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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社會規訓的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3304083
- 條形碼:9787553304083 ; 978-7-5533-0408-3
- 裝幀:平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作為社會規訓的警務 本書特色
《作為社會規訓的警務》由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薩特納姆·庫恩所著,他基于原始的實證材料,詳細分析了當前警察實踐活動對與其聯系*為密切的社區和個人的影響,對人們理解中的警務做出了重要的理論和實證,對警察與社會、警察與社區等問題作出了深入的研究。
作為社會規訓的警務 內容簡介
警察與國家一樣古老,伴隨著警察的嬗變,警察科學研究隨之展開,尤其是以英國倫敦大都市警察局成立為標志的現代職業制服警察誕生以來,世界性的警務改革如潮起潮落,歐美國家的警察科學研究也日趨興旺,學術成果碩果累累,由此形成了較為先進、完善的警察科學理論體系與操作模式。文化是人類社會積淀下來的精神財富,不同國度正是在文化交流與碰撞中汲人之長,補己之短。眾所周知,早在晚清、北洋和國民政府時期,西方警學理論就被引入中國,警察學也成為從國外引入的社會科學中的一支。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學習了蘇聯的建警經驗;“文革”開始后,隨著意識形態領域的對立,外國警學的引進被中止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學界非常重視移譯世界各國學術名著,涉及政治、法律、哲學、經濟、管理學、社會學、文學等諸多領域的譯著汗牛充棟,但對世界警學名著的移譯卻屈指可數,優秀的警學譯著更是寥若晨星、鳳毛麟角。為加強公安學學科建設,了解和借鑒國外先進的警務理論研究成果,推動現代警務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更好地發揮公安學科建設服務公安教育和公安實戰的作用,本著開放性、靈活性和包容性原則,江蘇警官學院于2012年啟動了“世界警學名著譯叢,,的遴選與移譯工作,冀望“世界警學名著譯叢”的面世,能夠引起越來越多的學者重視對世界警學名著的引進與翻譯,能夠對公安學學術研究有所推動。
作為社會規訓的警務 目錄
第二章 刑事程序模式
第三章 整頓渣滓
第四章 落案室秩序
第五章 嫌疑人敘述
第六章 正當程序的影響
第七章 嫌疑人視角
第八章 公正、社會規訓和改革
附錄:研究方法
Bibliography(參考文獻)
譯后記
作為社會規訓的警務 節選
本章對識別和解釋相關構成我們稱作刑事司法體系的法律規則和組織行為的基本原理所作的種種努力進行檢驗。**部分交代美國作家赫伯特·派克的主題思想,即通過參照他的兩個刑事程序模式——犯罪控制和正當程序來清晰說明所有的這些規則和行為。①第二部分解釋有多少論述有關英國審前程序問題的人受到了派克作品的影響。有關刑事正義的辯論至今仍然在犯罪控制和正當程序分析的范圍之內。第三部分提出了兩種模式的論點,盡管在許多方面是有沖突的,但因其都是法律模式,所以存在潛在的共同性。本章所得出的結論是無論哪種模式都不能解釋警察所有的動機、目的和行為。 犯罪控制和正當程序 上一章令人清楚地認識到,圍繞警察權力的矛盾和爭辯中心具有兩大沖突焦點。**,是犯罪問題以及生活在遠離犯罪的社會的愿望,這點促使警察必須擁有充分的權力能迅速有效地掌握犯罪、指控犯罪。第二,是對公民權利的擔憂以及渴望擁有可以反映并能保證我們的生活遠離政府迫害的法律。這使得人民必須謹慎地信任擁有太多權力的政府官員,以免國家成為警察國家。