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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際反恐法律文件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12035
- 條形碼:9787516212035 ; 978-7-5162-1203-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新國際反恐法律文件匯編 內容簡介
近年來,國際反恐形勢依然復雜嚴峻,這給國際安全與穩定帶來新的威脅,也促使國際社會進一步加強國際反恐合作。為此,聯合國系統以及區域組織陸續出臺了許多新的國際反恐法律文件。這些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對恐怖活動的定罪范圍和國家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增加了大量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司法協助措施等規定,為國際反恐合作提供了更具指導性和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本書收錄了聯合國系統條約、聯大和安理會決議、區域性條約以及其他條約相關條款等各部分的重要文件和新文件,全面翔實,為相關實務部門的同事及國內專家學者提供參考借鑒。
最新國際反恐法律文件匯編 目錄
關于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
關于修訂《關于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的議定書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的補充議定書
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發生的非法暴力行為以補充1971年9月23日訂于蒙特利爾的《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議定書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
在可塑性炸藥中添加識別標志以便偵測的公約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的2005年議定書
《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的2005年議定書
關于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
第二部分 聯合國大會宣言或決議
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1994年第49屆聯大第49/60號決議附件)
補充1994年《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的宣言(1996年第51屆聯大第51/210號決議附件)
譴責針對美國的恐怖襲擊(2001年第56屆聯大第56/1號決議)
防止恐怖分子獲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措施(2003年第58屆聯大第58/48號決議)
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2003年第58屆聯大第58/8l號決議)
國際預防犯罪中心活動框架內加強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以促進各項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的執行(2003年第58屆聯大第58/136號決議)
在打擊恐怖主義的同時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2003年第58屆聯大第58/187號決議)
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2004年第59屆聯大第59/46號決議)
防止恐怖分子獲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措施(2004年第59屆聯大第59/80號決議)
在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活動框架內加強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以促進各項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的執行(2004年第59屆聯大第59/153號決議)
在打擊恐怖主義的同時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2004年第59屆聯大第59/191號決議)
人權與恐怖主義(2004年第59屆聯大第59/195號決議)
防止恐怖分子獲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措施(2005年第60屆聯大第60/78號決議)
防止放射恐怖主義的危險(2005年第60屆聯大第60/73號決議)
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2005年第60屆聯大第60/43號決議)
第三部分 聯合國安理會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有關決議
第四部分 區域性國際反恐條約
第五部分 其他相關條約、相關條文
最新國際反恐法律文件匯編 節選
《*新國際反恐法律文件匯編》: 第八條 1.機長在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內已犯或行將犯**條第1款乙項所指的行為時,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使該人離開航空器,如果這項措施就第六條第1款甲項或乙項所指出的目的來說是必要的。 2.機長按照本條規定使一人在某國領土內離開航空器時,應將此離開航空器的事實和理由報告該國當局。 第九條 1.如機長有理由認為,任何人在航空器內犯了他認為按照航空器登記國刑法是嚴重的罪行時,他可將該人移交給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締約國的主管當局。 2.機長按照上款規定,擬將航空器內的一人移交給締約國時,應盡快,并在可能時,在載有該人的航空器降落于該國領土前,將他要移交此人的意圖和理由通知該國當局。 3.機長依照本條規定,將嫌疑犯移交當局時,應將其按航空器登記國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證據和情報提供該當局。 第十條 對于根據本公約所采取的措施,無論航空器機長、機組其他成員、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或本次飛行是為他而進行的人,在因遭受這些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中,概不負責。 第四章非法劫持航空器 第十一條 1.如航空器內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了干擾、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將犯此類行為時,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恢復或維護合法機長對航空器的控制。 2.在前款情況下,航空器降落地的任何締約國應允許其旅客和機組成員繼續其旅行,并將航空器和所載貨物交還給合法的占有人。 第五章國家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二條 締約各國應允許在另一締約國登記的航空器的機長按照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使任何人離開航空器。 第十三條 1.締約各國應接受航空器機長按照第九條第1款的規定移交給它的人。 2.如果締約各國在認為情況需要時,應即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以保證被懷疑為曾犯了第十一條第1款所指的行為的人以及被移交給它的人仍在境內。采取拘留和其他措施必須符合該國法律規定,而且只有在為了進行刑事追訴或引渡罪犯程序所必要的期間內,才可維持這些措施。 3.對根據前款予以拘留的人在其立即與其本國*近的合格代表進行聯系時,應予以協助。 4.任何締約國,在接受按照第九條第1款的規定移交給它的人時,或發生第十一條第1款所指的行為后航空器在其領土上降落時,應立即進行初步調查,以弄清事實。 5.當一締約國按照本條規定將一人拘留時,應立即將拘留該人和必須對其進行拘留的情況通知航空器登記國和被拘留人的本國,如果認為適當,并通知其他有關國家。按照本條第4款規定進行初步調查的國家,應迅速將調查的結論通知上述各國,并說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轄權。 第十四條 1.按照第八條第1款規定離開航空器的人,或依照第九條第1款規定被移交的人,或在犯了第十一條第1款所指的行為后離開航空器的人,當其不能或不愿意繼續旅行,而航空器降落國又拒絕接受他時,如此人不是該國的國民或在該國無永久住所,該國可以將該人送返到他的本國去,或到此人有永久住所的國家去,或到此人開始空中旅行的國家去。 2.無論是離開航空器、移交、或第十三條第2款規定的拘留或其他措施,以及當事人的遣返,就締約國關于人員入境或許可入境的法律而言,均不應視為是允許進入該締約國的領土。本公約的規定應不影響締約國關于驅逐人的法律。 第十五條 1.在不影響第十四條的條件下,按照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離開航空器,或按照第九條第1款的規定被移交,或在犯了第十一條第1款所指的行為后離開航空器的任何人,在他意欲繼續其旅行時,得盡速前往其選擇的目的地,除非航空器降落國法律為了刑事追訴或引渡而需要他留在境內。 2.在不影響締約國關于入境、許可入境、引渡或驅逐人的法律的條件下,締約國對于按照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在其領土內離開航空器的人,或按照第九條第1款的規定所移交的人,或離開航空器而被懷疑為曾犯了第十一條第1款所指的行為的人,在對他的保護和安全方面,應予以不低于在類似情況下給予其本國國民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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