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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務與實務(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514795
- 條形碼:9787509514795 ; 978-7-5095-1479-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信托法務與實務(第五版) 本書特色
信托法之精髓,包羅萬象的信托業務,給你一卷代人理財的“葵花寶典”;
了解個中奧妙,使您實現少錢
辦多錢之事,無錢辦有錢之事。
上篇信托法務
信托的概念/信托的法律/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關系/信托變更/信托的終止/特殊類型的信托/信托相關法律/信托的會計與稅務
下篇信托實務
信托實務與概括/金錢信托/集合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特定運用金錢信托/企業年金信托/確定給付企業年金信托及其稅務/厚生年金基金信托/厚生年金基金的稅制/適格退休年金信托及其稅制/適格退休年全信托契約/國民年金基金/確定繳費信托/退休給付信托/證券投資信托/證券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金錢債權信托/知識財產權信托/排放權信托/勞動者福利信托/殊殘疾人扶養信托/公益信托/綜合信托/信托銀行的附屬業務/信托銀行的貸款業務/信托銀行的國際業務
信托法務與實務(第五版) 內容簡介
在2009年驕陽似火的夏日里,我聽說《信托法務與實務》中文版將要納入出版計劃,因此一直對此書充滿期待。轉眼到了2010年冰天雪地的寒天時節,未曾想到該書的中文版初稿已經陳放在我的案頭。由日本三菱日聯信托銀行編著、中國中南大學張軍建教授翻譯的中文版《信托法務與實務》書稿,內容浩渤,洋洋灑灑,長達500多頁,近70萬字。這其中凝結了張軍建教授以及三菱日聯信托銀行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陳志成先生的心血,是他們的精誠合作與孜孜努力,才使廣大中國讀者迅速與該書見面。
信托法務與實務(第五版) 目錄
**章 信托的概念
**節 信托
第二節 信托的類似制度
第三節 信托的歷史
第四節 信托的種類
第二章 信托的法律
**節 日本信托法制史
第二節 信托法的體系構成
第三章 信托的設立
一、信托行為
二、信托合同的性質
三、信托成立的要件
四、特殊信托的設立
第四章 信托財產
信托法務與實務(第五版) 節選
《信托法務與實務(第5版)》內容簡介:在2009年驕陽似火的夏日里,我聽說《信托法務與實務》中文版將要納入出版計劃,因此一直對此書充滿期待。轉眼到了2010年冰天雪地的寒天時節,未曾想到該書的中文版初稿已經陳放在我的案頭。由日本三菱日聯信托銀行編著、中國中南大學張軍建教授翻譯的中文版《信托法務與實務》書稿,內容浩渤,洋洋灑灑,長達500多頁,近70萬字。這其中凝結了張軍建教授以及三菱日聯信托銀行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陳志成先生的心血,是他們的精誠合作與孜孜努力,才使廣大中國讀者迅速與該書見面。我在拿到《信托法務與實務》中文版初稿之后,在**時間便饒有興致地鑒賞了幾節,感覺很專業、很生動、很貼近實務,字里行間彰顯了信托制度的靈活性和創新性。該書是由日本三菱日聯信托銀行里一批從業多年、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編寫的,涉及信托法務與實務的方方面面,既有信托法律的解讀與制度創新,也有信托實務的詳介與經驗提煉,可以說是把信托的法律性與實踐性這兩個方面進行了緊密結合和深度總結。就該書所涉及的內容而言,從信托原理到信托業務,從信托法制到信托產品,廣中有精、博中有細,既有“信托百科”的大氣,又有“信托專著”的精雅,體現了信托理論與實踐的完美結合。它不僅是一本良好的信托法務與實務的基礎知識讀物,也可以作為一本金融信托或信托法學的教科書,還可以作為信托從業人員開闊視野和提升產品創新能力的必讀書籍。該書得以在中國大陸出版發行,應當說是送給我國信托學界和業界的一件大禮。14年來,我曾多次赴日本考察、訪問或交流信托議題,也曾與多位日本信托理論和實務專家保持經常溝通。日本在信托法和信托業領域既有豐富的實踐積累,也有深厚的理論積淀,加之日本的信托經驗多年來深深影響著我國的信托立法和信托研究,我一直期待能看到一本詳細介紹日本信托實務和法務的書籍,以便更準確、更全面、更系統地了解日本的信托經驗。但是,語言的鴻溝阻隔了我的心愿,這份期待也變成了多年的等待。時至今日,陳志成先生在版權方面的大力協調,尤其是張軍建教授的苦心翻譯,終于使《信托法務與實務》這一譯作即將問世,我的心愿也終于得以實現。該書文字流暢,內容易懂,法律解析和理論闡述深刻到位,為我們打開了一扇了解日本信托經驗的明窗,我將與廣大讀者一起細細品味這本佳作。
信托法務與實務(第五版) 相關資料
插圖:1.系由他人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制度。僅此情形與代理、監護等相類似。就信托的定義而言,信托法完全排除了受托人為謀取自身利益為目的之情形(第二條)。雖然信托法承認受托人暫時可以固有財產方式保有全部受益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2款),但該信托并非僅出自保護受托人之利益,故信托制度仍系由他人所為之財產管理制度。2.委托人將財產權轉移或處分給受托人,受托人為其名義上的所有人。但是,由于宣言信托(第三條第3款)系由委托人通過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采取的是以自己為受托人的特殊方式,故不產生財產權的轉移。當財產權由委托人轉移至受托人時,便具備了信托的特征。由第三人所為之財產管理的法律關系,就是衡量是否屬于信托的一個特殊標志。3.受托人是唯一有權對外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之人。該權利不但包括訴訟外之權能,而且是唯一的權利行使人。委托人雖可向受托人做指示,但不得自行行使信托財產上的權利。另外,因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結果所導致的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于管理信托財產的受托人,不會直接歸于委托人或受益人。雖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利益沖突)發生競合,但與代理人的行為約束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不同。4.受托人雖取得名義與管理權,但在其任務的執行和權利的行使上,必須為受益人的利益,接受信托目的之約束。法律不承認為受托人之利益的信托目的。也就是說,財產在法律上、形式上雖歸屬于受托人,但在經濟上、實質上則歸屬于受益人。信托又稱“雙重所有權”,其理由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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