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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侵權責任法-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60079
- 條形碼:9787562060079 ; 978-7-5620-6007-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瑞士侵權責任法-第四版 本書特色
《瑞士侵權責任法(第4版)》旨在幫助學生加深所學,為從業者提供參考。為此,《瑞士侵權責任法(第4版)》將主要介紹判例與通說。本版將保留前一版的基本體系結構;同時,在認為必要之處,增加了補充說明內容。因而,《瑞士侵權責任法(第4版)》可以作為GAUCH/SCHLUEP/SCHMID/REY的《債法總論》一書的補充本,因《債法總論》中未涉及有關侵權責任法的內容。鑒于可讀性考量,《瑞士侵權責任法(第4版)》將不列名詞的陰性形式,并且盡量尊重債法法條原文。《瑞士侵權責任法(第4版)》也將盡可能選擇使用中性形式表述。
瑞士侵權責任法-第四版 內容簡介
《瑞士侵權責任法(第4版)》以瑞士債法各侵權請求權基礎為核心,分析事實構成中各要件,在解釋各要件時引入大量審判實踐中的判決理由與具體化標準,是對瑞士侵權法材料的理論與實踐的生動描述。
瑞士侵權責任法-第四版 目錄
比較私法譯叢·瑞士私法系列·序
前言
參考文獻
縮略語表
**編 基本問題
**章 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節 “侵權責任法”的概念
第二節 侵權責任法的功能
第二章 歸責原則
**節 “損失自擔”原則和例外
第二節 過錯原則
第三節 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 責任原則(責任發生基礎)和歸責事由——歸責原因
第三章 責任類型
**節 過錯責任
第二節 無過錯責任(因果責任)
第三節 國家責任和國家機關公務人員責任
第二編 契約外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和過錯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第四章 損害
**節 損害概念
第二節 損害類型與計算
第三節 損害賠償裁量
第四節 非物質性的精神痛苦與精神損害賠償(或稱精神撫慰金)(Immaterielle Unbill und Genugtuung)
第五章 因果關系
**節 事實因果關系(Nattirlicher Kausalzusammenhang)
第二節 相當因果關系(Adaquater Kausalzusammenhang)
第三節 相當因果關系的中斷
第四節 具體問題
第六章 違法性
**節 功能
第二節 基本問題
第三節 違法性的表現形式
第四節 個別問題
第五節 擴展說明:五大基本保護性規范[或稱“基本原則”,克斯·凱勒(MAX KELLER)的理論],以瑞士《民法典》第2條為分析重點
第六節 危險控制原則(Gefahrensatz)
第七節 正當事由(Rechtfertigungsgriinde)
第八節 故意悖俗行為造成損害之違法性(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2款)
第七章 過錯責任
**節 過錯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過錯的主觀要素:認知能力(Urteilsf~ihigkeit)
第三節 過錯的客觀因素:故意或過失
第三編 無過錯責任
第八章 一般(普通)無過錯責任[Einfache(gewohnliche) Kausalhaftungen]
**節 事務所屬人責任(瑞士《債務法》第55條)
第二節 動物飼養人責任(瑞士《債務法》第56條)
第三節 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瑞士《債務法》第58條)
第四節 電子簽名私人密鑰(Signaturschlussel)所有人責任(瑞士《債務法》第59a條第1款)
第五節 土地所有人責任(瑞士《民法典》第679條)
第六節 家長責任(瑞士《民法典》第333條)
第七節 瑞士《聯邦產品責任法》(PrHG)中的產品責任
第九章 危險責任
**節 危險責任的實質
第二節 法律規定概覽
第三節 機動車持有人責任[瑞士《道路交通法》(SVG)第58條第1款]
第四節 核能責任[瑞士《核能責任法》(KHG)第3條至第10條]
第五節 創設危險責任的總則規定的可能性
第四編 多數人之賠償責任(連帶責任與追償)
概述
第十章 共同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所謂的外部關系)——連帶責任原則
**節 概述
第二節 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現形式
第三節 特別問題:共同債務人中個人的責任減免事由
第十一章 賠償義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所謂的內部關系)——追償權
**節 概述
第二節 賠償義務人之間追償請求權的表現形式
第三節 瑞士《聯邦保險合同法》第72條對商業保險人追償的特別法規定
第五編 消滅時效
第十二章 消滅時效導論
**節 消滅時效的概念
第二節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法律規定
第三節 放棄消滅時效與放棄消滅時效抗辯權
第四節 違反合同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第十三章 一年時效與十年時效(瑞士《債務法》第60條第l款)
**節 一年時效(相對時效)
第二節 十年消滅時效(**時效)
第三節 一年消滅時效與十年消滅時效的關系