赫伯特·派克在20世紀60年代有關美國刑事程序的作品里指出了一套核心價值、對于這些價值的看法以及如何利用這些價值建立刑事程序的兩個相對應的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和正當程序模式。派克寫道,無論哪種模式都不能與現實相適應,他們不能看成“是或應當”,單獨哪一種都不是理想的。相反,“兩種模式在刑事程序的操作中互相對抗……其日常操作伴隨著他們之間對抗性需求的一系列的細微調節……而其前景的規范性也同樣涉及一系列對抗訴求之間的緊張關系的解決。”在派克看來,這兩種模式都是問題的極限,而且“只服從一種模式的價值觀而排除另一模式的價值觀則是徹底盲目的”④。 犯罪控制模式的操作是以假定刑事程序的*初目的是鎮壓犯罪為出發點的。除非國家具有有效識別嫌疑人并為被控有罪者認定罪行、確定適當處罰的程序,否則它就不能保證公民權利。因此為了有利于超出司法之外的行政標準化程序得以實行,基于法庭的程序受到排除。這些被認為是能迅速立案的因素。挑戰指控的機會必須降到*低,因為挑戰會影響定局,從而引起拖延并增加費用。派克把犯罪控制模式比喻成傳送帶,其中每一個環節“都涉及一系列慣例化的操作,其成功標準主要由案子的成功結案來衡量”③。 這個模式的前提是作為行政專家的警察和檢控官能夠也會識別出可能的無罪之人。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此模式的支持者們才反對對警察行為加以限制,除非這些限制能強化警察尋找真相的程序的可靠性。如果信任警察的專業性,那么假定那些*初未被識破的人可能有罪就是合理的。那么就沒有理由在繁冗的法庭程序上浪費時間,程序也就可以縮減。派克把犯罪控制模式總結為“當其縮減為**基本的因素并朝著*成功的目標操作時,則會出現兩種可能性:尋找真相的行政程序會產生(1)對嫌疑人的免罪,或者(2)認罪答辯”①。然而犯罪控制模式對警察使用專業知識發現真相的能力以巨大的信任度,正當程序的組織模式建議非正式的警察程序可能會被濫用并產生過錯。基于這一原因,正當程序模式堅持認為“經過對抗辯論并正式裁決過的指向被控方的真相尋求程序要在公正的法庭進行公開聽證,而且只有在被控方有充分機會對抗指控的情況下予以評估”。此外,模式要求在定罪后有進一步審核的機會——“以免在熱烈的辯論中,某些事實被忽視或受到抑制”②。 然而,對于可靠性的不同見解不僅限于判斷何種程序更能達至可靠結果的經驗主義上的分歧。犯罪控制模式對于誤判的承受度要比正當程序模式大得多。前一種模式中誤判被看成是可以接受的廉價程序和高抓捕定罪率的代價。這并不意味著結果的可靠性對犯罪控制就不重要。畢竟有罪之人如果因為制度無法將其甄別而在社會上自由活動的話,抑制犯罪的目標就無法達成。這其實意味著如果誤判率沒有達到干擾抑制犯罪的目標時,犯罪控制模式就可以容忍誤判。相反,正當程序模式沒有準備為行政效率而犧牲個體正義。該模式要求無論付出多大的代價也要預防并消除錯誤。 正當程序模式關注抑制犯罪的程序應適當考慮“個體優先概念和公權的補充概念”。③刑事制裁的適用對個體生活會產生嚴重的后果,諸如逮捕、羈押、訊問這樣的強制行為是不受歡迎并帶有侮辱性的行為。為了*大程度地減少濫用權力或采用權力壓制的可能性,正當程序模式決定了通向定罪之路將布滿荊棘。在定罪之前的所有環節中,被控方即使是清白的也要認真對待,這意味著必須保證沒有侵犯其隱私和尊嚴。正當程序模式通過限制警察權力來尋求這一目標。例如,正當程序指出,逮捕只有在警察能證明存在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涉及犯罪時才可以實施。處所可以被搜查,但只有在存在合理理由并且已經獲得司法許可的情形下才可以進行。在定罪之前警察可以對個人采取羈押措施,但前提是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存在對社會造成危險或可能存在審前逃逸行為時才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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