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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第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4166101
- 條形碼:9787514166101 ; 978-7-5141-6610-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商法學-(第2版) 內容簡介
《商法學(第2版)》是根據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基本要求》的規定,針對大學本科法學專業的教學特點和創新人才培養目標,由長期在高校從事商法教學和科研工作的老師精心編寫而成。 《商法學(第2版)》與同類商法學教科書相比較而言,《商法學(第2版)》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全面系統、覆蓋面廣。二是體例新穎、突出案例教學。三是緊扣國家司法考試。
商法學-(第2版) 目錄
**節 商法概述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商事主體制度
第四節 商事行為制度
第五節 商事登記制度
第六節 商業名稱制度
第七節 商事營業制度
第八節 商業賬簿制度
復習思考題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
復習思考題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節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公司設立
第三節 公司發起人和股東
第四節 公司章程
第五節 公司資本
第六節 公司組織機構
第七節 公司股份
第八節 公司債券
第九節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十節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復習思考題
第四章 破產法律制度
**節 破產和破產法概述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啟動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第五節 破產債權和債權人會議
第六節 重整制度
第七節 和解制度
第八節 破產清算
復習思考題
第五章 證券法律制度
**節 證券與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市場主體
第三節 證券發行
第四節 證券上市與交易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
第六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
復習思考題
第六章 票據法律制度
**節 票據與票據法概述、
第二節 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
第三節 票據行為
第四節 票據權利和票據抗辯
第五節 票據權利的救濟
第六節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七節 匯票法律制度
第八節 本票和支票法律制度
復習思考題
第七章 保險法律制度
**節 保險與保險法概述
第二節 保險合同總論
第三節 保險合同分論
第四節 保險業法
復習思考題
第八章 海商法律制度
**節 海商法概述
第二節 船舶和船員
第三節 海事合同
第四節 船舶碰撞和海難救助
第五節 共同海損
復習思考題
第九章 商事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節 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第二節 商事訴訟法律制度
復習思考題
參考文獻
商法學-(第2版) 節選
《商法學(第2版)》: 一、商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ㄒ唬┥淌滦袨榈母拍睢 ∩淌滦袨橛址Q為“商業行為”,是大陸法系民商法中特有的概念。一般認為,商事行為是指商事主體以營利性營業作為行為的目的而從事的行為。這一概念體現了大陸法系重視邏輯推演的傳統理念,而以經驗主義為原則的英美法系則不重視對商行為的概念進行抽象歸納。但就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不同國家對其確切含義也有不同的界定! 1.主觀主義原則。以《意大利民法典》為代表,以商人概念為前提推導出商行為。根據該《法典》的規定,商事行為是由商主體從事的任何以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管理和妥善保管為目的或以提供服務為目的的經濟活動。采用這一原則的國家,往往強調商人的經營方法在確定商行為中的意義。如1897年《德國商法典》將商人作為商行為的核心,商人經營的不同形式也成為區分商行為類型的標準!度鹗總鶆辗ā吠瑯幼⒅亟洜I方法在確立商行為上的意義! 2.客觀主義原則。1807年《法國商法典》基于商事行為法的立場,認為商事行為是任何主體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這一原則著眼點在于行為的客觀性質并以此確定商事行為。采用這一原則的結果是,商事法依據行為的客觀性質確定一定的行為為商行為,商人的概念在揭示商行為的作用中并不重要! 3.折中主義原則。以日本為代表的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實行的是折中主義原則,規定商事行為的概念既包括任何主體從事的營利性營業行為,也包括商主體從事的任何營業活動。 在我國,由于沒有商法典和類似于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典,商行為并非法定概念。長期以來,人們往往用民事法律行為來代替商行為,未將商事行為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予以區分。對商行為的內涵與外延準確界定,對于一個國家商法的定位關系重大。對我國而言,更是關系到商法及商法典的存在價值這一歷來備受關注的重大理論問題。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國商法典》、《日本商法典》、《韓國商法典》等商法典中均對其確定立法或對其外延加以界定,從而滿足商人和商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對此,我國將來的商事立法應予以借鑒。 (二)商事行為的特征 作為營利性營業活動,商事行為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的本質特征在于其行為的營利性質,按照商法理論的一般認識,商事行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商事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營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同時也是商事行為的基本特征之一。商事行為這一特征主要著眼于商事行為的目標,而不在于行為的結果。因此,行為的結果是否盈利并不能成為判斷商行為成立與否的依據。商法實踐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于商事行為,主要是借助推定的原則來進行的。當行為主體為商人時,通常認為其具有營利性,屬于商事行為。例如,《韓國商法》第47條規定:“將商人為營業而進行的行為視為商行為;將商人的行為,推定為是為了營業而進行的行為。”當行為主體為非商人時,則必須根據其行為的客觀目的和商事習慣來加以判定! 2.商事行為是經營性(營業性)行為。所謂經營性,是指行為人的營利性行為具有反復性、不間斷性和計劃性的特點,它表明主體至少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不斷地從事某種性質相同的營利活動,因而具有職業性。由于經營性活動是一種重復的、經常性的活動,已經被納入國家專門管理的范圍。按照多數國家的商法規定,一般民事主體偶爾從事的營利活動不屬于商行為,也不運用商事特別法的控制規則。從理論上講,現代商法中有關商主體登記規則、商事賬簿規則、商業稅收規則、商行為統制規則和商人責任規則主要著眼于對經營性主體的經濟活動加以控制,而對于非經商事登記的一般民事主體間斷的經營性活動之控制只具有從屬性意義!
商法學-(第2版) 作者簡介
史正保,男,1964年9月出生,漢族,甘肅武山人,中共黨員,蘭州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經濟法、財稅法、商法、企業與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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