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320750
- 條形碼:9787565320750 ; 978-7-5653-2075-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 本書特色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編寫組所編的《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公安機關辦案寶典)》即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和*新發布的《*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將這106種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進行了新的梳理。與其他較早版本不同的是,本書將一些失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刪除,補充了許多截至2014年7月前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使得全書更具全面性、針對性、新穎性和實用性。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 內容簡介
《公安機關辦案寶典》叢書共分四冊,包括“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刑偵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經偵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以及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案由的認定、處罰、證據標準與法律適用本套叢書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全面性本套叢書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犯罪的罪名、公安機關辦理的治安案件案由,分別按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的順序,逐一進行闡述,不僅使廣大辦案民警在閱讀中熟練掌握每一罪名和案由的概念和行為特征,在此基礎上,還能熟練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不僅能夠區分,而且還能夠知道區分的重點和依據。 二、針對性本套叢書在具體闡述每一罪名的時候,針對辦案民警在刑事和行政執法中容易忽視和誤解的關鍵問題、疑難問題,一一予以解答,同時,對辦案民警需要掌握的相關知識也進行了詳細介紹,不僅滿足了廣大辦案民警的工作需要,同時,對于人民警察業務素質的全面提高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實用性本套叢書從民警執法辦案的實際需要出發,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淺出,力求全面解析在此基礎上,還結合*新的執法實踐和研究成果,進行了相應的擴展,使用者在查閱時,不僅能夠掌握犯罪和違法行為本身的信息,而且能夠了解到與之相關的信息,做到觸類旁通,為以后的辦案實踐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新穎性本套叢書在編寫的過程中,查閱了截至到出版以前正式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對已經失效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在寫作中予以排除,同時,吸納了新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中對具體罪名及案由認定有影響的內容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 目錄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5條第2款)
二、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刑法》第126條)
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
四、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五、丟失槍支不報罪(《刑法》第129條)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條)
七、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第1款)
八、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第134條第2款)
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
十、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之一)
十一、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
十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
十三、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十四、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第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十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
十六、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
十七、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2條)
十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
十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
二十、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條)
二十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146條)
二十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刑法》第147條)
二十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刑法》第1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
二十四、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第152條)
第三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二十五、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
二十六、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第218條)
第四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二十七、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
二十八、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刑法》第227條第1款)
二十九、倒賣車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條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三十、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
三十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一)
第四章 侵犯財產罪
三十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
三十三、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
第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三十四、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刑法》第281條)
三十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290條第1款)
三十六、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刑法》第290條第2款)
三十七、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l條)
三十八、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91條之一)
三十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之一)
四十、聚眾斗毆罪(《刑法》第292條第1款)
四十一、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四十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條)
四十三、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條)
四十四、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條)
四十五、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第300條第1款)
四十六、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條第2款)
四十七、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1款)
四十八、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2款)
四十九、賭博罪(《刑法》第303條第1款)
五十、開設賭場罪(《刑法》第303條第2款)
五十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刑法》第304條)
第二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十二、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1款)
五十三、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刑法》第324條第2款)
五十四、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3款)
……
第六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附錄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 節選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 1.進人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嘗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3.用于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4.用于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臺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5.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如果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并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是實施了生產或銷售中的上述任意一個行為即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生產了劣質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又銷售了自己生產的物品,并不數罪并罰,仍按本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生產了劣質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又銷售了他人生產的劣質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分別構成犯罪的,應分別認定為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實行數罪并罰。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應視為“銷售”。 在實踐中,一些醫療衛生單位無視國家規定,將本應銷毀的一次性注射器、輸液管或者將不應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重復給患者使用,如果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也應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回收醫用器材后又用于銷售的單位或個人,仍將本應銷毀的一次性注射器、輸液管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出售給他人,如果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以本罪的共犯論處。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生產或銷售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仍然故意生產和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認定】(一)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而后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行為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后者侵犯的對象范圍很廣,包括一切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構成本罪;而后者是數額犯,要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構成本罪,但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刑法》第335條規定的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兩者的界限主要在于: 1.行為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構成本罪;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醫務人員才能構成該罪,即使是一些沒有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也不能成為該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生產或銷售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仍然故意生產或銷售;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且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僅僅是一般過失,也不構成該罪。 3.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是危險犯,后罪是結果犯。 4.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后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
- >
煙與鏡
- >
我與地壇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推拿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二體千字文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