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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166530
- 條形碼:9787802166530 ; 978-7-80216-653-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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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 內容簡介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包括: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等。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 目錄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領導
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0]16號 2010年5月26日)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二部分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發[2010]3號 2010年1月18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發[2003]18號 2003年12月31目)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2009年7月1日)
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辦發[2001]10號2001年4月3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2000年5月9曰)
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中紀發[2001]2號2001年2月8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制定的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適用于地方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通知(中紀發[2000]9號2000年8月22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1994年7月18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 1998年7月3日)
監察部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制止和糾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監發[1998]2號 1998年9月22曰)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 1999年4月22日)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國管房改字[2000]36號2000年2月21日)
建設部財政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號2000年5月8日)
建設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易地調動干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廳字[2003]13號2003年7月30日)
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 2010年4月22日)
人事部監察部關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52號2007年12月19日)
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監發[2008]3號2008年5月9日)
第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 節選
《及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包括: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等。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資料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第三條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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