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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適用一本通-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10048
- 條形碼:9787516210048 ; 978-7-5162-1004-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適用一本通-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訂 本書特色
王國新主編的《刑法適用一本通/法律適用一本通系列叢書》對于與刑法條文相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規范性法律文件等進行完整收錄,杜絕以往刑法工具書只收錄重要文件的做法,避免“找法”方面掛一漏萬,保證了“找法”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在全部刑法條文項下創設理論解讀板塊,采用刑法通說,對每一個刑法條文進行分縷析式的詳細解讀,將刑法理論與刑法文本進行高度融合,實現了刑法解釋學和刑法文本的辯證統一。對全部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分類,根據文件法律效力位階的不同,共計分為10個種類,便于司法實務工作者和刑法學研究人員對規范性法律文件選擇適用。
刑法適用一本通-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訂 內容簡介
《刑法適用一本通》對于與刑法條文相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規范性法律文件等進行完整收錄,杜絕以往刑法工具書只收錄重要文件的做法,避免“找法”方面掛一漏萬,保證了“找法”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在全部刑法條文項下創設理論解讀板塊,采用刑法通說,對每一個刑法條文進行分縷析式的詳細解讀,將刑法理論與刑法文本進行高度融合,實現了刑法解釋學和刑法文本的辯證統一。對全部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分類,根據文件法律效力位階的不同,共計分為10個種類,便于司法實務工作者和刑法學研究人員對規范性法律文件選擇適用。
刑法適用一本通-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訂 目錄
**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1-12條 )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條 )
**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 )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 )
第三節 共同犯罪(第25-29條 )
第四節 單位犯罪(第30-31條 )
第三章 刑罰(第32-60條 )
**節 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 )
第二節 管制(第38-41條 )
第三節 拘役(第42-44條 )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 )
第五節 死刑(第48-51條 )
第六節 罰金(第52-53條 )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 )
第八節 沒收財產(第59-60條 )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 )
**節 量刑(第61-64條 )
第二節 累犯(第65-66條 )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 )
第四節 數罪并罰(第69-71條 )
第五節 緩刑(第72-77條 )
第六節 減刑(第78-80條 )
第七節 假釋(第81-86條 )
第八節 時效(第87-89條 )
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90-101條 )
第二編 分則(第102-451條 )
**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113條 )
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
第103條 第1款分裂國家罪
第2款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104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105條 第1款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2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106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107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108條 投敵叛變罪
第109條 叛逃罪
第110條 間諜罪
第111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112條 資敵罪
第113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 之一)
第114條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條 第1款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117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118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9條 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2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 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0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120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 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 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 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120條 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第120條 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121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
第123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124條 第1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2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125條 第1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126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127條 第1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128條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129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132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
第133條 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134條 第1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2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135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135條 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7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139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140-231條 )
**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140-150條 )
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142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144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146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147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148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149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 適用原則
第150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節 走私罪(第151-157條 )
第151條 第1款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第3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152條 第1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2款走私廢物罪
第153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154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155條 以走私罪論處的情形
第156條 走私共犯
第157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三節 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條 之一)
第158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160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161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條 妨害清算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2-262條 之二)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第263-276條 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條 )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第382-396條 )
第九章 瀆職罪(第397-419條 )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451條 )
附則
刑法適用一本通-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訂 節選
《刑法適用一本通》: 第二十三條下列人員在中國過境或者逗留期間享有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領事官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與中國互免簽證國家外交護照的外國領事官員。 第二十六條如果外國給予中國駐該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或者臨時去該國的中國駐第三國領事官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不同于中國給予該國駐中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或者臨時來中國的該國駐第三國領事官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中國政府根據對等原則,可以給予該國駐中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或者臨時來中國的該國駐第三國領事官員以相應的領事特權與豁免。 第二十七條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領事特權與豁免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或者協定對領事特權與豁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條文說明)本條第1款由79刑法第9條修改而來,本條第2款79刑法沒有規定,系刑法新增規定。 79刑法原條文為:“第九條 本法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理論解讀) 1.所謂“處刑較輕”,是指法定刑較輕,具體是指現行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罰輕。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高刑較輕;如果法定*高刑相同,則指法定*低刑較輕。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高刑或者*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高刑或者*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高刑或者*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高刑或者*低刑。按照行為時的法律屬于一罪,按照現行刑法屬于兩罪,或者相反的,要通過罪數的考慮判斷追訴期限以及現行刑法是否“處罰較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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