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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55282
- 條形碼:9787509355282 ; 978-7-5093-5528-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本書特色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已有61種之多,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場需求推出第二版**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已有61種之多,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場需求推出第二版**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章 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條所指的車輛具體包括什么?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
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轄)
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宣傳)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發展要求)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機動車登記制度)
2.機動車登記的工作由哪些部門負責
第九條(注冊登記)
3.機動車應如何進行注冊登記?
第十條(機動車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機動車上道行駛手續和號牌懸掛)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應當如何處罰
第十二條(變更登記)
5.當事人如何申請機動車抵押登記?如何解除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機動車安檢)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進行
第十四條(強制報廢制度)
7.交通警察違規為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應如何處理
8.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如何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特種車輛標志圖案的噴涂和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
9.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當如何處罰
第十六條(禁止拼裝、改變、偽造、變造等違法行為)
10.對于機動車的結構、構造和特征,是否一概不能改變
第十七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11.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受到何種處罰
12.投保人購買交強險有何注意事項
1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分項限額能否突破
14.因保險公司營銷部營銷人員的違法行為使投保人持有假保單的,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的管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駕駛證)
15.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須符合什么條件
16.是否允許延期辦理駕駛證業務?
第二十條(駕駛培訓)
第二十一條(上路行駛前的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安全駕駛)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定期審驗)
第二十四條(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信號和分類)
17.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車輛和行人應服從何種交通信號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分類和示義)
第二十七條(鐵路道口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道路交通信號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共交通的規劃、設計、建設和對交通安全隱患的防范)
第三十條(道路或交通信號毀損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不得占道從事非交通活動)
18.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挖溝引水等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會受到何種處罰
第三十二條(占用道路施工的處置措施)
19.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應當如何處理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設置)
第三十四條(行人過街設施、盲道的設置)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右側通行)
20.右側通行原則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第三十六條(車道劃分和通行規則)
第三十七條(專用車道只準許規定車輛通行)
21.對公交專用車道有何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遵守交通信號)
第三十九條(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第四十條(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授權國務院規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行駛速度)
22.對機動車的*高行駛速度有何具體規定
第四十三條(不得超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交叉路口通行規則)
23.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遵守何種規則
第四十五條(交通不暢條件下的行駛)
第四十六條(鐵路道口通行規則)
第四十七條(避讓行人)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
24.如何辦理超限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
第五十條(貨運車運營規則)
第五十一條(安全帶及安全頭盔的使用)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故障處置)
第五十三條(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養護、工程作業等車輛的作業通行權)
第五十五條(拖拉機的通行和營運)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的停泊)
25.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哪些規則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非機動車通行規則)
第五十八條(非機動車行駛速度限制)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的停放)
第六十條(畜力車使用規則)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人通行規則)
第六十二條(行人橫過道路規則)
第六十三條(行人禁止行為)
第六十四條(特殊行人通行規則)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規則)
第六十六條(乘車規則)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高速公路通行規則、時速限制)
26.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死,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
第六十八條(故障處理)
27.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該采取何種處置措施
第六十九條(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
……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作者簡介
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后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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