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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責任解讀與評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961008
- 條形碼:9787502961008 ; 978-7-5029-6100-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解讀與評析 內容簡介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解讀與評析》對《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條款,或逐條,或針對案例,或解答問題。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解讀與評析。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解讀與評析 目錄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解讀與評析 節選
三、在刑法**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將刑法**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在刑法**百六十二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七、將刑法**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友h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百六十四條**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九、在刑法**百六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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