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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50971
- 條形碼:9787562050971 ; 978-7-5620-5097-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趙旭光編著的《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共分六章分別是:刑事訴訟的功能、刑事辯護程序的正當性問題探討、刑事偵查程序的正當性問題探討、刑事起訴的正當性問題探討、刑事證據制度的正當性問題探討、死刑程序的正當性問題探討等內容。本書是筆者承擔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一般項目——“刑事訴訟中目的不正當的公權力行為研究”(10YJC820168)的結項成果,是筆者近年潛心研究刑事訴訟正當性問題的結晶。
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華電法學文庫: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的目的在于增加一些正當的要求。盡管從表面上看,《華電法學文庫: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也是從刑事訴訟的程序、制度等方面著手進行研究,但是與其他相似著作不同,《華電法學文庫: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獨辟蹊徑,研究的多是相關程序中為學界所普遍忽視的部分。 《華電法學文庫: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共分六章,在邏輯體系上,**章為總論,為刑事訴訟程序正當性建立了法哲學基礎;其余各章為分論,分別對刑事辯護、刑事偵查、刑事起訴、刑事證據制度、死刑程序的正當性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 目錄
**章 刑事訴訟的功能
一、現代刑事訴訟基礎理論體系的不完整
二、刑事訴訟功能的界定
三、刑事訴訟的構造與刑事訴訟的功能
四、刑事訴訟的目的與刑事訴訟的功能
五、刑事訴訟的功能與刑事訴訟的職能
六、刑事訴訟功能與程序正當性問題
第二章 刑事辯護程序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一、辯護的含義
(一)辯護的本來含義
(二)刑事辯護的含義
二、辯護與幫助之辨
(一)律師幫助的意義
(二)偵查階段律師的地位問題:辯護還是幫助?
三、我國偵查階段律師辯護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一)我國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地位和作用
(二)確立偵查階段律師辯護地位、保障律師切實發揮辯護職能的構想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保密義務與作證拒絕權
(一)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
(二)辯護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
(三)辯護律師的作證拒絕權
第三章 刑事偵查程序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一、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偵查權控制
(一)問題的提出
(二)民刑交叉案件中偵查權濫用之制度原因
(三)控制民刑交叉案件中偵查權濫用的思路
二、報復性偵查及其規制
(一)偵查之目的正當性
(二)對兩個案例的分析
(三)報復性偵查的理論基礎
(四)對報復性偵查的正當性規制——確立禁止報復性追訴原則
三、偵查正當性的題外話——警察違法暴力問題
(一)對警察違法暴力的界定
(二)警察違法暴力產生之源
第四章 刑事起訴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一、公訴轉自訴制度的正當性問題
(一)刑事起訴的歷史探源
(二)從公訴到自訴——公訴轉自訴制度
(三)改造公訴轉自訴及相關制度,實現對不起訴被害人的救濟
二、選擇性起訴的正當性問題
(一)選擇性起訴及其“惡”
(二)美國早期判例中選擇性起訴的證明
(三)選擇性起訴抗辯的證明及困境
(四)選擇性起訴證明困境的原因分析
(五)至今未能解決的難題
(六)中國對美國選擇性起訴抗辯的借鑒
第五章 刑事證據制度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一、口供證明力的正當性問題
(一)口供概念辨析
(二)口供的證明力及影響口供證明力的因素
(三)口供的收集——正當性程序保障口供的證明力
二、共犯攀供的正當性問題
(一)攀供的概念
(二)對于共犯攀供的性質和證明力的幾個觀點
(三)本書的觀點
(四)攀供制度的設計
三、被害人陳述的正當性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被害人陳述制度存在問題的簡單梳理
(三)被害人身份及職能對被害人陳述的影響
(四)新近立法對被害人陳述的影響
(五)被害人陳述制度的完善建議
第六章 死刑程序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一、死刑復核的方式正當性——從目的出發
(一)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目的
(二)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
二、死刑犯的親屬及辯護律師的正當權益保障
(一)聶樹斌案件的簡單回顧
(二)對本案判決書送達合法性之分析l
(三)及時獲知裁決權的理論依據
(四)死刑復核裁定的獲知權、死刑犯親屬的會見權——“曾成杰案件”的啟示
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 節選
三、我國偵查階段律師辯護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一)我國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國,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和作用問題一直飽受詬病,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質疑主要集中在辯護律師的介入時間、律師會見權、通訊權、調查權、訊問在場權等方面。其本質是,無法實現真正意義的辯護。 根據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這就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獲得律師幫助的所有規定。總結立法和實踐的情況看,可以用一句話筒單概括,即在偵查階段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就是提供簡單的法律幫助。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而沒有辯護律師,也就是說律師在偵查階段并沒有辯護人的地位,這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一直遭到學界詬病的地方。 確實如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從來也沒有將辯護律師的參與延伸到偵查階段。而辯護權在偵查階段不存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在這個階段律師的活動不能獨立于有關的國家機關,甚至必須依賴于國家機關的活動才能順利提供法律服務。這就使得刑事訴訟法所賦予律師有限的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也無法得到落實。表面上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但法律條文卻同時將會見權與偵查機關的批準聯系起來,使得實踐中會見難的情況非常普遍。這表現在:其一,律師的會見率很低,偵查機關拒絕律師會見的情形很普遍;其二,律師會見的審批程序太嚴,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經常被任意拖延;其三,律師會見的次數、時間受到嚴格限制,偵查人員在會見時普遍在場,這大大損減了律師會見的效用。 ……
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趙旭光,男,1979年生,山東蓬萊人,法學博士,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學、刑事證據學,在《法學家》、《中國刑事法雜志》等專業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四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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