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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03152
- 條形碼:9787510203152 ; 978-7-5102-0315-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 本書特色
《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貨物所有權轉移是各田立法中存在較大沖突的領域之一,國困際社會有關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主要應通過沖突法的方式解決。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規則之構建應以該國有關貨物所有權轉移實體法的規定為基礎,根據該田有關貨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是屬于強行法規則還是任意法規則而確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規則之立法模式,同時還應考慮當代圖際社會物權立法之新發展,與國際社會民事法律政策之變遷保持一致。
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 目錄
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 節選
《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全書共分為7章,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界定與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意義、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適用等。
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 相關資料
相繼從不同方面指出這一原則的缺陷。如有的認為,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的住所經常發生變化,購買人或者受讓人很難知道所有人的住所到底在什么地方,即使知道,也很難了解其住所地法的具體內容,不如亦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更易于為當事人所掌握。且就一項權利歸屬有爭議的動產來說,如雙方當事人住所不在同一國家,究竟適用其中哪一人的住所地法,也不好確定。而在適用當事人的國籍國法做屬人法時,在跨國貿易大量發生的情況下,動產所有人可能久與其國籍國沒什么聯系,仍得在有關交易中受其本國法的制約,此于所有人亦并不一定有利。加之物應受其所在國家的法律支配,也是國家主權原則的要求。拉沛爾還曾指出:物之所在地法不僅應為所有國家所尊重,而且應適用于所有財產,只有這個法律,才是最適合于解決所有財產的物權方面的問題的。①薩維尼認為:不分動產與不動產,統一適用所在地法,早與法則區別說的“物法”觀念相聯系了。他認為:“該慣用語意在表明主要用于支配物權的法律將適用于位于立法者領域內所有的物,然而長期以來,這個正確原則的承認卻受阻于一個武斷的區分,而這種區分破壞了該原則固有的效力和一貫性。”他還指出:“對動產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適用住所地法這種區分最不足之處總是被其維護者所規避和隱瞞。他們只說人的住所決定支配(動產)的本地法,但這里的‘人’指的是什么?”“毫無疑問,人是指與該物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但這是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因此整個原則即使被承認,也是十分不確定、不明確的。
國際貨物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 作者簡介
周后春,男,1976年11月生,湖南隆回人。2000年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獲國際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畢業于大連海事大學,獲國際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廣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廣州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主要從事民商法與國際私法方面的教學研究工作,在《政治與法律》、《法學雜志》、《河北法學》、《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中國海商法年刊》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三十多篇,合譯有《牛津法律大辭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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