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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法規 版權信息
- ISBN:9787227045359
- 條形碼:9787227045359 ; 978-7-227-04535-9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律法規 本書特色
《實用法律法規選編:經濟法律法規》由寧夏人民出版社出版
經濟法律法規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
經濟法律法規 目錄
經濟法律法規 節選
《實用法律法規選編:經濟法律法規》內容簡介:改革開放以來,經過30多年的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為堅持和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動和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經濟法律法規 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第四十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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