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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惟誠文集-第11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11164
- 條形碼:9787100111164 ; 978-7-100-11116-4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徐惟誠文集-第11卷 本書特色
本卷收錄作者1957年至1965年、1979年至1989年間發表的雜文代表作品199篇。作品緊扣時代脈搏,或針砭時弊,或謳歌新風,或商討問題,或直擊熱點,深刻展現了那個時代的社會面貌。
徐惟誠文集-第11卷 內容簡介
本卷收錄作者1957年至1965年、1979年至1989年間發表的雜文代表作品199篇。作品緊扣時代脈搏,或針砭時弊,或謳歌新風,或商討問題,或直擊熱點,深刻展現了那個時代的社會面貌。
徐惟誠文集-第11卷 目錄
談談法律和輿論的關系
在復雜的情況面前
“沒有想到”
1958年(9篇)
話說“范進中舉”
勝于藍
只要方向對
“貢獻”四題
續“貢獻”六題
紅白喜事
尊重普通勞動者
太陽和黑點
力氣使在刀口上
1959年(13篇)
雜談”批評”
碰鼻頭轉彎
怕·敬·愛
”登泰山而小天下”
直立的雞蛋——談難和易
“三八”論英雄
“別人對我怎么看”
“沒有了我”的永生
困難出英雄
“踏破鐵鞋”和“不費功夫”
好心和好意
六○六和西紅柿
“不到長城非好漢”
1960年(4篇)
把落后工具送進博物館
青少年猛闖科學宮
弟弟妹妹猛追哥哥姐姐
1961年(5篇)
請就“帥位”
知不足
辨香臭——吃螺螄的啟發
“誰知才上一層樓”
”拔苗”之外
1962年(15篇)
遠矚
“過得去”?
前后左右
出語何必都驚人
光明在前
“贈君一法決狐疑”
聞與審
團結為重——且說李逵錯怪宋江的故事
傳而習
抓緊
“哦!”
認識自己
“為人作嫁”新解
”有求必應”的雜感
陷阱——《美人計》觀后
1963年(5篇)
說“傳”——“好八連”贊
“書香世家”的變化
天下興亡的擔子
萬川東流歸大海
六億人民的歡呼
1964年(3篇)
像“白開水”嗎?
唱歌要唱革命歌
前進!進!
……
1965年(1篇)
1979年(8篇)
1980年(25篇)
1981年(27篇)
1982年(13篇)
1983年(7篇)
1984年(13篇)
1985年(9篇)
1986年(9篇)
1987年(11篇)
1988年(7篇)
1989年(12篇)
徐惟誠文集-第11卷 節選
《徐惟誠文集 第11卷 雜文 上/徐惟誠文集》: 談談法律和輿論的關系 2月19日“社會大學”發表了幾位讀者的來信,對前些時候“信箱”關于結婚不宜過早的答復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們的理由是:宣傳遲一點結婚和婚姻法精神不符,早婚并不影響工作和學習,遲一點結婚對婦女生理有影響。后面兩個問題自有事實和科學來說明,前面一個牽涉到看問題的方法,在這里我想提出一些自己的認識和大家一起研究。 婚姻法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而“信箱”的答復是:“男的到三十歲左右,女的到二十五歲左右結婚,都是不能算太遲的。”這兩種說法從表面上看,是矛盾的。二十歲和三十歲,十八歲和二十五歲,這個差異就是矛盾。但是只要我們不停留在表面階段,而深入到問題的實質中去,就可以發現這兩種說法其實是不矛盾的。因為婚姻法正是為了“免除早婚之害”,才做了這種“*低婚齡”的規定,而這,“并不妨礙任何男女自愿提高婚齡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做提高婚齡的規定”(婚姻法及其有關文件),當然更不妨礙報紙、刊物宣傳遲一點結婚的好處,而且這些宣傳也都沒有主張不準在二十五歲以前結婚。 法律和輿論屬于兩個不同范疇。在我們的國家里,法律是人民——社會的統治階級為了鎮壓敵人,實現人民民主專政,保護人民利益的強制性的工具,而輿論的重要任務之一,則是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并對人民進行自我教育。法律和輿論都反映著人民的意志,法律受輿論的影響,輿論必須服從法律,這就是兩者的關系。但是從作用的性質、范圍和手段來說,兩者又是有區別的。正因為法律是帶強制性的,所以就必須照顧到全國人民的覺悟程度、思想、習慣,做出必要的、*低限度的規定,這樣才可能在人民自覺的基礎上得以迅速推行。而輿論則只是用道義的力量去影響人們,就可以不受這個*低限度的限制,提出和宣傳更高的規范和要求。例如:我們并沒有禁止隨地吐痰的法律,也沒有在公共車輛上必須讓座給孕婦的法律,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用宣傳的辦法去改變人們隨地吐痰的習慣和提倡照顧、保護孕婦的風氣。硬要把兩個不同的范疇混同起來、對立起來,顯然是不適當的。 說明了這一點,就可以明白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存在著三種不同性質的事物,那就是:非法的,合法的,值得提倡的。合法的并不完全等于值得提倡的。 我們提倡艱苦樸素的作風,但是用自己的勞動收入浪費一些當然算不得是犯罪的行為。對于這三種不同的情況,我們的態度是:反對和禁止非法的行為,允許合法的行為存在,用宣傳教育等方法來鼓勵和發揚值得提倡的行為。在婚姻的遲早問題上就是:反對不足婚姻法規定的*低婚齡的早婚,不干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婚姻,宣傳和提倡適當推遲一點結婚的好處。 我們不贊成用絕對化的觀點來看待問題。認為既然是婚姻法規定的年齡就一定是結婚*適當的年齡,或者認為既然不宜過早結婚,那么所有早婚的人一定不幸福的看法,都是只看到問題的一面,沒有看到問題的另一面,夸大了一面,否定了另一面,因而是片面的。 只見一般,不見個別,這是主觀主義的另外一種表現。我們不能用一個一般說來并不過遲的年齡去亂套,認為每一個青年都要到這個時候才能結婚。誰在什么時候結婚適宜,應該根據他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只要他們是不違反婚姻法的規定,誰都不可以妄加干涉。但是這并不排斥我們大力地宣傳遲一點(不是太遲)結婚的好處。 (《文匯報》,1957年2月22日) ……
徐惟誠文集-第11卷 作者簡介
徐惟誠,1930年生,筆名余心言,安徽蕪湖人。194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先后在上海南洋模范中學、中華工商專科學校、民治新聞專科學校及大夏大學經濟系學習。新中國建立后,長期從事共青團工作、新聞工作和黨的宣傳工作。歷任上海《青年報》總編輯,上海《解放日報》副總編輯,共青團中央候補書記,《北京日報》社長、總編輯,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副書記,中共中央宣傳部常務副部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總編輯,文化扶貧委員會主任,第八屆全國政協常委及學習委員會主任、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家庭文化研究會會長,中國倫理學會名譽會長,中國人民大學道德科學研究院院長,中國家庭教育學會名譽會長,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團委員,北京雜文學會會長。中國作家協會會員。著有《市場經濟和道德建設》《改革開放中的精神鑄造》《傳統道德的現代價值》《話說思想工作》《群眾路線十題》《給小紅的信》《祝你學習好》《八十年尋路記》《少年兒童教育論集》《余心言雜文選》等著作80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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