第十四章 侵權責任法中適用刑法消滅時效的規定(瑞士《債務法》第60條第2款)
**節 概說
第二節 適用刑法中的消滅時效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民法與刑法消滅時效的關系
第十五章 瑞士《債務法》第60條第3款中的特別規定
第十六章 追償權人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索引
瑞士侵權責任法-第四版 節選
《比較私法譯叢·瑞士私法系列:瑞士侵權責任法(第4版)》: 七、強制責任保險 (一)強制保險瑞士《道路交通法》第63條第1款規定,未依照法律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的機動車,不得進入公共道路交通。此一保險義務涵蓋所有需進入公共交通,并且有可能發生該法第58條以下規定的責任的機動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包括因機動車車主自身以及行為歸屬于該持有人的其他人的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法》第63條第2款)。 *初,一責任保險*基本*主要的功能是保護投保人,減輕其因支付損害賠償承受的經濟負擔。作為投保人支付保費的對價,保險公司賠償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所應承擔之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合同的訂立,事實上也帶來了受害人無須承擔侵權行為人喪失償付能力之風險的效果。施行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責任險之后,保護受害人不受到行為人喪失償付能力的風險這一功能躍升為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在其他危險責任領域,立法者同樣規定了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補充侵權責任,主要有航空器駕駛人責任(瑞士《航空法》第70-71條),核設備所有人責任(瑞士《核能責任法》第11條),管道設備所有人責任(瑞士《聯邦液體運輸與易燃氣體管道法》第35條)以及狩獵人責任(瑞士《狩獵法》第16條)。 (二)受害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以及保險人抗辯權的排除瑞士《道路交通法》第65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享有就其應獲賠償部分對保險人直接的請求權。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參見邊碼1339)。此法定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存在有效的保險合同。除此之外,保險人也不享有依據保險合同或瑞士《聯邦保險合同法》對受害人的抗辯權。例如,保險人不得將以下事由作為抗辯向受害人主張免于賠付:被保險人已經數次因酒駕受到處罰,但是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違反說明義務(瑞士《聯邦保險合同法》第4條),未向保險人說明這一情況。同樣,交通事故系由于駕駛人重大過失造成,因此保險人可依據瑞士《聯邦保險合同法》第14條第2款主張減輕其賠付義務。若令保險人得向受害人主張基于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抗辯權,減輕或免除其賠付義務,則強制責任保險的功能和目的會大大減弱。 受害人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僅僅在數額上因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額度而受到限制。當事人不得就保險額度自由作出約定;法律規定了*少保險金額,即300萬瑞士法郎/件(損害事故)。超過40座的客運機動車以及拖車的*少保險金額是每起事故400萬瑞士法郎(瑞士《道路交通法》第64條結合《聯邦保險合同法》第3條)。若保險當事人之間約定了高于以上*低額度的保險額,則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以及保險人抗辯權排除范圍)以約定的高保險額為準。 ……
瑞士侵權責任法-第四版 作者簡介
海因茨·雷伊,1943年4月,瑞士蘇黎世大學私法教席教授(退休),著名的《巴塞爾民法評注》以及《伯爾尼民法評注》的物權法部分作者,著有《瑞士債法總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瑞士侵權責任法》等書。 賀栩栩,女,1982年7月,浙江杭州人,2008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學位,2012年畢業于德國慕尼黑大學,獲得法學碩士(LL.M)和法學博士學位(Dr.iur)。同年就職于華東政法大學。教學與科研領域:債法總論與民法總論。德文專著《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研究》于2012年在德國出版,譯著《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于2010年在國內出版,曾在《環球法律評論》、《比較法研究》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文章。 查看所有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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