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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1025405
- 條形碼:9787111025405 ; 978-7-111-02540-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第2版) 內容簡介
《經濟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高職高專規劃教材》是以教育部制定的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基本原則為依據而編寫的。內容上力求突出新穎性和實用性,主要介紹非法律專業學生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知識,以必需、夠用為度,充分體現了高職高專教育的特點。 《經濟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共十三章。第1章介紹經濟法基本理論;第二至十二章闡釋了內、外資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競爭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會計、審計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第十三章介紹經濟仲裁和經濟司法的基礎知識。 為便于學習,各章都提出了學習目標(能力目標、知識目標),章后附有豐富的復習思考題。 《經濟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高職高專規劃教材》適用于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成人高校及本科院校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和民辦高校經濟類、管理類各專業。
經濟法(第2版) 目錄
**章 經濟法概述
**節 經濟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第二節 經濟法的體系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系
第四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二章 內資企業法律制度
**節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二節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
第三節 私營企業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四節 合伙企業法
第五節 企業破產法
第六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
第五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節 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節 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節 公司合并與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規定
第六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節 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六節 違約責任
第七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六章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節 工業產權法概述
第二節 專利法
第三節 商標法
第四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七章 競爭法律制度
**節 競爭法概述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節 反壟斷法
第四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八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四節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
第五節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九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節 產品質量法概述
第二節 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三節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節 損害賠償
第五節 違反產品質量的罰則
第六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十章 稅收法律制度
**節 稅收和稅法
第二節 流轉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十一章 會計、審計法律制度
**節 會計法律制度
第二節 審計法律制度
第三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十二章 證券法律制度
**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制度
第三節 證券交易制度
第四節 證券業有關機構
第五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第十三章 經濟仲裁和經濟司法
**節 經濟仲裁
第二節 經濟司法
第三節 法律文書
第四節 案例教學
復習思考題
參考文獻
經濟法(第2版) 節選
《經濟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高職高專規劃教材》: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才能參與到經濟法律關系中。這種資格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享有一定經濟權利和承擔一定經濟義務的能力,法學上稱為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取得權利的前提,不是權利本身。不論主體是否已經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其權利能力總是存在的。權利的取得,還需要具有這種資格的主體,以自己獨立的活動參與到某種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中去,才能取得實際的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即行為能力。因此,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法人和自然人,要從事經濟活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既可由經濟法律部門規定,也可以由其他法律部門規定。其主體資格的認定,一般采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包括: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準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并經核準登記而成立;由法律、法規直接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種情形。、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與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范圍的,則不再具有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由經濟法調整的對象范圍決定的。由于經濟法調整的對象范圍的廣泛性,這一主體范圍也十分廣泛,其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經濟管理主體 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由憲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性質、職能、任務、隸屬關系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職能的組織或機構。其主要為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會、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也包括各級權力機關,以及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某種經濟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等。 2.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據民法、經濟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設立,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這類主體主要包括: (1)各類企業這是指擁有獨立資產,以營利為目的,具備一定組織機構,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性活動的經濟性實體。它也是經濟法律關系*重要的主體,其數量多且范圍廣,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及其他非法人企業。 (2)事業單位這是指由國家財政或其他單位撥款,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文化、衛生、教育等組織。它們往往以法人資格參與經濟法律關系。 (3)社會團體這是指人民群眾或組織依據自愿原則組織的進行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群眾團體、公益組織、文化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協會等。它們也以法人資格參與經濟法律關系。 (4)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形式。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個人不雇傭或少量雇傭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他們以“戶”的名義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其一般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5)公民個人公民個人也可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承包或租賃企業,參與稅收、工商管理、競爭等法律關系。但應指出,公民能否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外,還要看其是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以自己的行為產生、變更、消滅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并從中取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公民可分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民法通則》依據公民個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作了如下劃分:**,凡年滿18周歲以上,精神正常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此外,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也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凡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凡年齡在10周歲以下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承擔企業一定生產經營職能的分支機構、職能科室和基層組織;依法與企業訂立承包或租賃等責任制合同的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為納稅人參與稅收法律關系等。 國家和國家機關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之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和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部門出讓土地使用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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