953)
(二)嚴格執行國家行政級別階段(1954~1966)
(三)取消級別階段(1967~1977)
(四)恢復重建“泛公務員”階段(1978~1994)
(五)檢察官職務序列與工資福利“雙軌運行”階段(1995~2014)
(六)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福利改革試點階段(2015至今)
二、我國現行檢察官職務序列的主要問題
(一)職務等級依賴于行政職級,忽視了檢察權的司法屬性
(二)按照行政化層級進行管理,弱化了檢察官的主體地位
(三)職務等級層級分布不合理,限制了檢察官的職業發展空間
(四)單獨職務序列制度改革滯后,制約了司法體制改革的協調推進
第三章 域外主要國家和地區的檢察官職務序列
一、域外檢察官職務序列的考察
(一)美國、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職務序列
(二)德國、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職務序列
(三)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等轉型國家檢察官職務序列
(四)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臺灣地區檢察官職務序列
二、域外檢察官職務序列可資借鑒的做法
(一)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與員額聯系密切
(二)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自成體系
(三)助理檢察官在檢察官職務序列中處于特殊地位
(四)檢察官職務等級層次設置體現了檢察職業特點
第四章 我國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設置
一、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設置原則
(一)與行政職級完全脫鉤原則
(二)符合檢察權運行規律原則
(三)檢察官權責利相一致原則
(四)統籌協調、有序推進原則
二、我國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內容
(一)檢察官職位類別設置的三種比較方案
(二)檢察官職務層次設置的三種比較方案
(三)各級檢察院檢察官職務層次設置
(四)各級檢察院檢察官職務等級的職數比例
三、檢察官職務序列的管理
(一)檢察官職務層次的晉升
(二)檢察官職務等級的降低
(三)檢察官職務序列的管理主體及三種比較方案
(四)檢察官的交流與培訓
(五)檢察官任職條件
(六)檢察官職業禁止、回避
(七)檢察官免職暨職業退出
(八)檢察官停職、撤職、開除
四、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的適用
(一)先定檢察官員額再評定檢察官職務等級方案的優劣
(二)先評定檢察官職務等級再定檢察官員額方案的優劣
(三)優先選擇“先定檢察官員額再評定檢察官職務等級”的方案
第二編 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研究
第五章 我國檢察官工資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我國檢察官基本工資制度沿革
(一)由供給制向多種工資制轉型階段(1949~1955)
(二)職務等級工資制確立運行階段(1956~1966)
(三)取消工資級別待遇階段(1967~1977)
(四)恢復與公務員同等工資待遇階段(1978~1984)
(五)適用公務員職務工資制度階段(1985~1992)
(六)公務員職級工資制階段(1993~2005)
(七)職級工資與檢察官專項津貼“結合運行”階段(2006~2014)
(八)檢察官單獨職務工資制度改革試點階段(2015至今)
二、我國檢察官津貼補貼制度沿革
(一)按照公務員津貼補貼制度的建立階段(1949~1963)
(二)執行公務員津貼補貼初步調整標準階段(1963~1965)
(三)執行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暫時停滯階段(1966~1976)
(四)執行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階段(1977~1992)
(五)執行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規范階段(1993~2006)
(六)執行公務員津貼補貼與檢察官津貼標準階段(2007至今)
第六章 現行檢察官工資制度的主要問題
一、依賴于行政職級,忽視了專業性
二、弱化了檢察官的主體地位,影響了執法公信力
三、工資標準不統一,地區差異大,有失公平性
(一)基本工資基本相等,但津貼補貼、獎金等待遇差距大
(二)同一省區內的省直、省會城市與市、縣級院津貼補貼差距大
(三)基層檢察人員工資、津貼、獎金等待遇普遍較低
第七章 域外主要國家和地區檢察官工資制度
一、域外主要國家和地區檢察官工資制度考察
(一)美國、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工資制度
(二)德國、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工資制度
(三)俄羅斯、白俄羅斯等轉型國家檢察官工資制度
(四)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臺灣地區檢察官工資制度
二、域外檢察官工資制度可資借鑒的做法
(一)檢察官工資起薪點(級)較高
(二)檢察官工資單獨管理
(三)檢察官工資構成多樣化
(四)檢察官工資提檔晉級周期短、跨度大
第八章 我國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構建
一、影響檢察官工資相關因素
(一)經濟發展水平
(二)財政承受能力
(三)稅收
(四)人民群眾認可度
(五)檢察官職業水準
(六)物價因素
二、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設計原則
(一)以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為基礎的原則
(二)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與兼顧公平的原則
(三)與公務員的職級工資制度相協調原則
三、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的性質
(二)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的基本結構
(三)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的內容
四、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的實施方案設計
(一)基本工資部分
(二)津貼補貼部分
(三)獎金(績效考核獎金)部分
第九章 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和實施方案的專家建議稿及說明
一、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專家建議稿)
二、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實施方案(專家建議稿)
三、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和實施方案(專家建議稿)的說明
