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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43361
- 條形碼:9787010143361 ; 978-7-01-014336-1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研究 本書特色
宗教立法是國家有關宗教的政策與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稱。本書以跨學科的方法,較為系統(tǒng)地考察了清代中國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法律形式、立法進程,及其對宗教行為、宗教財產(chǎn)的法律調整等問題。有清二百余年,中國中央政府以解決西部政治統(tǒng)一與民族問題為根本目的,逐漸確立起維護國家政治統(tǒng)一、因勢利導和循序漸進的三個基本指導原則和豐富的法律形式。對藏傳佛教的立法主要以重要政治事件為契機而逐漸展開,形成了以《喇嘛事例》為標志和中心的較為完善的核心法律規(guī)范體系,確立起喇嘛敕封、喇嘛朝貢、喇嘛僧官等系列管理制度;對伊斯蘭教的立法在乾隆四十六年之前,以其諭旨為主要法律形式,以習慣法為重要補充;之后,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形式?傊,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以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西部地區(qū)政治穩(wěn)定為首要原則,以藏傳佛教和伊斯蘭教為主要調整對象,具有加強國家管理、因勢利導性、世俗性、不平衡性等特征,對當代中國民族宗教立法在立法原則、立法路徑、立法邊界、立法主體等方面頗有重要的啟示價值。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研究 內容簡介
宗教立法是國家有關宗教的政策與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稱。本書以跨學科的方法,較為系統(tǒng)地考察了清代中國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法律形式、立法進程,及其對宗教行為、宗教財產(chǎn)的法律調整等問題。有清二百余年,中國中央政府以解決西部政治統(tǒng)一與民族問題為根本目的,逐漸確立起維護國家政治統(tǒng)一、因勢利導和循序漸進的三個基本指導原則和豐富的法律形式。對藏傳佛教的立法主要以重要政治事件為契機而逐漸展開,形成了以《喇嘛事例》為標志和中心的較為完善的核心法律規(guī)范體系,確立起喇嘛敕封、喇嘛朝貢、喇嘛僧官等系列管理制度;對伊斯蘭教的立法在乾隆四十六年之前,以其諭旨為主要法律形式,以習慣法為重要補充;之后,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形式。總之,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以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西部地區(qū)政治穩(wěn)定為首要原則,以藏傳佛教和伊斯蘭教為主要調整對象,具有加強國家管理、因勢利導性、世俗性、不平衡性等特征,對當代中國民族宗教立法在立法原則、立法路徑、立法邊界、立法主體等方面頗有重要的啟示價值。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研究 目錄
序二
緒論
一、緣起及意義
二、重要概念
三、研究綜述
四、創(chuàng)新和局限
**章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與法律形式
**節(jié)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維護國家政治統(tǒng)一原則
二、因勢利導原則
三、循序漸進原則
第二節(jié)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一、清代對藏傳佛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二、清代對伊斯蘭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歷史進程
**節(jié) 清代中國對藏傳佛教立法的歷史進程
一、萌芽期:天命至順治時期(1616—1661年)
二、奠基期:康熙至雍正時期(1662—1735年)
三、成熟期:乾隆至嘉慶時期(1736一1820年)
四、完善期:道光至宣統(tǒng)時期(1821一1911年)
第二節(jié) 清代中國對伊斯蘭教立法的歷史進程
一、平緩期:順治至乾隆中期(1644一1780年)
二、驟變期:乾隆朝后期至咸豐朝(178l—1861年)
三、停滯期:咸豐朝至宣統(tǒng)朝(1862一1911年)
第三章 清代中國對西部政教關系的法律調整
**節(jié) 清代對藏傳佛教信眾聚居區(qū)政教關系的法律調整
一、清代對西藏地方政教關系的法律調整
二、清代對漠南、漠北等地方政教關系的法律調整.
第二節(jié) 清代對伊斯蘭教信眾聚居區(qū)政教關系的法律調整
一、清代對陜甘地方政教關系的法律調整
二、清代對回疆地方政教關系的法律調整
第四章 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管理的法律調整
**節(jié)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管理的主體
一、清代藏傳佛教管理的主體
二、清代伊斯蘭教管理的主體
第二節(jié) 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管理體制的法制建構
一、清代對藏傳佛教管理體制的法制建構
二、清代對伊斯蘭教管理體制的法制建構
第五章 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行為和宗教財產(chǎn)的法律調整
**節(jié) 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行為的法律調整
一、清代對藏傳佛教宗教行為的法律調整
二、清代中國對西部伊斯蘭教宗教行為的法律調整
第二節(jié) 清代中國對西部宗教財產(chǎn)的法律調整
一、清代對藏傳佛教財產(chǎn)的法律調整
二、清代對伊斯蘭教財產(chǎn)的法律調整
第六章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征及現(xiàn)代啟示
**節(jié)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征
一、以維護國家政治統(tǒng)一為首要原則
二、以加強國家管理為基本思路
三、以世俗性規(guī)范為主要內容
四、以因勢利導為主要方法
五、具有嚴重的不平衡性
第二節(jié)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的現(xiàn)代啟示
一、宗教立法應當堅持平等原則
二、宗教立法應因勢利導、循序漸進
三、宗教立法應當完善宗教管理機構和管理體制
四、宗教立法應廣泛征求宗教組織的建議
結論
一、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以維護國家統(tǒng)一為目的,
具有多種法律形式
二、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因勢利導的特征
三、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加強國家管理的特征
四、清代對藏傳佛教的管理具有組織化與自治性的特征
五、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具有世俗性的特征
六、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嚴重的不平衡性缺陷
參考文獻
后記
清代中國西部宗教立法研究 作者簡介
田慶鋒(1977一),甘肅政法學院副教授,國家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蘭州基地兼職研究人員,甘肅政法學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研究人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博士后;主持國家級和省部級項目2項,地廳級項目3項,參加國家級項目2項;在《河南師范大學學報》《西藏研究》《內蒙古社會科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l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史、宗教法學,代表性論著有《法治視域下清代金瓶掣簽立法探析》《中國法律文獻學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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