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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刑法總則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6268
- 條形碼:9787510216268 ; 978-7-5102-1626-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臺灣刑法總則實務 內容簡介
《臺灣刑法總則實務》以我國臺灣地區現行“刑法”的總則內容為主線,通過對每一條文的“條理析釋”,詳細闡述了條文的具體含義及理論基礎,幫助讀者在法理基礎上好地理解條文規定的內容;繼而通過“實務判解”結合一些常見和典型的案例從實務方面深入講述條文在實踐中的運用,借此使讀者加深對條文的理解和掌握;然后“法律座談”則針對實務中一些爭議問題展開爭論,通過各方觀點的碰撞,激發讀者獨立思考并形成獨到見解的能力。
臺灣刑法總則實務 目錄
序
**章 法例
**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 從舊從輕原則
第三條 屬地主義(略)
第四條 隔地犯(略)
第五條 (略)
第六條 (略)
第七條 (略)
第八條 (略)
第九條 (略)
第十條 計數、公務員、公文書、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之定義
第十一條 “刑法”總則對于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
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年齡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身理狀態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普通未遂
第二十六條 不能未遂
第二十七條 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第三十一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系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刑之種類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及范圍
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
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輕重標準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
第三十九條 ?茮]收
第四十條 沒收之宣告
第四十條之一 追征、追繳或抵償之宣告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
第四十二條之一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第四十三條 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易刑處分之效力
第四十五條 刑期之計算
第四十六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后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
第四十九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
第七章 數罪并罰
第五十條 數罪并罰之要件
第五十一條 數罪并罰之方法
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后余罪之處理
第五十三條 定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各罪中有受赦免時余罪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想象競合犯
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之一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之二
第六十一條 裁判免除其刑
第六十二條 自首得減輕其刑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
第六十四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第六十六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
第六十八條 拘役之加減例
第六十九條 二種主刑以上并加減例
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
第七十一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
第七十二條 加減后不滿一日或一元之零數不算
第七十三條 酌量減輕之準用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
第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及不得假釋之情形
第七十八條 假釋之撤銷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
第七十九條之一 徒刑并執行者之假釋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第八十一條 (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刪除)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感化教育處分
第八十七條 監護處分
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
第八十九條 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
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
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
第九十二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第九十三條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保護管束之處所——刪除)
第九十五條 (略)
第九十六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
第九十七條 (保安處分之免除與延長——刪除)
第九十八條 保安處分執行之免除
第九十九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
**章 法例
**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 從舊從輕原則
第三條 屬地主義(略)
第四條 隔地犯(略)
第五條 (略)
第六條 (略)
第七條 (略)
第八條 (略)
第九條 (略)
第十條 計數、公務員、公文書、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之定義
第十一條 “刑法”總則對于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
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年齡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身理狀態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普通未遂
第二十六條 不能未遂
第二十七條 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第三十一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系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刑之種類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及范圍
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
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輕重標準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
第三十九條 ?茮]收
第四十條 沒收之宣告
第四十條之一 追征、追繳或抵償之宣告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
第四十二條之一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第四十三條 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易刑處分之效力
第四十五條 刑期之計算
第四十六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后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
第四十九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
第七章 數罪并罰
第五十條 數罪并罰之要件
第五十一條 數罪并罰之方法
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后余罪之處理
第五十三條 定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各罪中有受赦免時余罪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想象競合犯
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之一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之二
第六十一條 裁判免除其刑
第六十二條 自首得減輕其刑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
第六十四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第六十六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
第六十八條 拘役之加減例
第六十九條 二種主刑以上并加減例
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
第七十一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
第七十二條 加減后不滿一日或一元之零數不算
第七十三條 酌量減輕之準用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
第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及不得假釋之情形
第七十八條 假釋之撤銷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
第七十九條之一 徒刑并執行者之假釋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第八十一條 (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刪除)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感化教育處分
第八十七條 監護處分
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
第八十九條 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
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
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
第九十二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第九十三條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保護管束之處所——刪除)
第九十五條 (略)
第九十六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
第九十七條 (保安處分之免除與延長——刪除)
第九十八條 保安處分執行之免除
第九十九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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