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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7080676
- 條形碼:9787307080676 ; 978-7-307-08067-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概論 本書特色
《經濟法概論》是高等學校基于工作過程開發經管類系列教材。
經濟法概論 目錄
經濟法概論 節選
《經濟法概論》比較完整地介紹了經濟法體系中的法律內容,注重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理論聯系實踐的能力,并結合了作者在長期教學中積累的經驗,力求使《經濟法概論》成為-本既有理論參考價值又有實踐指導意義的教材。《經濟法概論》共分為十八章:**章闡述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二章闡述了物權法律制度;第三章闡述了競爭法律制度;第四章闡述了價格法律制度;第五章闡述了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闡述了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第七章闡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第八章闡述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九章闡述了合同法律制度;第十章闡述了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十一章闡述了稅收法律制度;第十二章闡述了會計、審計法律制度;第十三章闡述了證券法律制度;第十四章闡述了保險法律制度;第十五章闡述了銀行法律制度;第十六章闡述了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第十七章闡述了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第十八章闡述了經濟仲裁與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概論》每章開篇均以案例進行導入,每章結束均以任務作為導向,學生在學習完每章后,以所學的知識來完成每章的工作目標,可迅速提升學生的知識運用能力。《經濟法概論》主要針對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師生進行使用,為他們學習經濟法提供了一本既有系統理論又有實踐活動內容的教材。
經濟法概論 相關資料
插圖:關于物,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下面主要介紹三種分類(1)不動產與動產。根據物能否移動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可以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動產是能夠移動且不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的物,如洗衣機、桌子等。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生長中的林木、固定的橋梁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86條的解釋是:“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第92條的規定是:“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這是以物是否能夠流通和流通范圍的大小為標準而進行的區分。流通物是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流通范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則是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又稱不流通物。(3)特定物與種類物。這是根據轉讓物是否有獨立特征或是否經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區分。特定物指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轉讓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經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種類物指以品種、質量、規格等確定而無須具體指定的轉讓物。2.物權的概念及特征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閩對物的占有美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周內直接支配·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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