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死緩限制減刑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66880
- 條形碼:9787562066880 ; 978-7-5620-6688-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死緩限制減刑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采用從規范到價值、從立法到司法、從理論到實踐、從個案到類案的研究視角, 全面探析了死緩限制減刑的立法肇始、基本屬性、價值蘊涵、適用條件、司法裁量等核心內容, 這對司法人員正確理解和適用死緩限制減刑制度大有裨益, 對科研人員進一步窺視死緩限制制度的發展趨勢有
死緩限制減刑研究 目錄
引言
**章 死緩限制減刑概述
**節 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涵
一、死緩限制減刑的法律含義
二、死緩限制減刑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 死緩限制減刑的屬性
一、死緩限制減刑是一種刑罰制度
二、死緩限制減刑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三、死緩限制減刑是一種刑事政策
四、死緩限制減刑是一種特殊的死緩
五、死緩限制減刑是一種死刑執行方式
第三節 死緩限制減刑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死緩限制減刑與減刑
二、死緩限制減刑與減刑限制
第二章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的立法背景
**節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之前的刑罰結構
一、刑罰結構合理的特征:刑罰之間的梯度性
二、《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罰結構:死刑偏重而生刑偏輕
三、刑罰結構不合理的學理之治:改革才是良方
第二節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的孕育過程
一、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調整刑罰結構
二、立法建議的回應:擬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三、一審稿立法基調:不得再減刑但可假釋
四、二審稿立法妥協:限制減刑且禁止假釋
五、三審稿立法通過:特定死緩限制減刑而普通死緩維持原狀
第三節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之后的刑罰結構
一、死緩限制減刑制度改善了不合理的刑罰結構
二、死緩限制減刑制度優化了我國的刑罰結構
第三章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的刑法詮釋
**節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與刑事法治觀念
一、死刑限制減刑制度是一種文明的社會治理方式
二、死緩限制減刑制度是對人權的極力彰顯
第二節 死緩限制減刑制度與死刑政策
一、死緩限制減刑制度是進一步執行死刑政策的升級舉措
二、死緩限制減刑制度是我國將來逐步廢除死刑的重要環節
三、死緩限制減刑制度是一部分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措施
四、死緩限制減刑制度是引導死刑民意的有效手段
第三節 死緩限制減刑與刑罰目的
一、死緩限制減刑的刑罰目的之體現
二、死緩限制減刑凸顯了刑罰目的二元論
……
第四章 死緩限制減刑的價值蘊涵
第五章 死緩限制減刑的司法適用
第六章 死緩限制減刑的具體裁量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 2011-2013年死緩限制減刑案例匯總(117個)
后記
死緩限制減刑研究 節選
《死緩限制減刑研究》: 三、一審稿立法基調:不得再減刑但可假釋 2010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說明。李適時指出,這次刑法修改的重點是,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系。我國的刑罰結構總體上能夠適應當前懲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需要通過修改刑法適當調整。其中,對于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因實際執行的期限較短,對一些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難以起到懲戒作用,應當嚴格限制減刑。然而,《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當嚴格限制對某些判處死緩的罪行嚴重的罪犯的減刑,延長其實際服刑期。據此,建議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 于是,一審稿第4條將《刑法》第50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依照前款規定減為無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同時,為配合“不得再減刑”模式,一審稿第15條將《刑法》第81條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本法第50條第2款規定的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也就是說,一審稿對死緩犯進行了區分,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的懲罰較以前明顯加重。對這部分死緩犯,在執行了*低期限后不得再減刑,即對這部分罪犯的減刑權利予以限制,目的是變相延長實際執行的刑期,體現刑罰對這部分罪犯的嚴厲性,從而很好地回應了社會各方的訴求。另外,考慮到這部分罪犯的改造出路,不能為體現嚴厲性而抹殺了他們的改造積極性,一審稿對這部分罪犯也有褒獎措施。當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在服刑一定期限后可以假釋。而且,若有特殊情況,經*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受相關*低執行刑期的限制就可假釋。簡言之,一審稿對特殊死緩犯的立法基調是:不得再減刑,可以假釋。 還應當指出的是,在對一審稿征求意見和審議的過程中,對于特殊死緩犯“不得再減刑”的這一寫法,很多人存在著認識上的分歧和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總體上這一寫法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生刑過輕”的問題。但現在的規定實際上還是將“不得減刑”作為例外,而且是否減刑由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過于原則,不利于操作,也不便于監督,難以避免不同法院對相同情形作出不同決定的情況,對犯罪分子不公平,影響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建議改為“以不得減刑為原則,減刑為例外”。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稿的規定過于嚴厲,只強調了刑罰的懲罰性,不符合我國以改造人為宗旨的刑罰目的。從實際情況看,我國死緩、無期徒刑罪犯實際執行刑期多在15-20年,經過長期關押改造后,重新犯罪率在1%左右,遠低于“二進宮”、“三進宮”的短刑犯,這表明刑罰執行的效果是好的,延長實際執行期沒有必要,而且增加了行刑成本和監獄的監管壓力。基于此,有的建議保留刑法對這部分人“可以減刑、不得假釋”的規定;有的建議改為“對上述犯罪分子,在一定年限內不得減刑”;有的則建議改為“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死緩限制減刑研究 作者簡介
王勝華,江蘇徐州人,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新疆大學國際法學碩士。曾先后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行政和檢察機關工作達十年,具有較為豐富的邊疆基層政法工作經驗。攻讀博士期間還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掛職主任助理半年,目前任教于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故事新編
- >
自卑與超越
- >
我與地壇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推拿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