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0952
- 條形碼:9787510210952 ; 978-7-5102-1095-2
- 裝幀:平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本書特色
袁其國主編的《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典型案例評析》從全國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提供的337個案例中收錄了91個典型案例進行評析,從犯罪性質來看,大體上分為四類,包括貪污、賄賂、瀆職和侵權犯罪案件,共涉及12個罪名,這些案件都是監所檢察部門查辦的常見案件,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等;從訴訟階段來看,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經法院審理已經作出判決的案件,二是檢察機關作撤銷處理的案件和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寫作方法的安排是,這12個罪名都有一個總體的概述部分,主要論述這個具體罪名的概念、特點、立案標準、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等,其中重點敘述的是該罪名的偵查難點和方法。本書的每個罪名下都有數量不等的案例,這些案件有的辦得很成功,有的在辦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書重點是對這些具體案件在辦理過程中的得失經驗和教訓進行總結和點評。寫作的體例結構上分為被告人基本情況、主要犯罪事實、訴訟過程及處理結果、評析意見、本案的思考與啟示五個部分。
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內容簡介
《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典型案例評析》主要是以具體案例的形式,來闡述監所檢察部門辦理的一些主要案件的基本特點、認定意見、偵查方式和技巧,使讀者跟隨一個個案例的展開、對案例的多方面的點評,增加對這些案件的認識和把握,通過對案件得失的評析,總結與吸取一定的經驗和教訓。我們相信,《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典型案例評析》將對監所檢察部門和廣大監所檢察干警增強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提高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水平,指導辦案實踐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目錄
**章 貪污罪
一、貪污罪的犯罪概念與構成特征
(一)主體特征
(二)主觀特征
(三)客體特征
(四)客觀特征
二、貪污罪的司法認定與處理
(一)立案標準
(二)罪與非罪
(三)此罪彼罪
(四)共犯的認定
(五)既遂未遂
(六)刑事處罰
三、貪污罪的偵查難點與方法
(一)偵查難點
(二)偵查方法
四、貪污罪案例及評析
【案例一】陳國新貪污、受賄案例評析
【案例二】劉從農貪污案例評析
【案例三】崔桂才、黃國誼貪污、受賄案例評析
【案例四】程和全貪污案例評析
第二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概念與構成特征
(一)主體特征
(二)主觀特征
(三)客體特征
(四)客觀特征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司法認定與處理
(一)立案標準
(二)罪與非罪
(三)此罪彼罪
(四)關于“不能說明來源”的理解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六)刑事處罰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偵查難點與方法
(一)偵查難點
(二)偵查方法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例及評析
【案例一】吳秀環、高守敬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例評析
【案例二】鄭傳庚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例評析
第三章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概念與構成特征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體
(三)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
二、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認定與處理
(一)涉嫌犯罪的數額標準
(二)涉嫌犯罪的證據標準
(三)認定挪用公款罪的重點和難點
三、挪用公款罪的偵查重點與方法
(一)偵查重點
(二)偵查方法
(三)應用專業技能進行偵查
四、挪用公款罪案例及評析
【案例一】王曉成、崔寶成、吳正周挪用公款案例評析
【案例二】韓林新挪用公款案例評析
【案例三】肖華明挪用公款案例評析
第四章 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五章 受賄罪
第六章 濫用職權罪
第七章 玩忽職守罪
第八章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九章 私放在押人員罪
第十章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十一章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十二章 徇私枉法罪
第十三章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十四章 監管場所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與撤案的理論與司法實務
監管場所職務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節選
所謂犯罪的直接故意,指的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①體現在私分國有資產罪中,指的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明知以單位名義私分國有資產將會危害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仍然主張私分的主觀罪過。所謂犯罪的間接故意,指的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對于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罪過是否包括間接故意,只要將其可能性進行分析,就可以得出結論。社會實踐中,許多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對于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事實上并沒有特別清晰的認識。許多場合,私分國有資產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改善單位職工的生活條件或者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然而對于該種行為的違法性并沒有認識。也就是說,在這種場合下,行為人主觀上并不是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出于某些特定目的,而放任其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行為主體在主觀方面具有直接故意,顯然是不妥當的,因此,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主觀方面也可以包括間接故意。 3.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體 (1)私分國有資產罪客體要件學說的理論紛爭 在刑法學界,對私分國有資產罪客體是有爭議的,主要存在簡單客體說與復雜客體說之爭。具體來說,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侵犯客體的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種觀點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②第二種觀點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③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與威信;④第四種觀點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一方面侵犯了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危害了國家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⑤第五種觀點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客體應是國家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國家廉政建設制度;⑥第六種觀點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也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① (2)對私分國有資產罪客體諸觀點的評析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利益。②由犯罪客體的概念可知,犯罪客體本質上屬于一種受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要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體屬于單一客體還是復雜客體,核心在于確定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侵犯了幾類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在評析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客體的諸觀點之前,筆者試作以下分析: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毫無疑問,本罪侵犯了國有資產所有權,即侵犯了國家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有些學者把本罪的犯罪客體界定為侵犯了國家財產的所有權。這種表述看上去沒什么問題,實際上卻把本罪的犯罪客體的外延擴大了。國家財產和國有資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家財產的內涵要大于國有資產的內涵。因此,把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客體表述為侵犯國家財產所有權是不準確的。 第二,依據現行刑法第396條的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在性質上屬于純正的單位犯罪,犯罪主體只能由單位構成。我們在界定犯罪客體時,是以犯罪主體的犯罪行為作為評價對象的。在單位犯罪中,自然人因素已經被單位整體意志和單位行為給吸收了,因此,在對單位犯罪進行客體分析時,把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單位和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組成部分的自然人并列放置進行評價并不恰當,會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再來看私分國有資產罪在刑法分則中的位置,其規定在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因此,該罪的客體必須同本章中的貪污、賄賂等諸罪的客體內容“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具有密切聯系。又因為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應當是單位,然而在這類案件中,單位既是犯罪主體,又是被害單位,這在邏輯上是有矛盾的。特別是對單位沒有刑罰處罰,實行的是對自然人的單罰制。結合法律的規定,本罪的被害人應當理解為是單位所代表的國家,而不是犯罪單位本身,即私分國有資產罪是上述國有單位對國家實施的侵害。為此,本罪的客體宜理解為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國家對上述授權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的信任感和廉政建設制度,這與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密切相關。這也正是本罪不同于貪污受賄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后者侵害的客體主要是犯罪主體(自然人)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
- >
回憶愛瑪儂
- >
朝聞道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苦雨齋序跋文-周作人自編集
- >
我與地壇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自卑與超越
- >
中國歷史的瞬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