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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體系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271727
- 條形碼:9787562271727 ; 978-7-5622-7172-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體系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運用制度分析的方法, 闡述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的路徑, 構建了包括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在內的制度體系。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體系研究 目錄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與意義
1.2.1 為推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更深層次制度創新做有益的理論準備
1.2.2 推進構建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
1.2.3 促進土地市場中政府職能的改變
1.3 相關研究綜述
1.3.1 限制農地轉用的原因
1.3.2 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必要性的認識
1.3.3 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經濟學解釋
1.3.4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模式的實踐探索
1.4 研究思路、技術路線與研究內容
1.5 研究方法
1.5.1 文獻資料法
1.5.2 實地調研法
1.5.3 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相結合
1.6 可能的創新
第2章 研究對象與理論基礎
2.1 基本概念
2.1.1 集體建設用地
2.1.2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2.1.3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體系
2.2 理論基礎
2.2.1 制度變遷理論
2.2.2 產權理論
2.2.3 地租地價理論
2.2.4 收入分配理論
2.2.5 政府管制理論
第3章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
3.1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基本狀況與特征
3.2 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管理模式
3.2.1 蘇州模式——鄉鎮企業改制驅動型流轉管理模式
3.2.2 蕪湖模式——鄉鎮政府推動型流轉管理模式
3.2.3 湖州模式——農村城鎮化、工業化驅動下的準國有化模式
3.2.4 順德模式——經濟驅動型流轉模式
3.3 我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分析
3.3.1 我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的過程
3.3.2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的制度分析
第4章 集體建設用地產權制度創新
4.1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體系構成
4.2 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創新與完善
4.2.1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制度缺陷
4.2.2 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創新與完善
4.2.3 建立農村土地產權法律保護的實施機制
4.3 土地發展權的設立
4.3.1 土地發展權的概念
4.3.2 土地發展權的歸屬
4.3.3 設置土地發展權糾正過度農地非農化
第5章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交易制度
5.1 市場準入制度
5.1.1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方向
5.1.2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標準
5.2 集體建設用地交易制度
5.2.1 交易主體
5.2.2 交易中介
5.2.3 交易客體
5.2.4 交易形式與價格
5.2.5 交易管理
第6章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價格與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6.1 農地地價與市地地價的動力學模型理論
6.1.1 基本假設
6.2 農地地價與市地地價的關系及增值收益分配關系
6.2.1 農地地價體系
6.2.2 農地轉用后的市地地價體系
6.3 農地轉用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關系的基本框架
6.4 農地轉用增值收益分配的實例
6.5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
6.5.1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土地收益分配的現狀
6.5.2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利益分配機制
6.5.3 政策建議
第7章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政府管制制度創新
7.1 土地市場中的政府失靈及其矯正
7.1.1 土地市場中政府失靈的表現
7.1.2 土地市場中政府失靈的原因分析
7.1.3 土地市場中政府失靈的矯正
7.2 政府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中的職能定位
7.2.1 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政府職能的定位
7.2.2 政府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中的職能定位
第8章 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8.1 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8.1.1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創新是實現土地市場配置城鄉土地資源、構建城鄉一體化土地市場的必然
8.1.2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需要構建完整的制度體系
8.1.3 集體建設用地產權制度改革是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完善的有效起始點
8.1.4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交易制度的創新將推進現有供地制度,特別是土地征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8.1.5 在農地轉用過程中,農地價格與市地價格是互相聯結的,農地價格是農地轉化為市地時的機會成本價格
8.1.6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需要加強政府管制
8.2 進一步研究及展望
參考文獻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體系研究 節選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體系研究》: 盧吉勇、陳利根(2002)對蘇州市、蕪湖市、上海市等一些試點地區收益分配的做法進行了分析,提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收益分配應該首先對流轉的主體進行界定,然后合理安排流轉的收益分配比例。流轉的主體主要是農民集體、農民以及國家。并且他們提出依據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主體的界定:各主體在流轉過程中應共同享有土地流轉收益。具體來說,是要處理政府與農民集體之間、農民集體與農民個體之間的比例。并且流轉收益應該按照積極保護農民利益的原則來進行分配。 殷少美、李紀軍和周寅康等(2005)認為,產權狀況決定收益分配,在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方面,不能簡單地用三七分成或四六分成,而應根據各方權益的大小來分配。國家作為管理者,可以通過稅收方式對流轉收益進行調整,為流轉提供各種服務,并可依服務成本收取費用;作為基礎設施投資及相關環境建設的投資者,可以稅或費的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增值收益分割額。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集體的收益就是農用的地租加上建設用地發展權所導致的價值增值收益;作為建設用地相關投資者,他們收取集體投資所帶來的增值收益。建設用地使用者,可按政策享有在土地使用期內因自己投資所帶來的價值增加部分。農民個人從集體收益中分配,集體收益的分配由村民大會決定。 在土地收益分配項目構成上,主要是租稅費等項目。推進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改革后,城市政府取得的土地收益呈現租、稅、費并舉的狀態,具體收益形式主要有:土地出讓收益、國家土地股權收益、土地租賃收益、土地稅收及各類土地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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