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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訴法實施與檢察工作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08317
- 條形碼:9787510208317 ; 978-7-5102-0831-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修改后刑訴法實施與檢察工作 內容簡介
《修改后刑訴法實施與檢察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堅持“六個并重”全面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刑訴法、轉變執法理念全面貫徹修改后刑訴法、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試論修改后刑訴法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機制的優化、修改后刑訴法保障人權問題的檢視與對策、從證據角度談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論職務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等。
修改后刑訴法實施與檢察工作 目錄
堅持“六個并重” 全面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刑訴法
轉變執法理念 全面貫徹修改后刑訴法
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
試論修改后刑訴法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機制的優化
修改后刑訴法保障人權問題的檢視與對策
從證據角度談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
論職務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
試論檢察機關如何正確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涉案財物——以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為視角
量刑建議——實現公訴權價值目標的有效途徑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視野下對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幾點思考
試論監所檢察對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淺議民事賠償對死刑適用的影響——如何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
淺析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修改后刑訴法視野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制之體系化構建——以南昌市進賢縣檢察院近三年辦案情況為分析樣本
論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機關對人權的保障——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為視角
試論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審查批準逮捕程序的完善
刑訴法修改后適用有無逮捕必要探析——兼對高逮捕率現狀反思
淺析公訴工作面臨的問題與對策——以修改后刑訴法對刑事辯護制度修改為背景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實施后 檢察機關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
羈押必要性審查與檢察對接之探究
試論技術偵查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運用——以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為展開
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堅持程序實體并重 筑牢公平正義基石
檢察環節如何實現程序正義——以修改后刑訴法為視角
淺析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
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彰顯公平正義——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為視角
試論修改后刑訴法之程序公正及檢察機關對程序公正的實踐運用
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以檢察機關貫徹非法證據排除為視角
堅持全面客觀收集審查證據與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并重
論檢察機關實施修改后刑訴法中如何體現“六個并重”——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為視角
論口供補強規則的具體運用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公訴環節具體運用之思考
淺析職務犯罪偵查適用修改后刑訴法關于收集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定
淺談電子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取證與審查
公訴承擔證據合法性證明責任的思考
……
堅持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并重
堅持強化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并重
堅持嚴格公正廉潔執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并重
附錄
修改后刑訴法實施與檢察工作 節選
3.重復自白排除規則缺失。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重復自白,被告人在*初受刑訊逼供作出自白后又經合法審訊程序作出若干相同內容的自白,之前因刑訊逼供作出的自白毫無爭議可作為非法口供予以排除,但之后合法獲取的多次重復自白是否也一同排除呢?“重復自白”問題是刑事證據法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而我國修改后刑訴法證據排除規則卻沒有作出規定,這是我國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缺陷。學界對重復自白有不同觀點,有的認為應予排除,有的認為不應排除,有的認為要區別對待,他們的觀點和理由都有一定道理,限于篇幅,筆者不一一闡述具體內容! 姆ɡ砩现v,對于經合法審訊而獲取的口供當然不能排除,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前面刑訊逼供行為產生的延續性作用而作出自白,其重復自白的真實性還是存在疑問的。而且,如果重復自白以經合法程序形成為由而采用,其內容又與刑訊逼供形成的一致,即便排除前面的非法口供,后面重復自白仍可以成功用于定罪。長此以往將可能導致以重復自白規避排除規則的適用,即偵查機關先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訊逼供,然后再經合法審訊取得嫌疑人有罪供述,以重復自白定罪,以此規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約束。也有人提出不能“一排到底”,即與刑訊逼供無關的人員在新的場合訊問獲取的重復自白因為與之前存在隔斷,犯罪嫌疑人沒有受到恐懼心理的影響,其自白可采用! 」P者認為,隔斷和恐懼影響的標準不好界定也難以把握。更為重要的是重復自白應否排除本質上是一個價值取向問題。完全排除重復自白會影響到定案證據鎖鏈的形成而不利于打擊犯罪,不排除重復自白又可能會規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損及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利弊共生,何去何從確實讓人難以抉擇!但是,“任何價值選擇都應當是主體性的,即根據主體自身的需要進行價值選擇,而一項法律或制度設計也必須從本國國情出發,體現為某種具有現實合理性的制度安排?紤]到我國當前刑訊逼供等非法取供現象禁而不絕,困擾實踐已久,不僅造成大量冤假錯案,且已傷及刑事程序本身的正當性。為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供現象的泛濫,必須確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良性運作,防止其因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撐而被架空。”①對于該觀點,筆者深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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