(一)制定“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制度”的必要性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三)起草過程
(四)基本結構、主要內容及特點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編 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研究
第十章 我國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沿革與現狀
一、我國檢察官福利制度沿革及現狀
(一)我國檢察官福利制度歷史沿革
(二)我國檢察官福利制度的現狀
(三)我國檢察官福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我國檢察官退休制度沿革及現狀
(一)我國檢察官退休制度歷史沿革
(二)我國檢察官退休制度的現狀
(三)我國檢察官退休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十一章 域外主要國家和地區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
一、美國、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
二、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
三、俄羅斯、保加利亞等轉型國家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
四、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臺灣地區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
第十二章 我國檢察官福利與退休制度構建
一、指導思想與總體要求
二、主要內容
(一)福利制度
(二)退休制度
三、檢察官福利和退休制度實施方案設計
(一)提高福利標準,解決后顧之憂
(二)延遲退休年齡,符合國際慣例
(三)保留檢察津貼,體現公平合理
(四)增發功勛榮譽,彰顯職業榮譽
(五)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保障公正司法
第十三章 檢察官福利和退休制度專家建議稿及說明
一、檢察官福利和退休制度(專家建議稿)
二、檢察官福利和退休制度(專家建議稿)的說明
(一)制定檢察官福利和退休制度的必要性
(二)關于檢察官福利和退休制度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三)關于檢察官福利和退休制度主要內容
后記
檢察官職務序列研究 作者簡介
徐漢明,1951年10月出生,湖北鄂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湖北法治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基地、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負責人,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首席專家,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徐漢明教授長期致力于社會管理法治建設、訴訟法學、檢察學、刑事法學、土地公有產權制度創新理論、土地權利制度等領域的研究,出版著作30余部,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00余篇,中標承攬及接受委托的科研項目超過20多個,90余項調研咨詢報告被中央領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政法委、教育部、中國法學會等部門領導采納批示,多次被湖北省委、省政府、省政協先后以《決策參考》《參閱件》《專題報告》《議政建言》形式刊發采納。徐漢明教授多次率領團隊參加國際會議并做主題發言,如聯合國第13屆預防犯罪與刑事司法大會、劍橋國際反經濟犯罪論壇、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等。 金鑫,1971年7月生,湖北隨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現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檢察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檢察官。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在中南政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習,畢業后進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工作。歷任民事行政檢察處科員、書記員,辦公室副科級、正科級助理檢察員,辦公室副主任,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檢察員。2006年11月至2011年7月,任武漢市漢陽區委政法委副書記、區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副主任。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干部處處長。2012年2月起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檢察員。2012年7月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姚莉,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自1980年起,就讀于湖北財經學院、西南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先后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香港大學訪問學者,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等。主要從事刑事訴訟法學教學和研究,主講刑事訴訟法學、證據學、司法制度等課程,主持和承擔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多項課題,近年來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核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六十多篇,有多篇論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等刊物轉載。2003年被評為湖北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2005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2006年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2007年入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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